《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一、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表1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

0%

1.2黄金

0%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0%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0%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50%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0%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0%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0%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

100%

4.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

20%

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

25%

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5%

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0%

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50%

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0%

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

100%

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

75%

8.对个人的债权

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0%

8.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

150%

8.3对个人其他债权

75%

9.租赁资产余值

100%

10.股权

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250%

10.2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10.4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125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11.非自用不动产

11.1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非自用不动产

100%

11.2 其他非自用不动产

1250%

12.其他

12.1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250%

12.2其他表内资产

100%

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表2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

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100%

2.贷款承诺

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

20%

2.2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

50%

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0%

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

3.1 一般未使用额度

50%

3.2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

20%

4.票据发行便利

50%

5.循环认购便利

50%

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

100%

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

20%

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

50%

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100%

10. 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

100%

11.其他表外项目

100%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二)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四)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

(一)货款对付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1.货款对付模式指在结算日,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

2.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其中:

(1) 为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 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3)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具体见表3。

表3 货款对付模式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比例

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

的交易日数

资本计提比例

4(含)个交易日以内

0%

5至15(含)个交易日之间

8%

16至30(含)个交易日之间

50%

31至45(含)个交易日之间

75%

46(含)个交易日以上

100%

(二)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商业银行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债权进行处理;自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支付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250%。

四、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表4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种类

质物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八)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保证

(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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