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建筑企业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

七、收入、成本结转及利润分配业务处理流程

  (一)核算内容

  收入、成本结转,及上交利润(管理费)以及利润分配。

  (二) 涉及的科目

  1、收入类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2、成本费用类科目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

  3、损益调整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利润分配科目

  设置总账科目“利润分配”,下设明细科目:“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5、盈余公积科目

  设置总账科目“盈余公积”,下设明细科目:“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6、“工程施工-间接费用-上级管理费”

  (三)主要账务处理

  1、收入类

  日常核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收入类科目;资产负债表日结转时,借记收入类科目,贷记“本年利润-当年实现的利润”。

  2、成本类科目

  日常核算时,借记成本类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资产负债表日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当年实现的利润”,贷记成本类科目。

  3、损益调整科目

  日常核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损益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结转时,借记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年利润-当年实现的利润”。

  4、上交当年利润的单位,每年末将当年实现利润(亏损)上交上级单位。上交时借记“本年利润-当年上交的利润”,贷记“内部往来-同一法人单位内部-业务往来款”。

  收取利润的单位借记“内部往来-同一法人单位内部”,贷记“本年利润-当年收取的利润”

  本年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借记“本年利润-当年实现的利润”、“本年利润-当年收取的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当年上交的利润”

  5、利润分配

  ①将本年实现利润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记“本年利润-当年实现的利润”,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②计提盈余公积

  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③应付股利

  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应付现金股利”

  ④年度终了,结转利润分配各明细科目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6)其他业务收支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建筑企业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注:工地废旧物资出售直接冲减工程成本,不在此科目核算。

  取得收入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建筑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产品、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出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等。

  结转成本时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

  建筑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计算税金时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对于涉及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出售产品、原材料时,应确认应交增值税。

  取得收入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其他分录同建筑企业。

  八、应交税费核算流程

  (一)核算内容: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需缴纳的地方性附加、地方性基金。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涉及科目: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指出,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三)业务流程: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政府附加、地方政府基金。

  (1)确定税率,根据业务性质对照税法规定确定税率。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娱乐业为5%~20%的幅度税率。

  城建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市区税率7%,县城、镇税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1%。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3%。

  地方政府加征基金、附加费的比率:按地方性法规规定。

  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确定计税基数,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数为计税基数,地方政府加征基金、附加费的计税基数一般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数为计税基数为计算基数。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优惠税率10%。

  按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主要纳税调整项目:

  (1)广告费:不超过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罚款和滞纳金、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3)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6)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8)内退精算利息,税前不能扣除;

  (9)支付的辞退福利开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能税前扣除;

  (11)赞助支出(即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12)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13)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能税前扣除;

  (1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建制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1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支出。

  九、固定资产业务处理流程

  (一)核算内容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主要涉及的会计科目

  本流程主要涉及“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核算程序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流程

  (1)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包括购买、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等,取得的方式不同,初始计量方式也各不相同。

  外购固定资产

  Ⅰ、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Ⅱ、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付职工薪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Ⅲ、外购固定资产的特殊考虑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A

  ―B

  ―C

  贷:银行存款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发生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工程成本、支付款项:

  借:在建工程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Ⅰ、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计提工程人员薪酬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存货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Ⅱ、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企业将需安装设备运抵现场安装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长期借款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Ⅲ、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入资产入账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银行存款

  每期支付租金费用(包含履约成本)

  借:长期应付款

  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每期分摊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期满,如租赁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

  借:固定资产-施工机械等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Ⅳ、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

  按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资产

  贷:预计负债

  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借:管理费用

  借:在建工程(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建筑企业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支出(经营租出)

  贷: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A、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发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银行存款

  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投入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B、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借:管理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终止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①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②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2)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保险赔偿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损益的处理

  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3)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A、在清查中发现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B、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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