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黄灯越线停罚后应该怎么办? 新交规违停怎么处罚

新交规黄灯越线停罚后应该怎么办?

一、大众争议的焦点是黄灯越线该不该处罚?建议大家采用“黄灯越线”,不用 “抢黄灯”。

新交规涉及百姓出行顺畅、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应该谨慎、认真对待。

1、“抢黄灯”它应该是指:车辆在黄灯亮时段提速越过停止线成为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行驶通过路口的行为。它出现在《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第69问答中。

抢”字有车辆提速抢在红灯开始亮之前通过,避免“闯红灯”之意,另一种类似的说法为“冲黄灯”

2、“黄灯过线”它应该是指:车辆在黄灯亮时段减速停车,停车位置过了停止线

驾车者停车时位置应该在停止线前,因操作来不及出现停车位置过了停止线。

3、“闯黄灯” 一词含义不清。它出现在前年发生在海盐的“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浙江省海盐、嘉兴两审法院的判决书中。

闯”字通常表示猛冲的意思,如横冲直闯。本身就含有不让通过硬行通过之意。从“闯红灯”一词可以知道:红灯是不准许通行的,驾驶者硬闯强行通过,自然是属违法行为。“闯黄灯”与违法“闯红灯”词形上相类似,容易联想为违法,词意本身就有违规之嫌,有事前定性之义

4、“黄灯越线”是指: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亮时段越过停止线成为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行驶通过路口的行为。在我们的系列文章中有专述。

依上所述,本文采用“黄灯越线”一词是可以准确表达大众争议的焦点,不会产生误解,建议大家采用。希望大家不再采用“抢黄灯”、 “冲黄灯”、 “闯黄灯”、 “黄灯过线”等不准确用词,这样可以避免因用词混乱所产生的问题。

在本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为《道路交通安法》《实施条例》。

在本文中红灯、绿灯、黄灯以及红灯亮时、绿灯亮时、黄灯亮时的含义在没有特别说明情况下都应理解为红灯亮时段、绿灯亮时段、黄灯亮时段,即灯亮的时候,从灯开始亮到灯灭的灯亮的整个时间段

二、新交规抢黄灯(黄灯越线)处罚紧急叫停。

1、新交规抢黄灯(黄灯越线)处罚依据。

1-1、公安部令第123号的正文及其附件中没有黄灯越线处罚之规定。

经查,新交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没有黄灯越线处罚之规定。再查,公安部令第123号的附件2中也没有黄灯越线处罚之规定。

1-2、在《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简称“一百问”)的第69问中有抢黄灯(黄灯越线)处罚。

经反复查找,在“一百问”中找到了结果。第69问:对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黄灯越线)通行的行为处罚吗?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在这里“抢黄灯行为”的含义是什么没有说明。

2、《公安部令第123、124号 一百问》属于政策法规吗?

需要指出的:经查,在第69问答中所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并没有“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这些内容。“黄灯亮时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123(含附件)、124号,均没有(见后述),是“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自作主张。看来黄灯越线罚款是依据第69问答而来的。交警部门以此为依据执法值得商榷。

3、《公安部123号令》和《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两者不是一码事,审批、授权不同。

问答(例如“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一般不属于新制定的法规,是用来宣讲新颁布的法规(例如一百问是宣讲公安部令第123、124号的)的。一般说来,因法规的条款很多,对不同人关注角度不同,以问答形式宣讲便于公众对号查询,问答这种形式的内容通常有两部分:1、增加相应的解释性内容,在法规中不会有。2、依据相(对)应的政策法规。例如,一百问的第63问为什么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回答中第一段是增加相应的解释性内容,通常法规中不会有。第二段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记分,依据公安部123号令附件二规定的记6分。

问答一般没有文号,不属于正式文件,不需专门会议通过和负责人签署。而法规、条例一般有一个专门会议审核、由负责人签署批准的过程,有文号,是很严肃的(如公安部令第123号,是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上通过,由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发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文号为第123号),这样做也便于管理和公众查询。因此,《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2年12月)做为执法的依据值得商榷,因为它避开了专门会议审议和签署等审批程序。

4、新交规抢黄灯(黄灯越线)处罚紧急叫停。

今年1月1日“史上最严交规”的新交规黄灯禁行开始执行,黄灯越线处罚。据报道:社会针对“闯黄灯(黄灯越线)扣六分”一条的关注度已远远超过其它“严规”。1月6日公安部表态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黄灯越线)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

