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议事背景

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 of 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编辑本段具体规则

  根本原则: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编辑本段在中国的现状

  2011年12月1日,相关学术调查机构中国推动者计划发布了《2011中国城市人群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根据这份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数据图(13张)《报告》的多组数据显示,在中国大陆的城市人群中,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人数很少,只有7%。而即使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受访者,也往往只是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尚未深入了解。因此,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中国距离“普及”状态尚具有较大差距。同时,数据显示中国大陆普遍缺乏对议事规则的运用,75%的人认为中国人开会“很少”或者“几乎没有”议事规则,甚至认为“一锅粥”。同时,在议事规则普及的必要性、普及所需的时间等方面,中国城市人群都给出积极评价和乐观预期,表现在高达94%的受访者认为中国有必要推广议事规则,80%的受访者认为“议事规则”在中国的普及不会超过30年等。值得一提的是,86%的受访者“愿意”或“可以考虑”做一名普及“议事规则”的志愿者,显示出中国城市人群对普及议事规则的积极心态。

  鉴于此,推动者认为议事规则尤其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虽然在中国大陆尚未普及,但其普及前景十分乐观,相信通过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活动,罗伯特议事规则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中国的重要议事规则,促进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


一、简化版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 rules ofprocedure)
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动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谁先举手谁优先发言,但发言要得到主持人允许,要起立,别人发言时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面发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两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两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主持人应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三、更多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各版本详细资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 of Order)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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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简述

  “罗伯特议事规则”(英文:Robert's Rules of Order)是美国将领亨利M罗伯特在1876年初版的小册子Pocket Manual of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Assemblies的简称,其目的是以参考美国众议院的议事规则,来规范民间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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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生于l837年5月2日,胡格诺派教徒。他身材略显消瘦,但酷爱集体交往,是一位果断坚毅的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这套议事规则已经为数以百万计的会议带来了秩序和效率。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之后,他开始研究议事规则,并于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陆军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10年全部奉献给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他于l923年5月11日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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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亨利·罗伯特

  在一个人民做主的国家里,很少有一门知识能像议事规则这样,只需稍加学习即可如此显著地提高效率。

  ——亨利·罗伯特

  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对于一个严肃的组织来说,必须时刻维护自己的秩序、尊严和规范。

  ——托马斯·杰斐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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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内容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美国最广受承认的议事规则标准。无论对于议事专家、还是新上任的协会主席来说,它都是高效、有序、公平的会议的有力保障。自1876年以来,罗伯特将军以及他的继承者们通过不懈的努力,通过与出版社的合作,成功地传承并发展了这项伟大的事业。本次推出的第10版正是这一个多世纪辛勤努力与卓越智慧的结晶。第10版不仅解决了多年来大量读者咨询所反映的共性问题,而且扩展了新的规则和程序,补充了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反映了议事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书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用书,该书不仅解决了多年来大量读者咨询所反映的共性问题,而且扩展了新的规则和程序,补充了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反映了议事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全书共分20个章节,具体内容包括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会议的次与届、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纪律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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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目录

  作者简介

  中文版序一

  中文版序二

  译者导读

  中文版使用说明

  原著第10版前言

  原著导言

  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1.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的特征

    协商会议的类型  

    小董事会或小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灵活应用

   2.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法人证书

    章程

    议事规则

    管理规章

  第二章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3.基本规则和程序

    协商会议的最小构成

    礼节规范

    宣布开会与会议程序

    将事务提交会议考虑的方法

    取得和分配发言权

   4.提议的处理

    将提议提交会议考虑

    对提议的考虑

    一致同意

    其他提议与主提议的关系

  第三章 提议总述

   5.提议的分类及优先级顺序

    提议的分类

    辅提议的基本概念

   6.各提议的描述

    主提议

    附属提议

    优先提议

    偶发提议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

   7.提议的标准描述特征

  第四章 会议的次与届

   8.次与届、休息与休会

    概念

    概念之间的关联

    届的重要性

   9.会议的具体类型

   ……

  第五章 主提议

  第六章 附属提议

  第七章 优先提议

  第八章 偶发提议

  第九章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

  第十章 提议的重提和不良提议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

  第十二章 发言与辩论

  第十三章 表决

  第十四章 提名与选举

  第十五章 官员、会议纪要和官员报告

  第十六章 董事会和委员会

  第十七章 公众集会和组建社团

  第十八章 章程

  第十九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章 纪律审查

  附录

  索引

  英汉对照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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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书摘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2.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管理规章

