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将被统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号

(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

1、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来说,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1.5%或者2.5%比例进行计提。计提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实际使用。财务上必须计提,相当于起着从利润中预留一块的作用。如果不计提,劳动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就业促进法》予以处罚。现在国务院还说了,你要是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我就对你进行统筹。不过统筹是不是符合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有待商榷。

蔡桂如(公众微信gzcaiguiru):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财建[2006]317号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

2、从企业所得税处理,我不是采取计提多少扣除多少。只有实际发生支出我才允许你扣除。一般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可以提高到8%、甚至是100%,因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说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可以有例外。

蔡桂如(公众微信gzcaiguiru):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

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

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财税〔2010〕65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

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

职工教育经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将被统筹

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2】27号 2011年-2015年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

现在问题来了,会计上你提了,但你不使用,我不让你税前扣除。你实际使用超标了,我当年也不让你扣除,这个好理解。现在有个公司财务上可能是按照1.5%计提的,但实际上使用的时候是按照2.5%的标准来使用的,比如当年工资基数是1000万,教育经费计提了15万,实际使用了25万,这个时候财务上要不要在当年补提?如果不补提,实际使用大于列支成本费用的部分可否纳税调减?大家来讨论。

蔡桂如(公众微信gzcaiguiru):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法并未强调计提,实际使用了25万应该可以税前扣除。其实出现这种情形实属不该,只要会计上做一下计提的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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