为什么黄灯越线处罚紧急叫停?我认为至少有三点:

第1、黄灯禁行违反了牛顿第一定律,即惯性定律。绿灯不能停,黄灯必须停,黄灯开始亮的瞬间驾驶的车辆因车辆有惯性是不可能做事到立刻停住。绿灯变黄灯是瞬时变化,现代科技可以精确到0.01秒,如刘翔跨栏记录。如果车辆距停止线很近时就难逃被罚款的厄运,概率几乎为100%,因为在此变灯瞬间前是绿灯,是不能停车的,停车是要罚款的(某省交管已经提出,按理应该处罚);在此变灯瞬间后是黄灯,是必须停车的,否则也要罚款。由于车的惯性几乎不可能兼顾两者!,直接结果是:闯黄灯新交规致多起追尾,专家称若无预警汽车刹不住。有人做实验,时速30公里的小轿车刹车距离约10米,满载乘客的大公共汽车急刹车距离也许更长,并威胁乘客安全。导致追尾事故急剧上升有违新交规初衷。

第2、黄灯越线处罚导致行车速度明显下降使本来拥堵的交通雪上加霜。

因为车辆在绿灯通过路口时在驾驶员的头上加了紧箍咒:黄灯越线处罚(特别是扣6分,相当严厉)导致司机精神紧张,影响正常驾驶,致使通行能力明显下降(如北京市区),为了“安全”,影响了通行效率。

第3、黄灯越线处罚造成了种种混乱,遭到质疑和反对。

在法律层面造成混乱。首先,它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悖。其次,它与《实施条例》相违悖。还有,如前所述黄灯越线处罚依据的不是公安部令第123号,而是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它一般不属于新制定的法规,是用来宣讲新颁布的法规的,它做为执法的依据值得商榷。老百姓该相信谁?依那部法行事?

在执行层面造成混乱。1月1日新交规开始实行后,深圳警方率先多次称暂不处罚“闯黄灯”行为,随后有哈尔滨、北京等地也宣布暂不处罚“闯黄灯”行为,其后,广东省警方宣称要处罚深圳警方不执行处罚的行为,有的城市警方坚决执行处罚了驾驶人,全国一片混乱。

在公众层面造成混乱。网上、报刊一片质疑声,大约有70%民众表示反对,争论激烈。

5、黄灯越线决定暂不处罚是明智之举!黄灯禁行应该废止。

公安部对“闯黄灯”(黄灯越线)行为作出暂不处罚是明智之举,如果释法错了,越严厉、越坚持偏差越大!

公安部有权制定实施细则类的法规,无权自行制定与上位法相悖的法规,如果相悖又认为必要,就应先推动上位法的修法才对。黄灯禁行,黄灯越线处罚违反了自然规律,缺少合理性,并与上位法相悖,存在商榷之处,应该废止。

三、新交规黄灯禁行、黄灯越线处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违悖。

1、交通信号灯由三种含义不同的灯组成而不是两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从这条款可知交通信号灯由三种含义不同的灯组成而不是两种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如果在红灯亮时段车辆越线继续通过,则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即大家常说的“闯红灯”,属违法行为。另外,“红灯过线”亦违法,如何处罚由交管部门决定。

绿灯表示准许通行,至于车辆以什么速度通行没有详细规定,根据常识一般说来绿灯亮时车辆应为正常行驶,对速度有所要求,更不能停车,即不可以突然明显大幅减速甚至停车(有可能造成追尾)。某省交管局声称:绿灯时车不动,也属违法!不准停车是常识,大家都在正常行驶通过路口,你停下来算什么?不是捣乱吗!因为很少有人这样做,也无多大争议,是否需要立法处罚应由交管部门决定。

黄灯表示警示,有提示红灯即将到来不要出现”闯红灯”违规的作用。黄灯是一种从绿灯向红灯转换的过渡信号,以适应车辆运行需遵守的惯性定律。黄灯表示警示,没有禁止通行之含义

