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诡辩术举隅 反诡辩术

常见诡辩术举隅

杨树森

  1.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这种诡辩术就是故意违反“论题必须清楚明确”的规则,在论证中将论题说得含混暧昧,似是而非,企图在不同情况下做不同解释,以便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某些歪理邪说宣传存在着一种超自然的“法力”,提出所谓“你相信它,它就存在;你不信它,它就不存在;你信得越诚,你对它的感觉就越明显”。然后对这个所谓的观点举出一些“例子”来加以“论证”。这种所谓的“法力”是根本无法验证的,因为如果你在这种“理论”诱导下形成了心理错觉,那就说明它“真的”存在;如果你感觉不到它,那是因为你对它“信得不诚”。一些类似的歪理邪说就这样迷惑了许多人。

  对这种含糊其辞的诡辩,我们可以要求他明确论题的确切含义。例如对上面的例子,可以要求宣传者明确究竟存在不存在超自然的“法力”,怎样作才算“信得诚”等等。

  2.偷梁换柱,歪曲原意

  这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和“论题必须保持同一”的论证规则的一种诡辩,实质上就是“巧妙地”偷换论题。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歪曲地解释自己原来提出的某种命题的原意,以掩盖错误,逃避批评。例如,某官员上任时在大堂上挂了一块匾,上书“收一文,天诛地灭;徇一情,男盗女娼”,以表示自己决心当个清官。但由于官场腐败成风,不多久就同流合污,凡行贿求情者,一概接收不误。后来在他的老师指着那块匾责问他为何说话不算数时,他辩解道:“所收非一文也,所徇非一情也,怎能说我说话不算数?”他把“收一文,天诛地灭……”曲解为“如果我只收一文钱贿赂,就会遭到天诛地灭……”,还以自己所收早已超过了一文钱,徇情枉法也不止一次,来“论证”自己没有违反诺言,真是厚颜无耻的诡辩。

  在论辩中,有的人明知自己的论点站不住脚,经不起推敲和批评,为了摆脱困境,就对自己的论题作有悖原意的解释,以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第二,随意歪曲、篡改别人的论点,将对方的论点曲解为明显的谬误,然后振振有词地加以“有力的驳斥”。在论战或辩论中,有的人经常用这种诡辩术来造成胜利的假象。例如,在2005年初的一场著名辩论中,有人将何祚庥院士“人类无需敬畏大自然”的命题歪曲为“人类无需保护大自然”,然后加以“批驳”。这种诡辩法又叫做“堂吉诃德攻击风车法”。

  第三,歪曲地解释第三者的观点,以作为自己论证的论据。例如,在极左思潮泛滥、大搞所谓阶级斗争、路线斗争时期,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的双方既互相斗争又互相依存)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观点”曲解为“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的哲学”,再把这一命题解释为“人与人之间互相斗争是绝对必要的”,以此作为他们挑动群众斗群众、群众斗干部、干部斗群众、干部斗干部的理论根据。

  对于“偷换论题”的诡辩手法,我们可以直接指出被偷换的论题的本来意义,以揭露对方的诡辩伎俩。

  3.辱骂恐吓,人身攻击

  这是一种以对论辩对方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来代替对具体论题的论证的诡辩手法。例如,对“不宜在《婚姻法》中写进诸如谴责第三者一类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的主张,有人在批驳的时候说:“我看提出这种主张的人,他自己可能就是专搞婚外恋的老手,要么他(或她)是一个自己还没有结婚就充当第三者、专干破坏他人家庭勾当的无耻之徒,不然,为什么要为第三者行为争取合法地位?”这种所谓的“批驳”,对对方观点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分析,却对对方的人身和动机进行了毫无根据的攻击和诬蔑。

  鲁迅先生说,“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人身攻击的诡辩,在论战中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作风。

  4.双重标准,惟我所用

  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自己和对别人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以混淆是非,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古希腊著名的“半费之讼”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据说古希腊有一个叫欧提勒斯(Euathlus)的人,他向当时著名的辩者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学法律,两人所订合同中规定:在入学时欧氏付普氏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等欧氏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官司胜诉时付清;如第一场官司欧氏败诉,则那一半学费免收。但欧氏毕业后很久不出庭打官司,普氏等得不耐烦,就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判决欧氏立即付另一半学费,并提出以下二难推理:

  如果欧氏这次官司打赢,那么按照合同,他应付给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氏这次官司打输,那么按照法庭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欧氏这次官司要么打赢,要么打输;总之,欧氏这次都应付给另一半学费。

  由于对同一事物采用双重标准,普氏这个二难推理是有谬误的:第一个假言前提不成立。因为既然将问题诉诸法庭,就应以法庭判决为准,而不能在判决有利时就执行判决,不利时就不执行判决而执行合同。对普氏这个错误的二难椎理,欧氏没有正面揭露其假言前提的虚假,而是构造了一个针锋相对的反二难推理:

  如果我这次官司打赢,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付给普氏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次官司打输,那么按照合同,我也不付给普氏另一半学费;这次官司我要么打赢,要么打输;总之,我不必付给另一半学费。

  欧氏的反二难推理与普氏的二难推理一样,也采用了双重标准,第二个假言前提不能成立。但他不是用这个反二难推理来论证自己不付学费,而是用来破斥对方的诡辩,驳斥普氏的二难推理。在破斥对方诡辩方面,欧氏的这个反二难推理还是很有力的。

