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产权,在中国已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了,如果再加上离婚二字,那更是成为焦点问题。对于成立家庭的夫妇双方来说,房屋产权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在房屋购买和装修房屋上也大多会耗去一个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积攒下来的积蓄,也会因此而大量举债。
尽管大家谁都希望婚姻幸福美满,但生活中不完美的婚姻总是不可避免的,夫妻之间但凡离婚,难免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而其中的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分割是重点和难点问题。破解这一问题,必须要请专业的律师处理这方面问题才行,因为着不仅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而且必须掌握经常变动的司法实务。在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总计19个条文,其中有关5条明确提到房产处分问题,并且与之前的政策法规有较大的出入。希望小编这篇文章能够让更多的人看到,让大家能够更加清晰明确新司法解释后的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分割问题。
一、房产归属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解释根据婚姻(三)条婚前一方签订房地产合同,并支付首付和银行贷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的财产归属的首付款,付款人的名称,首先,按照协议,自由的原则,其次,你无法到达的协议,法院可以作出一个决策属性国有产权登记方,这一次的抵押贷款,但要返回一方个人债务登记的财产权利,婚姻还款的数量及价值增加,根据具体情况物业,照顾孩子和妻子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第七条规定的已婚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孩子的名字,在房地产归属。
三、如何分割不同性质的房子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
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
2.婚后购买的商品房
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
(a)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b)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完全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终的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
6.房屋部分的房产分配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总之,离婚房屋产权分割还是比较复杂的,好请专业离婚律师把关,才能避免损失。希望小编的分享能为您带来有关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