黄灯不同于绿灯应该行驶通过,减速停车也不属于违规,此时的绿灯含义应为正常行驶,对速度有所要求,更不能停车,这是常识;黄灯也不同于红灯必须停车,停车只是一种选项,并非绝对禁止通行,选择继续通行也不违规。只有这样理解黄灯才是红绿灯以外的第三种灯。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在确保不出现闯红灯的前题下,在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条件下,能过则过,不能过则停下来。这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也符合信号灯的世界发展大趋势。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黄灯只有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其后没有第69问答如下内容,包括黄灯禁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第69问答如下“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内容。第69问答的结论: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是不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出。

3、黄灯是一种从绿灯向红灯转换的过渡信号,与红灯、绿灯的含义不同。

黄灯的含义应该从它的立法初衷、本意、设置理由、目的等多角度来正确理解。

3-1、黄灯是一种从绿灯向红灯转换间的过渡信号(状态)。

黄灯是红灯停、绿灯行以外的第三种过渡状态,故需用第三种灯黄灯来表示。如果认为灯信号只有禁止通行准许通行两种选择,那就只需二种交通信号灯就可以了,不需要三种,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违悖。

3-2、黄灯的含义就应该与红灯、绿灯的含义不同,这才符合逻辑!

黄灯禁止与红灯表示禁止通行是雷同!“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车辆禁止通行”和“红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车辆禁止通行”两个叙述看不出黄灯和红灯的含义的区别!不能体现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黄灯与红灯指示意义雷同,没有区别,黄灯理应取消。信号灯变为两种,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三种灯相悖,黄灯禁行显然违法。

四、新交规黄灯禁行、抢黄灯(黄灯越线)处罚与《实施条例》规定相悖。

1、《实施条例》中并没有 “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的内容。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三十八条对黄灯只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并没有第69问答接在其后面“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的内容。

此内容是“一百问”自作主张添上去的,与《实施条例》规定相悖。

2、《实施条例》删掉了“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字样,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黄灯表示警示相一致。

2-1、《实施条例》删掉了“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一致,因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和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有“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字样,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矛盾,为此《实施条例》删掉了“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这样,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通行还是停下来不再做限制性规定,从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黄灯表示警示相一致,都没有限制性规定。

2-2、《实施条例》“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这句话的正确理解。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更清楚的写法为:“黄灯亮时(段),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过停止线成为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里“黄灯亮时”应该与同一条款中并列出现的绿灯亮时红灯亮时含义相同,理解为灯亮的时候或灯亮时段。

2-2-1、第一个层次理解:从黄灯具有过渡信号功能来理解这句话的,黄灯越线处罚不合理。

b有人认为车辆通过路口只有两种情况:禁止通行(红灯)和准许通行(绿灯),二维思考问题太简单化,不符合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规律。

依据惯性定律,绿灯不能停,红灯必须停,正常行驶的车辆因车辆有惯性遇红灯时是不可能立刻停住,需要有第三种过渡情况:既可以通行,又准许停车来过渡,即黄灯的存在意义。

黄灯与红、绿灯不同,这种三维思考问题更科学,故需要红黄绿三种含义不同的信号灯。司机驾驶车辆避免黄灯越线处罚在实践中很难,见到黄灯立刻刹车也难逃闯黄灯的厄运,这显然违反了合理原则

2-2-2、第二个层次理解:从语言表达方式,文字简练程度,以及被涵盖的、隐含深层的意思来理解这句话。

黄灯新含义:黄灯应理解为表示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亮时(段)越过停止线即变为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区别于红灯,不可以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亮时(段)也可以不越过停止线而停下来(区别于绿灯,不可以停下来)。

黄灯新含义的简单理解:表示准许车辆以规定的正常速度安全通行或安全减速后停止在停止线。给司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选择的自由量裁权。黄灯的含义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与红灯、绿灯的含义不同!才能体现黄灯是一种从绿灯向红灯转换间的过渡信号,

《实施条例》黄灯的简练表述:“黄灯亮时(段),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省略了后半句。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黄灯亮时(段)允许停车被涵盖在其中,这里面隐含深层意思: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由司机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加以选择通过或停下来(没有禁行限制性规定)。

信号灯控制是在亮灯时段,不是在亮灯瞬时。黄灯、黄灯亮时、黄灯亮时段的含义在没有特别情况下都应理解为黄灯亮的时候,即从灯开始亮到灯灭的灯亮的时间段。它们的含义都不能理解为灯开始亮的瞬时,因为,如果都理解为瞬时,就只剩三个瞬时了,就排除了三个灯亮时间段,灯的含义在这三个时间段内成为空白,如何指挥车辆运行?灯信号控制车辆就不可能实现,没有了实际意义,这种瞬时理解岂不是笑话!

