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于闻: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真题范文2012年 七本题28分

源自淳于闻新浪博客

友情提示:请对照2010年、2011年的范文,好好比较一下。

(2012年)七、(本题28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1]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问题5:

考点解析: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司法权行使运用的核心活动就是依法裁判以保障权利的实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以保障权利主体(刑事被告)不受权力(侦查权、刑罚权)不当行使之侵害。

(本题前3问实为刑事诉讼法的简析题,第4问可视为刑事诉讼法的简答题,仅第5问后半句属于论述题型,且考察范围仅限“诉讼价值”,以分值而言,本范文字数明显超标,考试时缩写作答即可。)

问题5:(淳于闻)答:司法权行使运用的核心活动就是依法裁判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因为法律就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从而指引人的行为,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从而将人的行为纳入到统一的法律秩序之中,以实现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有义务通过司法权的行使运用以保障法律所设定的权利都能够实现,从而使法对社会的调整功能能够得以实现。

当代中国的诉讼制度乃是法治国家权利本位指导思想下,权利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的公力救济手段,就是为了权利主体之权利实现而作出的法律上的制度性安排。即如刑事诉讼就是公权力主体(公诉人)认为私权利主体(刑事被告)之私权利有不当行使并因此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之嫌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予以确认的一种专门性活动。其核心任务就是判断公权力(侦查权、刑罚权等)的行使运用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具有正当性,即对公诉方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予以确认;如果不具有正当性,则对相关公权力的不当行使行为予以矫正,并对因此不当行为而受有损害的刑事被告方之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上的救济。

所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裁判——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如材料中所述“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为裁判的目的并非“裁判”,而是要“依法裁判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如果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中对此做了专门规定)更有利于被告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够防止“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防止“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从而“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即应予以提倡。

但要注意,人民法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亦是公权力的行使运用活动,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秉承“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等项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以实现“秩序、公正、效益”等项刑事诉讼价值。


淳于闻: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真题范文(2012年)七(本题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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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本题前3问实为刑事诉讼法的简析题,第4问可视为刑事诉讼法的简答题,仅第5问后半句属于论述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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