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后,能否按小规模税率补缴之前未入账收

案例重述:

某企业A,2010年中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后,发现其在小规模身份时购买的存货,由于无法进行抵扣(或者是先行取得过发票,也或是普通发票),顿感利益一下被割去一块,由此想到我仍然以小规模身份来补缴税款,缴纳相应滞纳金,但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分析:

(1)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上来看,目前的法规是支持更多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管理(金税工程的大力发展与监控的能力提高),现在是只能从小规模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由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2)此案例的税法本质在于这笔款项在收入确认时点上到底属于那个纳税期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小规模身份时,理解上应执行纳税人的想法,不过此时引出两个问题:a)小规模身份时,增加销售额后其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否提前;b)税收征管技术的变通,由于计算机设定身份的改变,如果补缴税款,很难从目前的一般纳税人身份正常缴纳入库,或者可以考虑自查入库的方式,但此时应得到充分的沟通。

(3)在咨询流转税管理人士后认为,操作上存在技术的障碍。

延伸:

对于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往往存在如销售退货、销售补税、进项税额抵扣界定时点问题。

(1)抵扣时点:在认定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在认定之后取得的,要考虑购买行为发生的时点,此事项国税总局曾有两个答复(见附注)

(2)国税总局在2005年发文规定中“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16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小规模零售企业(购货方)于2008年12月25日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方)购买一批商品,约定货款在送货后30日支付(购货方一直采用以此种方式赊购商品)。2009年1月1日起此我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企业(购货方)是否可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批货物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零售企业购买商品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购货方的符合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情形,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案例: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后,能否按小规模税率补缴之前未入账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总局回复二个问题中的摘要:

小规模零售企业购买商品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购货方的符合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情形,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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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小规模零售企业(购货方)于2008年12月25日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方)购买一批商品,约定货款在送货后30日支付(购货方一直采用以此种方式赊购商品)。2009年1月1日起此我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企业(购货方)是否可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批货物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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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零售企业购买商品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购货方的符合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情形,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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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生产设备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补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购进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照法规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取得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后,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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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企业为小规模零售企业(购货方)于2008年12月25日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方)购买一批商品,约定货款在送货后30日支付(购货方一直采用以此种方式赊购商品)。2009年1月1日起此我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企业(购货方)是否可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批货物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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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零售企业购买商品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购货方的符合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情形,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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