单独研究某个瞬时对车辆连续运行是没有意义,瞬时主要起划分界线作用。如红灯开始亮的瞬时,开始禁止车辆通行。如果仅理解为瞬时,此后红灯亮时段就不禁行了?是不是乱了套!

依据中文常识条款中绿灯亮时、黄灯亮时、红灯亮时一组并列的词的含义应该是相同的,是整个灯亮期间。不能有的灯理解为亮的时段,有的灯理解为灯亮起的一刹那;如果一组词的含义不同,自应分别表述,不会并列放在一起。

2-2-3、第三个层次理解:从法规角度来理解这句话的,应与两法规相一致,不能出现矛盾,

我们认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可知,只有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通行,除此之外,绿灯(亮时)表示可通行(不可以停下来)、黄灯(亮时)表示可通过也可停下来,都不表示禁止通行(没有限制性规定)!应从正面、积极方面做善意的理解。依据《实施条例》该条款可以判定黄灯越线合法,至少不违法。

3、第69问答后面增加的“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内容,是对上述删除的恢复,超越了权限。

3-1、时段说:黄灯亮时段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越过停止线成为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显然前后两者是矛盾的。信号灯控制的车辆是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它们通过或禁行是以停止线来判断的。

此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说的绝不是绿灯亮时(段)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而是在黄灯亮时段发生的。黄灯亮时(段)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前题是黄灯亮时(段)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过停止线。也就是说“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由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转变而来的。

如果黄灯亮时(段)对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表示禁止通行,则黄灯亮时(段)就不会有己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存在了,还谈什么可以继续通行?可以继续通行也成了空话,就会乱了套!为解决这一矛盾,《实施条例》删掉了“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这种修改是严肃的、认真的,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人性化管理!这是一种进步!也可以说是一种纠正。

“一百问”没有搞清《实施条例》立法者做上述删除的原因,自作主张又添上这段话,超越了权限。

3-2、瞬时说:“在黄灯亮时(开始的一刹那)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这段活说得是在开始的一刹那的瞬时发生的情况,不是黄灯亮时段中的情况。

一刹那的瞬时发生的情况是什么?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该是绿灯亮时段通过的,当然可以继续通行,不应该停下来,这与黄灯有何关系?在黄灯亮时开始的一刹那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一刹那以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又会怎样?一刹那过后是黄灯亮时段,它可以有两种选择:通过或禁行,瞬时说没有文字明确规定黄灯亮时段是禁行还是通过

黄灯亮时(段)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属于信号灯控制范畴。瞬时说忘记了还有黄灯亮时段。

五、黄灯是行还是停的争论由来已久,新交规应该慎重论证。

1、黄灯是行还是停的争论由来已久。

《实施条例》删掉了“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字样,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黄灯表示警示相一致。这是黄灯是行还是停争论的一个结果。是一大进步!

前年发生在海盐的“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简述如下:浙江嘉兴海盐司机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罚单,舒江荣不服,于是向海盐县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海盐县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舒先生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理由,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喜欢“较真”的舒先生在一审被判输后提起上诉,此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于去年4月8日才有了终审判决:闯黄灯违法应该罚款,这是一大倒退。引起网上一片哗然。

在海盐采用三色四种信号灯(秒闪烁绿灯、黄灯含义不明),转换程序为:绿灯亮时段→绿灯秒闪烁时段(约3秒)→黄灯亮时段(作用?)→红灯亮时段→绿灯亮时段→,循环不断,这个转换程序不合行车规律。不同系统的工作状态是不同的,效果也会有天壤之别。

两审法院依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只适用于公知的三色三种交通信号灯系统)来判此案,属确认事实不清,适用法规不当,更不能令人容忍的是竟敢肆无忌惮地曲解法规,引起网上一片哗然,纷纷要求说清楚黄灯和红灯的区别在哪里?是否应该取消黄灯?

这个案件终审判决出现了黄灯、红灯没有区别,黄灯亮时段、红灯亮时段车辆越线都罚款的明显执法错误。两审法院不顾基本事实:该案海盐交警采用的根本就不是公知的三色三种交通信号灯系统,而是三色四种信号灯体系,不知此处黄灯含义是什么,放在绿灯秒闪烁时段之后红灯亮时段之前的作用是什么?

