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体制下的反人类罪 中国足球体制

谈论这一话题是由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引起的。前不久,一个在文革时候杀死他人的人受到了法律的追究。这一事件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如果从具体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罪行已经过了追溯期限;另外,这一杀人的事件并不是一个谋杀,杀人者也是在执行命令。然而,这确实就是一件罪行,甚至是一件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对这一罪行命名的话,那就是反人类罪。

反人类罪一般来说是由某个集团,比如说政府,来实施。使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得依靠政府的强制力,然而如果政府的行为是对人的权利的严重侵犯,那么如何能够得到惩治呢?此外,反人类罪的主体也可以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某个集团。对于反人类罪的惩治可以通过人民革命的形式来进行,而在现代法治的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其进行惩治。

可以在国际法的层面对于某些反人类罪进行惩治。比如,二战结束之后,对于德国与日本战犯的惩罚。然而,在国际法层面对反人类罪的追究是有限的。此外,也可以在国内法的层面对反人类罪进行追究,其前提就是某一政府或者集团的犯罪行为已经在国内法的层面被宣布为不正当的。在前面提到的文革那个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然而,非常难以把握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反人类罪进行追究。我们当然不可能只追究始作佣者。比如,对于文革来说,我们不可能只追究毛泽东和它周围的一小批人。然而,在文革结束时,当时的政府就是这样做的。这也是直到如今我们仍然无法从文革的阴影中走出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对反人类罪进行追究时,我们不仅要追究始作佣者,而且还要追究其帮手。

一个再坏的人,他一个人的危害都有限的很,除非有许多人去帮他。当初对纳粹的惩罚依据的就是这样的逻辑。当然,我们可以说,这是制度的原因:对犹太人的屠杀只是在执行命令。然而,这样的命令明显是违背了自然法,执行这样的命令是与自己的良知相冲突,也是与自然法相冲突的一种行为。当然,我们不可能奢望某个个体以自己生命的代价来抵制这样的命令。但是,如果你的罪行足够严重的话,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就应该对你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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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反人类罪的前提是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而在一个专制的社会中,反人类罪的出现可以说是频繁的。在本文开头所举的那个例子中,犯罪者完全可以有两种不同的选择:杀人或者不杀人。选择后者,可能会使下命令者不满,而这种不满可能会使犯罪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但这绝不是选择杀人的理由。或者,犯罪者也可能觉得杀掉一个地主是一个高尚的行为,但这只是一种极其愚昧的认知,而犯罪者必须要为其愚昧付出代价。当然,在文革中比这严重的事情多的是,但并不会因为其多,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之所以说,这样的一个事件是标志性的,是因为我们在国内法的层面有了对反人类罪追究的可能,而在之前,这样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当前,我们在执法的时候,可能会接受到这样的命令:只要能够使对方屈服,或者转化,可以采取任何的手段。而执法者在得到这样的命令之后,其所采取的手段是无所不用其极的,甚至会将对方活活地处死。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反人类罪的表现形式。

摆在当前政府中的一个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处理薄主政时期的发生在重庆的一系列惨绝人寰的事情。我们能否以反人类罪的名义对薄的众多帮手进行惩罚呢?不要以为你是在执行命令就可以逃脱惩罚,因为即使你是在执行命令,但你完全可以选择不作为的态度。难道你为了升官发财,为了自己的前途就可以剥夺他人包括生命在内的权利吗?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当时的执法者都犯了反人类罪。反人类罪是有严格的界定的。希望现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可以说是为将来追究更严重的反人类罪进行了一次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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