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制名言 法制的名言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基本解释:

见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这几句大意是:天下的事情,制定法令并不困难,难的是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听取群众意见也不算难,难的是让群众的意见实际生救。

作为有经验的政冶家张居正,他深知有法必依的重要性和实行当中的困难。他前后当国十年,其时军政败坏,财政破产,危机严重。他在全国范围推行一条鞭法,改变赋税制度,使明政府财政有所改善,但因为政令难于完全贯彻,使他的改革受阻,不能全部生效。张居正~的经验之谈,值得后人深思。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

基本解释:


见宋·欧阳修《司门员外郎李公谨等蘑勘改官制》。

这两句大意是:政令必须讲信用,法律必须要执行。

政令若能得到民众的拥护,必须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说了不算,何以取信于民?法律若想得到民众的拥护,必须做到执法从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这两句说明执法要严格,政令要取信于民。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基本解释:


见宋·欧阳修《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迁:向。远:离开,这两句大意是:法令,是用来禁止人民做违法的事,让人民趋向善良,远商罪恶的。

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规则。它禁止人民作统治者认为不该作的事,鼓励人民作统治者认为应该作的事,以法律的形式将人民的行动限制在统浩阶级的道德规范之中,若有越轨,就要绳之以法。

自古乱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儿之

基本解释:


见宋·欧阳修《新五代史·王建立传》。

这几句大意是:自古以来那些混乱衰亡的国家,都是维系秩序的法律制度首先崩溃,然后祸乱接踵而来。

欧阳修著《五代史》时,有感于后汉郭威因一时喜怒而擅自更换大臣的史实,指出法制遭到玻坏,祸患必定随之而来,因为法制不存,必生偏阿;惩劝不明,风败俗浊;劳臣不赏,不可劝功;死士不赏,不可励勇。风俗败坏,民心生怨,将相不肯出力,祸乱还能不生吗?这几句说明法律是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大事,不可恃杈易法,随心所欲。

法者,国仰以安也;顺则治,逆则乱,甚乱者灭

基本解释:


见宋·宋祁《杂说》。

仰:依赖。这几句大意是:法制,是国家赖以安定的工具;制定得恰当,国家就得到治理;制定得不当,就引起混乱,混乱得不可收拾,国家就会灭亡。

没有法律,人民行动没有准则,不受约束,势必引起混乱,法律不公正,社会正当权利无法保障,也将引起混乱;法律定得过宽,违法者将钻法律时空子,为非作歹;法律定得过严,人民动辄得咎,也将激起反抗。因此,立法须正,执法须严,违背这些原则,轻则引起社会骚乱,重则国破身亡,执政者必须警惕。

强人之所不能,虽令不劝;禁人之所必犯,虽罚且违

基本解释:


见唐·张说《词标文苑科策第一道》。

这几句大意是:强迫人做他做不到的事,虽然三令五申,也无法促使他去做;禁止人们去做必然要违犯的事,虽热进行惩处,人们仍然要违犯。

这几句是说立法必须考虑它的可行性,不可强人所不能,禁人所必犯,不然就会形成“虽令不劝”、“虽罚且违’的局面,从而失去法律的尊严,并会导致变乱。

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

基本解释:


见唐·吴兢《贞观政要·刑法》。

复:收回。这几句大意是:发布命令像身上出汗一样,一出来就收不回去了。

常言说:军令如山倒。发号施令就得雷厉风行,坚决贯彻。如果法令颁布后不贯彻执行,或对有些人执行,对有些人不执行,或有人抵制反对,就修改甚至废止法令,将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因而令一发出,就像泼水一样,难以收回;又像汗出于体一般,一出而不复。此几句说明法令要坚决执行,不可朝令夕改。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

基本解释:


见唐·王勃《上刘左相书》。

施:施行惩治。返:通“反”,违反。这几句大意是:法律一经订立,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命令一经发出,只有坚持执行,而不能违反。

这几句道出法令的严肃性。“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见张昭远《旧唐书·戴胄传》),一经制定,昭告天下,凡有违者,必究不贷,法律一经颁布,必须坚决执行,如“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吴兢《贞观政要·刑法》),决不能随意违反。这几句可用以说明法律的严肃性。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基本解释:


见汉·王符《潜夫论·述赦》。

常:长久不变。弛:废弛。这几句大意是:国家不会有永久的太平,也不会有永久的混乱。法令能够执行,国家就能得到治理;法令废弛,国家就会出现动乱。

这几句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国家,都必须依法治国,加强法制,一旦法令废弛,就意味着国家动乱的到来。