其实,约有70%的大众受访者都看出错误明显,不认同判决,现在的法官学历很高,法律知识难道真的不如百姓,看不出错来?并非如此!作出错判并不奇怪。就“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讲,方案中的黄灯应该取消,因为没有用途,只会添乱,

关健是“闯黄灯”是否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之列。遗憾的是该地方法规对“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进一步细化,没有列出各子项,这是缺陷。因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子项目并不多。同样,在新交规公安部令第123号的正文或其附件中如果进一步细化,列出各子项也许会更合适。

2、新交规应该慎重论证。

新交规立法者对上面1中的争论和判案应该是知道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应该清楚,一项交法的出台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出行畅顺的大事,匆忙做出黄灯禁行,黄灯越线处罚决定不知是出于什么目的。黄灯越线处罚违反自然规律,不具有合理性,且与上位法相悖,应该废止。

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杜绝当前的乱象。首先,法规的制定要符合科学,不能违反自然规律,应具有合理性,文字要严谨(不该存在漏洞和误解),执行要方便;其次,释法要严肃(不该随意歪曲法规,应敬畏法律,不能与上位法相悖);还有,判处要公正(不该仗势乱来),否则法无尊严可言!

六、新交规黄灯越线停罚后应该怎么办?

1、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交通信号灯系统也在改进中。
新交规黄灯越线停罚后应该怎么办? 新交规违停怎么处罚
现在道路宽了,车辆多了,车速快了,起动、升速快了,车的性能越来越好了,路口的灯信号控制系统也要与此相适应才对。面对复杂的交通现状企图用一种不变的、抱着《实施条例》修正前的老思路解决问题,拖延下去是不行的,因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的态度不改变思路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黄灯是行还是停全国各地都在探索中,全世界也在研究中。下面简述如下。

1-1、原来道路上是没有信号灯的,在1868年发明者理查德·梅因首创发明了红绿两色两种交通信号灯方案。在1918年改进者胡汝鼎提供了新方法,产生了红黄绿三色三种交通信号灯方案,并普及到全世界,但也存在缺陷,己经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交通现状。

1-2、以海盐为代表的一些城市采用了增加秒闪烁绿灯方案,它是三色四种交通信号灯系统,转换程序为:绿灯亮时段→绿灯秒闪烁时段(如闪三次、3秒)→黄灯亮时段(含义不清!)→红灯亮时段→绿灯亮时段→,循环不断。在这里黄灯含义不明它的存在有否必要?

1-3、近年来一些城市采用了带有倒计时功能绿灯,它是一种改进,问题是绿灯能不能停车从什么时间开始允许停车?同时还有采用带有递减倒计时功能的红色信号灯,问题是它会促抢行,是危险的,是事故的祸根之一。采用带有倒计时功能的红、绿灯方案不是好办法,还会增加成本

1-4据内部消息,某大城市确实在研究采用什么信号灯更合理,初步意见是取消黄灯,用3-5秒(可再长一些)的秒闪烁绿灯来代替黄灯,黄灯越线罚不罚款的问题彻底解决了。这是一个较好方法,尚有改进余地,替下来的黄灯搁置不用是浪费!

1-51月3日中央4台电视中介绍韩国、俄罗斯、美国、瑞士等国的解决办法(略),看来,属于世界难题!

1-6、红灯可以行,真是一个惊世骇俗的报道!2012年7月10日中央13频道下午4点半报道:有一个国家颁布法律:允许摩托车在等红灯2分钟后前面无车时可以红灯时通过。一些人又会不断摇头了,世界怎么会变得如此不可思义!其实,这并不奇怪,这个国家实际上是要解决红灯下摩托车“傻等”的问题!这在世界各处、中国各地普遍存在!君不见在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处夜晚时己经没有行人过马路了,因为红灯很多司机停在停止线处“傻等”,还被美名曰:多么遵守法规啊!我们下面的方案可以解决很好地解决“傻等”现象。

2、三色四种交通信号灯新技术方案(简述)。

2-1、采用红、黄、绿和秒闪烁绿灯三色四种交通信号灯新技术方案,主要灯信号含义如下:

(1)、绿灯亮时段表示准许车辆以规定的正常速度安全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大幅减速直至停行;对应车辆以正常速度行驶通过路口的状态1。简称通行信号。

(2)、红灯亮时段表示亮灯期间不准车辆通行,应将车辆停止在停止线;对应车辆处于停止不动状态2。简称禁行信号。

(3)、黄灯亮时段表示准许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让行通过,在确认没有已放行的人车需要让行时,可以正常安全行驶。主要对应车辆由停止不动状态逐步提速变成车辆正常行驶状态的过渡状态3、简称让行信号。

(4)、绿灯秒闪烁时段表示车辆以正常速度行驶通过路口或车辆逐步减速停在停止线;主要对应车辆由正常行驶状态逐步减速变成车辆停止不动状态的过渡状态4。用绿灯秒闪烁时段比用黄灯亮时段更合适。简称过渡信号。可增加倒计时秒闪烁功能,但造价高些。

2-2、信号灯系统的工作状态-主要转换程序

代表性转换程序1:绿灯亮时段→绿灯秒闪烁时段→红灯亮时段→黄灯亮时段→绿灯亮时段→,依次循环不断。

黄绿信号灯转换程序2:绿灯亮时段→黄灯亮时段→绿灯亮时段→,依次循环不断。使用黄绿信号灯,实行绿灯行,黄灯让行,相互转换的通行原则,可以做到公平合理、让行有序,确保安全,提高效率。

2-3、新增的主要交通标志:

参照线:位于停止线后(从路口中心区向外方向来判断)与停止线距离不等的远近两条线。原则上它将道路分成三区,在绿灯秒闪烁信号时段开始闪烁时,车辆位于两参照线之间中区(自由量裁区时属于驾驶人根据位置、车速等因素自己决定车辆是开始停车还是正常行驶通过;车辆位于停止线与近参照线之间近区时驾驶人可以轻松越线通过,车辆位于远参照线之外远区时为减速停车区。绿灯秒闪烁信号时段时长以满载乘客大公交正常减速停车所需时间为参照(例如8秒左右)。

礼让线:位于已放行通道迎车一侧,开始起动的让行车行至此处对已放行的正在通过的行人、车辆礼让。

2-4、灯信号产生和转换装置。

车辆通过路口时有四种状态1-4,需有四种颜色灯相对应,当黄灯改做让行灯,过渡信号灯用秒闪烁绿灯时信号灯只需三种颜色,这样做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节省又便于推广。

对于装置达不到本方案要求的需进行相应增添或改装。例如,绿灯没有秒闪烁功能的应增添设备,转换程序控制装置不能实现本方案的转换程序的需要改装,路口新装的信号灯系统的设备应直接采购符合本方案的要求的新设备。

因篇幅有限,详细方案专文另述!

3、本方案的特点和意义

3-1、本方案不违反现行法规,无需修法即可实施,可促进相关法规的完善

黄色警示让行灯信号,只是对黄色警示灯信号进一步做了限定,并不违反法规;采用秒闪烁绿灯也不违法,没有禁止规定,且在我国城市多有使用;转换程序目前没有相应法规。因此,实施本方案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无需修法即可实施,有条件尽早落实,造福百姓。

提高国民素质后,只要信号灯含义宣传到位,在国民中形成共识,自觉遵守,就不一定需要立法制定“交通行车规则”和相应的“处罚办法”,立法、修法是一个很长的过程。

道路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并不能用几条法规解决问题,法规的出台有利也有弊,通行者常常会根据道路具体情况作出既安全又高效的决择;有些“轻率”行为只要不出事故、影响通行何必严惩!当出现事故时依此共识做为评判依据。对造成事故影响交通者是要严惩的,有公共损害时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需另外惩处肇事者。本方案对黄灯越线处罚之争也可彻底解决。

方案的实施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各地方的法规完善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规得到解决,值得大家关注和参与到法规的修订中。

3-2、本方案符合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体现合理性。

方案采用四种信号灯与车辆通过路口的四种自然状态1-4相对应,符合车辆通过路口的自然规律。新方案可以做到将两种“突变过程”恢复为渐变过程,避兔了急刹车造成的危害。

灯信号突变或过渡时间太短会出现急刹车,有可能造成车损人伤。突变过程会造成司机紧张,害怕因闯红灯受罚,突变过程会造成过马路的行人紧张,害怕中途变灯,被夹在车的中间,突变过程还会造成路口堵塞,等等。

