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诉讼时效抗辩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艰难的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它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我们单位2001年12月17日在某金融公司三笔借款520万元,展期至2002年9月17日还款,利息付至2003年8月29日。2002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公告,决定撤销这家金融公司,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有关金融业务活动,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权,清算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随之,当地人民政府(2002)97号文件决定成立该公司撤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算组,指定一名政府副秘书长兼任清算组长。几年来,因为我们单位改制没有经营收入,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可能是该金融公司清算组只顾忙于外地追债,从来没有找我们单位催收过欠款及利息。

今年初,金融公司清算组把我们单位诉诸市中院,请求我们单位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我和法制办主任代理出庭,答辩理由是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以内的债务属于法定之债,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债务人依法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之债,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在超过诉讼时效的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只有诉权,而没有胜诉权。

原告代理律师说,虽然几年间没有依法行使请求权督促债务人还款,因为该金融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情况属于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依法律规定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进行,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其中时效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仍然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依然享有胜诉权,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

我们抗辩:本案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因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法理,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一般泛指战争或自然灾害,金融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

艰难的诉讼时效抗辩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借款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告撤销金融公司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金融公司被依法撤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清算组承担,清算组清算期间属于时效中止,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败诉。

这个案件的审理会不会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金融公司就是当地政府的小金库,领导难道甘心让市中院判决他们败诉?这个判决结果是有些牵强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错判?我们毅然向省高院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案本来应该在2008年8月19日开庭,但14日省高院民二庭电话告诉我,对方代理律师害病住院,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后来,又正式确定9月2日上午在省高院4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9月2日上午9点开庭,审判长单刀直入就提出双方和解的意图,被我们婉拒。审判长又毫不客气地责问我面前打开记录抗辩要点的超级移动PC是什么物件。我回答是电脑。审判长可能是为了掩饰自己的孤陋寡闻,则厉声提醒我法庭不经许可不得录音。我也很不客气的说,这是我的抗辩要点,录什么音呢?

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我们的法制办主任宣读了上诉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审判长就上诉状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个瑕疵,严厉驳斥了法制办主任。在对方代理律师拿一个央行批准中银投被收购期间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回函坚持说本案也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前提下,还侮辱我们单位恩将仇报,不知道感恩,恶意隐匿资产,恬不知耻等等。当法制办主任依法提出抗议的时候,审判长不但不制止对方,反而责问法制办主任“侮辱你什么人格了?”其偏袒被上诉人的意向昭然若揭。

因为双方都没有新证据出示,法庭进入辩论程序。我请求发言:2002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公告,决定撤销该公司,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有关金融业务活动,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权,清算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该金融公司被依法撤销算不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今没有看见过这样特殊的法律规定。退一万步讲,济南分行的撤销决定算是一种不可抗力,或者说算是一种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那么自从地方人民政府以(2002)97号文件决定成立该金融公司撤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算组,副秘书长兼任组长,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就已经消除。事实也是如此,自从该清算组成立,他们就在不间断地清理外地单位的欠款,行使他们权利人的权利,但独独没有对本地的欠款单位提出权利主张,应该是一种权利放弃行为,而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止。既然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管理权,清算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应该是相当于享有独立民事责任的特殊单位,那么就足以说明,自从这个清算组成立,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已经消除,其从2003年一直到2007年五年间都没有主张过请求权,自动放弃了权利,他们2008年1月才提起诉讼,远远超过法定二年的诉讼时效。按照今年8月31日公布自昨天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给被上诉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开放绿灯,他们显然是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睡眠者”。我们依据法律善意规避责任,不是恶意所为。彼此都是国有企业,你们收贷是国有资产,我们留下来也是国有资产,谁也装不到自己兜里去,争取来争去还是老张的拳搉老张的眼(合议庭的成员都笑了)。因此,本案应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审理,而不应该依据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个回函去审理,人民法院不应该再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该金融公司被撤销后成立清算组清算期间属时效中止,显然是不得当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方代理律师显然尚不知道有这个刚刚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我依据新司法解释的抗辩显得一头雾水,合议庭的一个胖法官手里正在翻看刚刚到手的全文登载新司法解释的《人民法院报》,审判长与主办女法官显然也是知道这个司法解释的,并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内容侧面提醒对方律师,对方代理人没有清晰的概念,顾左右而言他,只是说个七对个八说个秃对个瞎,让愿意帮助他们的审判长觉得有点着急。最后陈述结束,审判长不很情愿地宣布休庭,让双方看过庭审笔录签字。

我与法制办主任即将下电梯的时候,书记员跑出来急忙喊住我们,说审判长要找我们沟通。此时的审判长比在庭上和蔼可亲得多,非常客气,一句话,就是希望我们双方达成和解,即便我们认了,因为企业困难也不一定真的归还欠款。主办女法官说,清算组真的“权利睡眠”了,要是我们不同意和解,希望我们撤诉。审判长还说该金融公司有83个此类案件,如果判他们败诉,四个多亿元的债权就没有了,影响太大。我们说,企业改制还有3000多名职工身份没有置换,经济补偿金需要一大笔钱,如果判我们败诉,难说职工们恼起来不会告到北京去。我不想当面让审判长没有台阶下,最后说待我们回去汇报商量后,是否同意和解,后天(9月4日)再送来正式意见。一连串的现象告诉我们,对方显然是把工作做到前边去了,我们只有据理力争。

昨天上午回单位碰头以后,决定正式书面答复合议庭,我们不同意和解。我昨天早起从山上下来肚子就疼,而且水泻,中午我觉得难受,才知道发烧,显然是急性肠炎。傍晚去社区医院打静点,止住了发烧,肚子水泻改观不大。

今天早上6点出发,8点到省会,早饭后我让法制办主任自己把不同意和解的书面意见送给法庭,我肚子不好,审判长要是见我估计还会纠缠。法制办主任去了很长时间没有回来,不知道原因正在着急,他打来电话说,对方拿了证据,法庭让质证。我告诉他,庭审已经完毕,最后陈述已经结束,按照民事证据规则,他们现在出示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我们不予质证,法庭不应采信。法制办主任回来说又正式开庭要求质证,被其依法阻止,只有几分钟时间,审判长宣布休庭。其实,对方一直以诉讼时效中止抗辩,现在又拿所谓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恰恰自己推翻了原来他们自己诉讼时效中止的抗辩。

综观这个案件,尽管关于诉讼时效有了可操作性很强的司法解释,因为有种种难以言明的因素存在,法律赋予债务人依法善意规避责任的相关规定依然很难落实。估计合议庭眼下也作难了,要想给清算组有个交代,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打专题报告,按照回复判决。因为刚刚发布了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应该不会再为此案另开绿灯。二是发回重审,把皮球踢回市中院。如果判决对方胜诉,既没有客观事实佐证,又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判决他们败诉,看审判长的态度似乎不怎么情愿。如果判我们败诉,他们显然是徇私枉法,也知道我们宁可把官司打到最高院也会据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判决我们胜诉,估计他们也是不乐意的。

反正,我们在拭目以待,静等最终的判决结果。相信法律自有公断。

20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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