言多变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

基本解释:


见宋·欧阳修《准诏言事上书》。

频改:经常破动,这两句大意是:说话一会儿一变,则让人难以相信;政令经常改动,则让民众难以适从。

这两句是说:法令必须有持久性、严肃性,立法行令,应严谨审慎,决不能令出多门,自相矛盾;更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否则会造成百姓的疑惑心理和不信任感,使政令难以贯彻,也无从贯彻。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基本解释:


见明·罗贯中《三国演义》九十六回。

幸:尊祟。本句大意是:治理国家的人必须遵守国家法令,以遵纪守法为第一要素。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有作到这些,才能真正实行法治。一个真正的治国者,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种朕即国家,朕的话就是法律,既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的专制主义,必将把国家搞乱。本句具有重要的警戒意义。

法有明文,情无可恕

基本解释:


见宋·欧阳修《论韩纲弃城乞依法札子》。

明文:明白的条文。这两句大意是:法律有明白的条文规定,违反了法规,情理上没有值得宽恕的地方,必须受到惩处。

此二句是说:法律决不能徇私舞弊,既然有详密周严的条文,就必须坚决执行。《慎子·君臣》有“官不盲私,法不遗爱”之说,更何况情理上没有值得宽恕的地方。此二句可用来说明人犯了法,就应按法律规定受到惩处,不成为之说情,请求宽恕。

法明刚人信,法一则主尊

基本解释:


见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九。

这两句大意是:法律的条款明确,人们对国家就信任,法律统一,君主的权威就会提高。

法律的条文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让执法者随意曲解。唐初沿用隋朝的刑律,其中规定官吏可以解释法律的某些条文,这就为官吏的贪赃枉法、依法谋私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和君主的尊严。中宗时,左拾遗赵冬曦上书,请定律令格式,刊定科条,以达~的目的。堵塞官吏曲解法律的漏洞。此名句对当今如何立法、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有可借鉴之处。

令在必行,不当徒为文具

基本解释:


见宋·张孝祥《论治体札子》。

文具:没有实际内容的文章。这两句大意是:制定和颁发法令,期在必须贯彻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书面文字上,成为一纸空文。

立法是为了执法,不然立法再完备,有法不依,有令不行,这样的法令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徒具形式而已。

法存则国安,法亡则国危

基本解释:


见宋·杨万里《上寿皇乞留张械黜韩玉书》。

这两句大意是:法制发挥作用,国家就安定;法制丧失作用,国家就危险。

法为治国之根本,实行法治的社会。必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社会秩序得以维护,自然是国泰民安。相反,实行人治的国家无法可依,任凭长官意志行事;有法不依,徇私舞弊、贪脏卖法之风盛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刑不上大夫,法不治官吏,则势必丧失民心。民心一失,焉能不乱?此二句精警明确,把“法存”、“法亡”提到“国安”、“国危”的高度,用以说明法治之重要,背法之危险,有振聋发聩的作用。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基本解释:


见宋·苏辙《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俗:风俗。本句大意是:法令在上层制定以后,下层就形成了相应的风俗习惯。

法令给百姓规定了哪些事可行,哪些事不可行,本来具有强制的性质;久而久之,在民间就形成了相应的风俗习惯,执法的自觉性也因之提高。两句说明了法制与民俗的关系,强调了立法的重要性。

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
法律法制名言 法制的名言

基本解释:


见宋·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

贵:重。本句大意是:制定法令重在严厉,而责备别人却应尽量地宽厚。

《刑赏忠厚之至论》是苏轼参加礼部贡举考试时写的专题论文。~是作者援引《春秋》之义作证,加强自己的论点,说明刑赏忠厚古已有之,是历史传统,目的是为了敢励为善,表现出作者爱民忧民的仁政思想。这一观点,是将立法、执法分别对待,用意是好的。可后人多注意后者,忽视了前者,以致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成为包庇、宽容权贵子弟的依据,这是苏轼始料所未及的。

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

基本解释:


见宋·苏轼《御试重巽申命论》。

至详:极其详细。晓:昭告。避:避而不犯。这几句大意是:把极为详细的法令昭告天下百姓,让他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是不能去干的。

法律的制定,必须周密详备,并且昭告天下人民,使他们知道哪些事可以干,哪些事不能干。人们的言行都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然匡家大治,天下太平。


忍小忿而存大信

基本解释:


见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八》。

小忿:小的忿怒。大信:大的信用。本句大意是:忍住个人小的忿怒,而坚持法律大的信用。

李世民当了皇帝,听说应选入官的人很多是假冒上代的余荫,便下令让这些冒牌货自首,否则一经查出就要杀掉。后来果然查出一个假冒者,李世民要杀他。大理少卿戴胄犯颜直谏说:根据法律,这样的人应当充军。李世民说:我说过这种人要杀头,你却要按法律,不是叫我失信于民吗?戴胄说:诏书出于一时的喜怒,而法律则是向天下人昭示最大信用的,陛下应忍了小的忿怒,而根据法律来判决,坚持大的信用。戴胄不怕杀头丢乌纱,敢于犯颜执法,精神可嘉,值得效法。他认为当权者应该“忍小忿而存大信”,即摒弃个人好恶而雏护法律的尊严,不以权代法,不以人治代往治,的确是高明之见。这一原则,后人也当坚持。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基本解释:


见汉·桓宽《盐铁论·申韩》。

这两句大意是:不担心世上没有法令,担心的是有法令而不能付诸实行。

没有法律还可以制定,法律不完善还可以补充,但是,有了法律却不按法律办事,或者对有些人按法律办事,对另外一些人不按法律办事,就会失去法律的尊严和价值,大失民望。此二句说明封建法律的虚伪性,同时也强调执法必须坚决,如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

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

基本解释:


见汉·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

申、韩之术:即先秦法家申不害、韩非所提倡的一种君主驾驭臣子的方法,主张君对臣的言行严加督察,对犯法者处以重刑,威服臣下,使之不敢不忠。商君之法:即商鞅推行的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弃灰于道者即处重刑。这几句大意是:能够彰明申不害、韩非倡导的“术”,建立起商鞅推行的“法”,“法”已立,“术”已彰而天狎还会动乱,是不曾听说过的事。

这是丞相李斯劝谏秦二世行督责之术时说的话。在李斯看来,明申、韩之术,行商君之法,就可以制止动乱,实现天下大治,巩固君主集权,这种主张代表了典型的法家思想。

法之不行,自干贵戚

基本解释:


见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

贯戚:指国君的亲属。这两句大意是:法令得不到贯彻执行,主要来自于皇亲国戚的阻挠。

法律得不到执行,阻力来自于达官显贵,皇亲国戚。因为他们以法律制定者自居,凌驾于法律之上,古时又有刑不上大夫的恶习,所以他们知法犯法,犯法后又难以服法。此二句一针见血地指出专制集权国家执行法冶的通病,用以揭露法之不行的要害之处,十分恰切。

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基本解释:


见《商君书·画策》。

这几句大意是:圣明的君主不看重仁义而重视法度,制定法律一定要严明,颁布的法令一定要执行,这样就可以了。

儒家重仁义,讲“德治”,法家重法度,讲“法冶”,商鞅认为发展到战国时代,必须实行法治和重战政策,才能使国家强盛起来。尽管法家主张的“法”并不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是“圣人为民法”(《商君书·定分》)。“圣人能生法”(《管予·法法》),即“法”是君主凭个人意志制定出来的,但因为有了统一,严明的法令,又令在必行,就能使国家强盛起来。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

一天下者,令于天下则行,禁蔫则止

基本解释:


见《尸子·贵言》。

一:统一。这几句大意是:统一天下的人必须做到命令一下来,天下百姓都执行;禁令一下来,天下百姓都停止行动。

统一天下,必须作到令行禁止。这种思想。对于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十分必要。一个军队无统一号令,将指挥不灵,兵力分散,势必败北。一个国家无统一号令,各行其事,势必成一盘散沙,为敌所灭。所以必要的令、必要的禁都是不可少的。《逸周书·文传篇》:“令行禁止,王始也”,《荀子·议兵》:“以守则困,以征则强,令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都强调提出令行禁止的重要性,实行社会主义法冶的社会,令行禁止尤其不可忽视。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基本解释:


见《老子》七十三章。

天网:天道之网。恢恢:形容非常广大。疏:指网眼稀疏。这两句大意是:主宰宇宙万物的天道之网广大无边,虽然它的网眼稀疏,但任何罪恶它都一点不会漏失。

~意谓天道公平,任何犯罪作恶,都要受到天的惩罚;现多写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用以形容作恶多端的坏人,不管他多么奸诈和狡猾,显赫和不可一世,到头来都难逃人民的法网和正义的惩罚。

令重于宝,社稷先于亲戚;法重于民,威权贵干爵禄

基本解释:


见《管子·法法》。

令:政令。宝:财物。威权:威望权力。爵禄:爵位俸禄。这几句大意是:国家的政令重于物质财富,国家的利益要重于亲戚的利益;法令比个人重要,威望权力要比贵族的爵位、俸禄更值得珍贵。

这几句明确指出: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国家的利益高于权贵的利益,法律的尊严要高于贵族勋爵的地位权势,法令的价值要超出珍宝财物。也就是说,要使国家文明进步,必须实行法治。这个法,不受权贵的干扰,不为物质所收买,不为民众所胁迫,它凌驾于社会之上。管仲的“法治”主张,是针对儒家的“德治”提出的。有其历史进步意义。对近代人们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不无借鉴意义。

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不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

基本解释:


见《管子·法禁》。

法制:法律制度。议:非议。偷:苟且,马虎,这里为“忽视”的意思。假:借。这几句大意是:法令制度不容非议,民众就不敢相互营私;刑罪不容宽赦,民众就不敢忽视为善;授爵赐禄的大权不借以送人,臣下就不会叛君犯上。

《法禁》是讲立法行禁的。管子认为为了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君主的权威性,法令一经颁布,就不允许说三道四私下非议;实行严刑峻法,不容宽贷,就使人不敢轻易干坏事。这些虽然都是为维护君权服务的,但对今天以法治国,进行法冶建没,仍有可借鉴之处。

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

基本解释:

见《管子·立政》。

宪:根本法令。俗:风俗。被:同“披”,指影响。百体:谓人体的四肢百骸各个部位。这几句大意是命令下达就立即执行,禁令颁布就即刻停止,凡是根本法令所及和风俗影响到的地方,就像人的四肢百骸服从于意志一样,这是为政所期望的结果。

管子的《立政》篇,是讲述君主临政时应当注意并需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树立国家和君主的权威,就必须严明法纪,令行禁止,执行不苟。若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地方各自为政,各行其事,拿就国将不国,君将不君了。个中道理,对建设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有借鉴意义,“令行禁止”的成语至今仍有生命力。

凡将举事,令必先出

基本解释:


见《管子·立政》。

举:办。这两句大意是:凡是要办大事,必须先制定、颁布法令。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要办理大事,不先制定、颁布法令,人们将无所适从。办事的意义、目的,怎样办事,办成了有什么奖赏,不成功有什么处罚等等,都应在法令上明确指出,使人们一目了然;事情完成之后,要依法给予奖惩,使人们知道以后应怎样做。可以此二句说明制定法令的重要性。

从政有经,而令行为上

基本解释:


见《战国策·赵策二》。

经:常规,原则。这两句大意是:处理国家政务有一条常行不变的原则,那就是法令能切切实实执行为最好。

~是为政的经验之谈,令行禁止,有令必行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自行其事,法令失去了权威性和震慑力,这个国家就会陷入混乱而难于治理了。

背法而冶,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辑也

基本解释:


见《商君书·弱民》。

背法:违背法律。舡(chuan船):同“船”。楫:划船的工具。这几句大意是:违背法律来治理国家,这好比是负重远行而没有马牛,又好比想渡过大河却没有船只和划船的工具。

这几句指出法冶的重要性。在作者看来,若违背法律来治理国家,犹如徒步负重而远行,又如过大河而无船只,是不可能达到目的,这个“背法而治”,内容极为丰富。它包括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包括违背法律办事、随意篡改法律和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此种种,都违背了法治的原则,都将与达到治国目的背道而驰。作者用浅近盼比喻说明法冶的重要和背法的危害,最易为人接受。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基本解释:


见《商君书·君臣》。

中(zhong众):适合,符合。高:推崇。这几句大意是:言论不符合法律的,不听它;行动不符合法律的,不推崇它;事情不符合法律的,不去作它。

《君臣》篇是商鞅献给国君的书奏。作者认为上古时代社会纷乱,所以圣人创制法度来建立社会秩序,肯定法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是说,作为国君的,一定要把法律意识溶化在思想中,落实到行动上,真正地按法办事。凡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不听从,不提倡,不推崇,也不去作。选样国家就会得到治理,国君的地位就提高了。可用于说明应对法抱什么态度,培养自觉的遵法、守法意识,以法自律。这对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救育有借鉴意义。

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

基本解释:


见《韩非子·内储说上》。

形:形状。灼:烧伤。懦(nuo糯):软弱。这几句大意是:火的形状威严可怕,人们害怕不敢接近,因此很少被火烧伤;冰的样子绵软柔弱,人们喜欢游泳戏水,因此被淹溺的人很多。