    本书所指的“管理规章”(standingrules),除了在“代表大会”(conven.Tion)中有特殊含义之外,要具备两条特点:(1)管理规章更关心的是组织的营理细节,而不是议事的规则;(2)管理规章的通过和修改所需的条件和程序,跟组织的一般事务是一样的。举例来说,这样的规章可以规定每次会议几点开始,或者规定如何管理来宾名录。一般来说,管理规章不会在组织威立的时候立刻制定,而是根据需要逐步完善。跟“特别议事规则”一样,“管理规章”也应该与“章程”装订在一本手册里,标上自己的标题,也要省去引导词“决定,……”(Resolved,That)。管理规章的通过不需要“事先告知”,任何一次会议的“过半数表决”就可以了。一旦通过,它的效力就一直保持到它被废除(rescind)或者修改(amend)为止。但是,在它得到通过之后的任何一届会议中,只需要“过半数表决”,就可以“暂缓”它,再在提出“暂缓”的那届会议结束时恢复。(关于废除或者修改管理规章的具体要求,请参阅第295页。)

   但是,对于代表大会来说,管理规章(standingrules)的含义是不同的,这在本书第599-601页有更详细的解释。还有,有些组织,特别是立法机构,还用“standingrules”来指它们的议事规则。但不管一个组织怎样命名自己规则体系中的各类规则,对于任何一条规则来说,它的内容所蕴涵的本质才真正决定着它如何被通过、修改或暂缓。而这些,只要依据以上给出的各项定义,就可以很容易地加以区分。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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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书评

  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 Order)。

  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这些原则包括:

  根本原则:

  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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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影响

  孙中山先生据此编写了“民权初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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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罗伯特议事规则 (Robert rules of procedure)


前言

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中国人)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民权初步:自序》)。虽然时光已逾九十载,君不见多少人在大会上侃侃而谈,而台下之人哈气连天、倦意浓浓。在某些需要讨论并需要表决和批准的会议上,又有多少人真正做到了讨论和表决呢!许多会议都是走走过场而已。

好在国人近些年来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相关的书籍也出了不少,这些书籍都会或多或少地提及到《罗伯特议事规则》。罗伯特乃是人名,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作为一名军人的他,接受了一项组织会议的任务。年轻的上尉没有完成,会议开得很不成功。经过痛苦地反思,他认识到了会议规则的重要性。从此以后,罗伯特先是严密的关注英国议会的各类规则,之后便进行了细心的总结和归纳,联系美国实际写出了一本《议事规则》,从此风靡世界。经过他的辛苦努力,这本书终于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地会议规则。孙中山先生首先向国人介绍了这本书,他将翻译的书定名为《民权初步》。


本书在参考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等相关书籍后,对于会议有如下思想。


会议性质的区分。

对于会议大家都不陌生,然而会议要区分审议性会议和非审议性会议。审议性会议在政治上可以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或党代会等;在经济上诸如股东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非审议性会议诸如工作说明会或招商洽谈会等等。二者虽然在本质上都是开会,都有一个谁参加和谁召集以及如何评价会议成果等等内容,但二者毕竟性质不同,审议性会议的沟通性极强,会议的领导人员和主持人员同其他参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相同,他们都受议事规则的约束。但是非审议性会议领导人员和被领导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区分则比较明显。例如非审议性会议中的表彰会,在整个会议中几乎没有沟通,更不会有审议性会议中的讨论或辩论。因此在对会议进行介绍的时候,应该首先明确会议的性质。

完整地会议流程。

完整地会议流程应该包括:如何准备会议、如何召开会议、如何提出会议讨论的问题并解决它、如何进行会议、如何评估会议五个阶段。非审议性的会议虽然在如何提出会议讨论的问题并解决它、如何进行会议这两点上要求得并不严格,但为了更好地进行会议,应该借鉴审议性会议的某些规则。当然,借鉴的程度要以不阻碍非审议性会议的“特殊气氛”为底线。

会议评估作用应该加强。

一次会议的成功与否并不是看它的决议能否得出,而是要看这份决议是否得到了真正地贯彻执行。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有一个切身体会,一个很好的决策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结果好的决议成了人人抱怨和讨伐的“坏决议”。因此,会议的结束不应该是以结束会议为结束,而应当以会议对于决议的执行做到了更好地安排为结束。简单的说,如果会议最终确定了大会决议由谁来执行、执行的效果如何判定、由谁来监督执行、效果不理想的责任判定和处罚力度的确定等四个因素,那么这次会议就可以被称为“成功的会议”。