  5.无中生有,编造论据

  这是指故意违反“论据必须已知为真”的规则,用编造的“权威理论”或所谓例证作为论据,来论证错误的论题。例如,一些人在为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辩护时说:“在市场经济下,哪有百分之一百的真货?不信,你去调查全国一百家最大的商场,要是有一家不卖假货,那才奇怪呢!再说,消费者也有不少是喜欢假货的,我卖的这种牌子的假烟,比真牌子的质量还好些。因此,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因为我卖了假货而受到损害。”这一段奇谈怪论中有许多材料是明显编造的,例如“每家商场都卖假货”、“消费者也有不少是喜欢假货的”、“有的假货比真的质量好”等等。

  6.循环论证,原地兜圈

  这也是一种故意违反“论据必须已知为真”的论证规则的诡辩手法。论题的真实性要靠论据来证明,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来证明,就是循环论证。例如,鲁迅先生在《论辩的魂灵》一文中曾经举出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的例子:“……你是卖国贼。我骂卖国贼,所以我是爱国者。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所以我的话是不错的,我的话既然不错,你就是卖国贼无疑了!”(《鲁迅全集》第3卷,28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

  现实社会中也有一些典型的循环论证的例子。如有人为了证明特异功能存在,就说道:“特异功能肯定是存在的,你没有看到那么多人相信它?其中还有著名作家呢。什么?你不知道有许多人相信特异功能,那也不要紧,你只需要想想:既然特异功能这么神奇,怎会没有人相信它!”这里实际上是用“许多人相信它”来证明“它确实存在”,然后又用“它存在”来证明“有许多人相信它”。

  7.以人为据,回避实质

  这是指在论证中回避论题的实质,而用对某人品质、才能的评价来代替对论题的论证。比如,以某某人品德好或文化层次高来证明他的观点是正确的,以某某人品德差或文化层次低来证明他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以人立言、因人废言的作法就是以人为据。例如,以下议论就是典型的“以人为据”:“他检举我受贿,你们就相信吗?他的父亲坐过牢,他自己连大学也没有考上,是在夜大学才混出个大专文凭的,据说他的大专毕业作业还是请人代笔的,几经周折才勉强通过。我看对这种德性的人,是不能把他的话当回事的。”这段话中,即使所说的有关“他”的情况全部属实,也不能证明他的检举不实,辩护者不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却用对他人品质或才能的评价来否定其检举的真实性,显然是无效的辩护。

  8.诉诸权威,借以吓人

  这种诡辩术是指对论题不作任何论证,只是拿出权威人士的只言片语来吓唬人,用权威人士的个别言论代替对论题的逻辑论证。

  有的人在争论问题时,摆不出一条像样的事实,讲不出一点让人信服的道理,张口就是“某某权威是如何如何说的”。这就是诉诸权威。

  在玩弄诉诸权威方面,十年动乱时期的林彪、“四人帮”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一方面肆无忌惮地歪曲、篡改甚至伪造革命领袖的言论,一方面又把革命领袖神化,把经过他们“加工”了的“语录”说成是绝对真理,最高指示,大肆鼓吹“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在林彪、“四人帮”的煽动和影响下,引用语录代替论证,用语录打派仗等,一度成为到处可见的社会现象。这种做法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严重糟蹋,从逻辑上讲,就是典型的诉诸权威,滥用权威。

  9.诉诸情感,转移视线

  这是指用煽情的语言来唤起公众的某种情感以转移视线、逃避责难的诡辩术,是一种“以情感为据”的谬误。例如,某公司偷漏巨额税款,在法庭上该公司负责人自我辩护说:“我们承认少缴了一些税款。可是要我们补交还要罚款,等于置我们公司于死地。我们公司可是一家国有企业啊!要是公司倒闭了,800多员工就要下岗失业,他们就连子女的学费也交不起了。谁能负得起这个责任啊。我们单位的职工,我比谁都更了解,要是他们连基本生活都失去了保障,那是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来的!你们要追缴税款,还要罚款,就问问他们同意不同意吧。”这所谓的辩护,先是企图唤起人们的同情,然后又以“工人们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来”相威胁,这是比较典型的诉诸情感、诉诸公众的诡辩。

  诉诸情感又叫诉诸怜悯,由于人们一般都有同情之心,在某些场合使用这种手段确实能唤起公众的同情。但是,论证和论辩是理性活动,所持论点应该“言之成理,持之有据”,而不是玩弄情感游戏。对付这种诡辩的办法是揭露其诡辩实质,唤起公众的理性。

  10.玩弄实例,以偏概全

  玩弄实例指用个别的、局部的事例为据,无视反例的明显存在和整体的情况,武断地得出结论的诡辩术。例如,某些人以清华大学刘海洋伤熊和云南大学马家爵凶杀等少数事例,就断言现代大学生“人文道德素质极差”,就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诡辩。又如,鲁迅在一篇文章中说:“一个旅行者走进了下野的有钱的大官的书斋,看见有许多很贵的砚石,便说中国是‘文雅的国度’;一个观察者到上海来一下,买了几种猥亵的书和图画,再去寻寻奇怪的观览事物,便说中国是‘色情的国度’。”(《鲁迅全集》第6卷,272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这也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从逻辑上讲,要反驳一个普遍性的全称论题,只要找到一个反例就行了;但要证明一个普遍性的全称论题,就绝不是通过一些实例可以奏效的。

  以上列举的仅仅是一些常见的诡辩方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的诡辩术。例如,故意违反推理规则,用无效推理来进行论证,也是常见的诡辩方法,由于这类形式上的逻辑错误在相关章节中已经作了说明,这里就不再讨论了。

(摘自杨树森编《逻辑学》第九章第五节,揭露与驳斥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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