这几句是韩非子关于法治理沦的著名比喻。早在春秋时,郑国著名政治家子产就说过这样的话:“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语见《左传·昭公二十年》),韩非在这里也以水火为喻,说明治国也是如此,他主张严刑峻法,使人望而生畏,更不敢以身试法,这样,国家就容易治理;若过手宽大,执法不严,百姓不知畏法,国家就难于治理。

明法制,去私恩,令必行,禁必止

基本解释:


见《韩非子·饰邪》。

这几句大意是:明白地确立法制,抛开私人恩缘,这样才能作到有令必能贯彻执行,有禁没人敢于违反。

明确法令制度,使人们知道何为守法,何为违法,违什么样的法给予什么处理,立什么样的功给于什么奖赏;在执法过程中又能公正无私,“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不以个人的恩怨好恶干扰法律的贯彻执行,这样,自然能作到令行禁止。

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

基本解释:


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冶强:国家太平强盛。 弱乱:国家纷乱衰弱。阿(e婀):不公正,偏袒。这两句大意是国家太平强盛得力于法治,国家纷乱贫弱是由于执法的不公正。

国泰民安得力于法治,因为只有实行法治,以法治国,社会才会安定,人民才能遵法守法。相反,若贪赃卖法,举事不公,阿曲权贵,人民自然不服。一旦小的不服发展到大的不服,心里不服发展到行动上的对抗,国家就陷入动乱之中了。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基本解释:


见《韩非子·有度》。

事:执。这几句大意是:国家不会永远富强,也不会长久贫弱。执行法令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执行法令的人软弱,国家就会贫弱。

国家的强弱富贫,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强国在一定条件下会削弱,弱国奋发图强则会变强。这就是国家强弱转变的历史辩证法。但是转化必须有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当政者能否实行法治和执法的态度是否坚决。执行法制坚决,国家可由弱变强;执行法制不坚决,国家会由强变弱。这几句典型地表现了韩非的法家思想,其重法思想有可借鉴之处。

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干赏罚

基本解释:


见《韩非子·大体》。

寄:寄托。托:依靠。这两句大意是:依靠法令来治理混乱,依靠赏罚来处理是非。

人治还是法治,古来争论已久。韩非认为:治乱必须用挂,用推行法治的手段(术)才能奏效。所谓治乱国必须用重刑,就是这个道理。对于是非问题,也必须赏罚分明,决不能马马虎虎。“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唐·元结《辩惑》)。此二句说明治国安邦必须推行法制,刑赏必须分明。

不劲直,不能矫奸

基本解释:


见《韩非子·孤愤》。

劲直:刚劲正直。 矫奸:纠正奸行。这两句大意是:没有刚劲正直的节操,就不能纠正奸佞的行为。

此二句是说:纠正好佞行为,打击邪恶势力,并非像请客吃饭拿样容易,做这样的工作,必须有勇气,有决心,有刚劲正直的节操,不贪财,不受贿,依法行事,否则很难做到矫奸止邪。

治民者,禁奸于未萌

基本解释:


见《韩非子·心度》。

这两句大意是:统治人民的认,应在邪恶的事情尚未萌芽时便有所禁止。

《三国志·吕蒙传》指出:“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善于治理国家的人,应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如视民犯法而不见,“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鼠也”(《孟子·齐桓晋文之事章》)。~二向提出“禁奸于未葫”,完全符合防患于未然的道理。只有这样作,才能减少犯罪率,稳定社会秩序,才是关心人民,爱护人民的表现。

治民无常,唯法为冶

基本解释:


见《韩非子·心度》。

这两句大意是:治理百姓没有固定不变的方法,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够把百姓管理好。

韩非是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他主张实行法治,用严刑峻法钳制人民。他的“以法治国”的“法”体现的是国君的意志。他的法治主张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也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以法治国”的提法现在仍有借鉴意义,我们可以用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的新法制。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基本解释:


见《札记·曲礼上》。

庶人:平民百姓。这两句大意是:仪礼不适用于普通的平民百姓,刑罚不能加于上层社会的贵族大夫。

此二句露骨地反映了封建法律的不平等性。“礼”与“刑”作为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不过是欺骗镇压人民群众的工具而已。封建社会“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宋苏辙《上皇帝书》)的畸形法律制度,一方面纵容了特权阶层,另一方面引起人民的不满和反对,它的流毒甚远,为害极深,至今仍可见其影响,在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必须进一步肃清法不治贵的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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