正是根据上面的思想,本书作了如下体例和内容安排。
第一,主体讲审议性会议,次体讲非审议性会议。无论是审议性会议还是非审议性会议,它们基本上都要包括:为什么召开会议、由谁来组织会议和主持会议、会议目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等诸多方面。因此,对于上述共性问题,我们将按照审议性会议的要求来讲解,非审议性会议与它基本上大同小异,只不过比它更简单更宽松罢了。

第二,主体讲会议环节,次体讲具体的会议形式。会议中有许多问题,诸如会议中的问题如何提出、如何才能更好地把握会议进程、会议的议程如何安排等等,这些问题所有会议都要涉及,因此我们将详细阐述。由于这些问题都比较零散,没有很强地针对性。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在最后一章,具体安排了八类最常见的审议性会议和非审议性会议,将系统地讲述各自具体地操作方法。

第三,主体讲方法和原则,次体讲技巧。本书写作的目的是探讨怎样有效地利用会议这种形式解决问题,因此对于抱有特殊目的的会议形式不去讲解,例如为了让自己的决策合法化而召开会议,这是解决问题的技巧而不是方法和原则。但是会议在召开中不仅仅需要方法和原则,这是因为会议的召开总要牵涉到一些利益问题,这就不免会出现有些人利用某种技巧来阻碍大会进行的情况,如果会议的主持人和组织者不能够清楚地了解解决办法,那么会议最终也不会成功。因此技巧问题还是有必要谈一谈。但我们需要谨记:技巧问题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打破阻碍大会进行的手段。

第四,千万不要忽略实践练习。在实践练习中,本书对该小节内容进行了重点重述或补充,特别是详细地探讨了某些具体技巧问题。例如第五章第六小节的实践练习,我们就重点讨论了关于“公司内部改革的问题”。在提升训练中,我们提到了“新员工为什么总会成为公司内部改革的‘排头兵’问题”。其实,这与会议的关联非常大,公司内部改革需要新员工做“排头兵”,会议气氛的改变或会议改革同样也需要新参会人员做“排头兵”。
提升训练主要目的在于让大家仔细思考,看看和参考答案是否相同,尽管我们提出的参考答案并非绝对正确,但肯定会对读者有某种借鉴作用。利用新员工(新参会人员)进行改革有自己的优点同样也有自己的缺点。在参考答案中,我们都给了一些建议,希望各位读者再进行补充并与我们进行商榷。

第一章宗旨
  第1条 本议事规则的宗旨,是在尊重每位参会者平等权利的前提下,使会议有效率地进行,形成有行动效力的会议决议。

第二章根本原则
  第2条每位参会者的意见都是宝贵的,不同意见的存在是正常的。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会议以“多数决定”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3条每位参会者都有权利努力将自己的个人意见转化为会议决议,但是个人意见的表达及会议决议的形成要遵循约定的会议规则和程序。
  第4条 会议授权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并执行会议规则,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会议内容的讨论。
  第5条 参会者在发言之前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不能打断其他人的发言。
  第6条 在辩论过程中,发言人表达意见的对象只能是会议主持人,不能直接与意见不同的人展开面对面辩论。
  第7条“动议”是会议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必须是具体而明确的行动建议。会议遵循“先动议后讨论、没动议不讨论、讨论则只讨论当前动议”的原则。
  第8条 会议的每个议题应该在参会者充分表达、讨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以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章发言、辩论规则
  第9条 会议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但会议主持人除维护议事规则之外,不得就讨论内容发表评论,也不能对任何人的发言进行总结。
  第10条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动议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主持人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动议表决结束。
  第11条发言者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先举手者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并重申会议约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第12条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可举手预约发言,主持人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人举手预约发言,则主持人按举手先后顺序依次记录;在发言人结束发言后,主持人依次请举手人发言。
  第13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插话发言,主持人应立即制止。
  第14条 发言人被会议主持人打断发言后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15条 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注意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第16条 所有的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进行,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更不能互相污辱谩骂或发生肢体冲突。
  第17条每人每次辩论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主持人有权打断超过时间限制的发言,有权拒绝超过次数限制的发言申请。
  第18条 辩论必须切题,必须围绕当前动议,要围绕“是否应该通过当前动议”展开。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动议无关的言论。
  第19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权,以保持平衡。
  第20条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赞成或反对当前动议),然后阐述理由。
  第21条 发言时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否则主持人有权制止。