3-3、抢行不让行是事故、堵塞的主要根源,增设让行信号灯,通行安全和效率兼顾。

红灯绿灯方向的车常常快速起动不让行。在红灯后绿灯前增设让行信号灯,实现信号灯开始放行方不抢行而让行,防止产生事故或路口堵塞。也无需清空路口中心区。清空与现行黄灯无关,只需禁行方向(红灯)推迟放行即可做到。

有些地方(交通不很繁忙)不用红绿信号灯,改为黄绿信号灯更好,没有了红灯禁行,采用黄色警示让行信号灯,可在让行的前题下通行,不禁行,就有了灵活性,不需“傻等”

为了运行安全有些做法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如“清空路口”、“需慢行”、“应降低行驶速度”等,又如,一些做法不合理,夜间十字路常有四向黄灯闪烁信号,只起提示前方有路口,据媒体报道这些路口屡屡发生事故,如改为黄绿信号灯转换程序2就很好,它也适用人行横道处、不繁忙的路口、并道处。参照线礼让线、让行灯等合理妙用。本方案体现公平礼让原则,能够做到让行有序责任分明,避免路口堵塞和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减少车损人伤,提高了车辆通过路口的安全性,并兼顾效率。同时可以大幅度降低“闯红灯”行为的发生。

可大幅提高通行效率,例如,北京市采用本方案不需很大投资就可以提高通行能力约50%。

3-4、司机可以轻松驾驶,减少紧张,有利于身心健康。

在绿灯亮时段驾驶者本该轻松、大方、愉快地通过路口,信号灯突变,黄灯越线处罚是紧箍咒,会造成司机精神异常紧张。实施本方案后,从信号上给予保证,车辆在绿灯时可以正常行驶,不必再担心信号突变,也不需减速,只需小心驾驶,防止意外即可,这样司机可以轻松驾驶,减少疲劳,有利于司机身心健康,并提高了车辆通过路口的效率。

3-5、尽量采用现有设施,体现节省原则,便于推行。

在新方案中继承现有的技术成果和设备很重要,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方案四种信号灯不采用增加新颜色灯,而采用秒闪烁绿灯。少花钱多办事,有利推广。

本方案具有创造性,推广意义重大,希望大家所在城市的交管部门采纳让自已所在的城市交通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

题外的话:如果大家关心祛病、强身、长寿的话题,特别是患有慢性病被病魔困扰的网友,例如,糖尿病、高血压、胖虚病、失眠、疼痛等,不妨到一言观世的新浪博客看一看,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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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言观世新浪博客中相关文章约70篇,现将其中部分文章篇名列在下面:

《建议大家将“闯黄灯”改用“黄灯越线”!》

《舒江荣“闯黄灯”罚款案九大看点,六大意义!

《交通信号灯系统改进有方案!可确保人车安全、高效、轻松通过路口!》

《必须旗帜鲜明地纠正“闯黄灯”罚款案嘉兴中院不合法的错误判决!》

《黄灯越线不是事故、堵塞的祸根,红灯倒计时促抢行才是很危险的!》

《“闯黄灯”罚款案二审判决违法!六大错误不能容忍!》

两院判决书促闯黄灯一词流行,会误导黄灯越线罚款案的性质!》

《黄灯罚款案二审判决是种误导!黄灯禁行危害大,不禁行好处多!》

《黄灯越线罚款案后绿灯可以停车吗?请交管部门回答!》

《黄灯越线罚款案中“黄灯亮时” 瞬时说荒谬可笑!

以下省略篇名中“黄灯越线罚款案”七个字

《-黄灯越线违法吗?对公安部交管局和两专家解释的质疑!

《-用带有递减式倒计时功能的绿灯代替黄灯吗?

《-闯” 灯和“冲”灯的结症在哪里?》

《-把路口闪烁的黄灯改为黄绿灯会更好!》

《-不必清空路口,黄色警示让行信号灯有妙用!》

《-专家早就说了“闯黄灯不违法”!

《 -公安部宁波废止“黄灯禁行”专家会议的结论不该忘记!》

《-黄灯亮时段中为什么会出现“冲”黄灯现象?》

《-公安部何时能够制定出执法标准?请勿令人失望!》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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