第四章动议规则
  第22条 动议的提出、讨论及表决程序:
  1.动议:动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表达方式是“我有一个动议……”。提出动议的时候不要解释理由,在讨论阶段,主持人可请动议人优先解释动议理由。
  2.附议:除主持人和动议人之外,任何其他参会者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讨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可以直接举手并喊“我附议!”。动议只要有一票附议,主持人即应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和表决。
  3.陈述动议: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请会议讨论,可以这样宣布:“某某人提议出一个动议,某某人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
  4.讨论: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讨论、修改。
  5.表决: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事的动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所要求的比例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
  6.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的表决结果。
  第23条如果动议提出之后无人马上附议,主持人应该、且只应该询问一遍“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人附议,则动议无效,不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24条 动议的措辞要正式,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是口语表达,一定要简洁准确,要着眼于具体行动建议。
  第25条参会者可提出“搁置当前动议,以后再议”的建议并陈述理由,主持人应允许一位反对搁置的人发表意见,然后提请会议表决,如果赞成搁置者达到或超过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当前动议被搁置。
  第26条 主持人不可以提出动议。

第五章表决规则
  第27条 只能在没有参会者再请求发言或参会者都已用完发言权后,才能提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28条 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也可由会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
  第29条 表决时主持人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
  第30条 如果主持人有会议表决权,则可以参加表决,但如果是举手表决,则主持人必须在最后表态。
  第31条 表决的时候,任何参会者都无权再发言对自己的投票做任何解释。
  第32条 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之前,任何参会者都可以改变自己的投票,之后则不可以。

第六章选举大会规则
  第33条选举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出选举办法的草案。“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及人选由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联合会成员提议并表决决定。
  第34条 “选举委员会”要制订选举办法,提交理事大会讨论、修改并表决。选举严格按照理事大会表决后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35条 任何会员,只需经一名会员提名并公开表示接受提名,即可成为候选人。
  第36条 任何会员都可以提名一名或多名候选人。
  第37条 一个候选人只能参选一个职务,不可以同时接受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的提名。
  第38条会员有权事先书面提名,也可现场提名。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始投票前,应询问参会者中是否还有人希望提名,直到没有参与者表示要提名,才能开始选举投票。
  第39条 在填写选票的时候,会员只能选举已被提名者。
  第40条 候选人的竞选发言按其姓名的拼音首字母顺序进行。
  第41条 选举委员会决定开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及监督员。
  第42条选举结果必须当场公开计票统计,并由选举委员会主任宣布计票报告。计票报告针对每一类职务,列出发出的总票数、收到的总票数、无效票数以及无效原因以及每一位候选人的得票数。选举委员会主任当场宣布当选者名单,按照章程委员会委员、主任、监事、监事长、执行理事、副会长、会长的顺序依次宣读。每宣布一个名字,请当选者起立致意,大家鼓掌。

第七章会议议程(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章程委员会)
  第43条会议的议程如下:
  1.由参会最高职务的人决定并宣布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
  2.参会最高职务者可以自己担任主持人,也可授权某参会者担任临时主持人,授权可以随时指定随时收回。
  3.主持人宣布成员的总数、实际出席数(其中有多少委托出席),宣布满足法定人数。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
  4.主持人宣布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5.主持人要征询大家对会议议题及程序的意见,如果有参会者提出修改建议,主持人将建议提交会议讨论表决,修改动议要求参会人数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表决通过。
  6.由记录人宣读上一次会议的会议纪要的决定;
  7.如果有参会者对上次会议纪要有疑问,可以举手要求提问,由主持人指定解释人或主持人自己解释;
  8.工作总结报告的陈述、咨询以及与报告有关的动议的表决;
  9.新动议的提出、讨论和表决;
  10.打印出会议表决决定,当场签字;
  11.讨论决定下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2.主持人对会议的过程及会议决议进行回溯和总结,宣布散会。

第八章术语定义
  1.[动议]明确而具体的行动建议,也就是“要做什么”,是主张某种实质性的行动,会议必须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议题]动议的内容叫做议题。
  3.[决议]是对动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后形成的会议决定。

原文地址:罗伯特议事法则(Robertrulesofprocedure)作者:sarah

中文版(第10版)

http://www.amazon.cn/罗伯特议事规则-亨利·罗伯特/dp/B0012Z3BJY/ref=pd_cp_b_cnclic_3

英文版(第11版)

http://www.amazon.com/Roberts-Rules-Order-Newly-Revised/dp/030682020X/ref=sr_1_3?ie=UTF8&qid=1322708946&sr=8-3

英文网站

http://www.robertsrules.org/

中文网站

http://www.rules365.com/topics.php?linkwords=Sim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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