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 学校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稿

严格遵守党纪条规是保持党的先进性与战斗力的根本要求。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学校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发言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稿篇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也向全党提出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明确要求,为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

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 学校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稿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党的纪律就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绳。要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需要党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党纪笼子肯定要比国家法律笼子的眼儿更小、标准更严。这就要求要加强对党组织、加大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整治教育,要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二字重点在于执行,党委、纪委就要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国家各项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执行力不行,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党规党纪也是如此,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那么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作为基层党组织,应该如何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增强党组织的执行力呢?首先要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党领导下取得的,实现“中国梦”,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党的领导,全党上下必须树立务实清明、执政为民、夙夜在公的新风尚,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政治纪律,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其次要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水平的教育,更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最后要转变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精气神,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 执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党规党纪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切实执行。通过对党员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通过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行为,带动全社会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中国古话“治国者先受制于法”强调的正是“欲肃民风先正官风”的道理。

学校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稿篇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作为一个政治坚定、组织严密、有铁的纪律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对依规治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党正是以铁的纪律来约束党员,才能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才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做为执政党,党只有以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党规党纪则是约束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就是党内规矩,依规治党首先需要加强党规党纪的建设,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必然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效果和质量,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说起。关键在于从严执纪,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都不会达到理想的效果。所以,作为党员干部,对于党规党纪就得严格执行下去,只有这样才能让依法执政不是一句空话;只有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才能保证党规党纪刚性约束,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神圣使命,背负着13亿人的“中国梦”,就必须做到从严治党,也只有从严治党才能实现这一重大责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主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通过对党员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通过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行为,带动全社会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为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保驾护航。

党员和党员干部不同于普遍群众,应当是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的人,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规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说,能以更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是好事,对自己的要求理应高于普遍群众。党员干部要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要能够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下属和群众的好榜样,而不是摆官架子,这样的党员干部群众才最喜欢,也是我们学习和超越的榜样,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践行群众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党的优良作风。

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必须注重自身党性的锻炼和修养的提高。只有提高了党性修养,才能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不越雷池一步,守住法律底线;只有提高党性修养,才能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让百姓信得过,提高在群众中的威信,更好地开展工作。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就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讲组织,讲纪律,反对只讲个人利益不的个人主义,反对强调小团体利益的本位主义,反对不讲组织原则的自由主义。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必须增强公仆意识,勤俭朴实,清正廉洁,自觉遵循法度,自加约束,既要有不越线的严要求,又要有不踩线的高标准,时时注意慎独、防微和检点,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学校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稿篇3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界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内法规建设主要着眼于规范党的执政行为,涵盖了党的领导与执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与措施。党内法规的建设情况是衡量一党制度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党的生存、发展与作用的发挥。

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我国是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其政治优势与地位决定了我们党掌控着最多的政治资源,但是领导地位并不等于就是绝对权力,并不意味权力不受约束。尤其是不能错误地把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视为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

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即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节制,执政党也不例外。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既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成为法外党,搞党大于法,也不能将党与法混为一谈,以为党就是法,法就是党。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执政党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否则宪法和法律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获得真正的权威。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带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过去曾经存在着领导者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的情况,现在党内还有不少同志法治理念、意识和习惯较匮乏,甚至存在人治思想,这些思想和做法严重地制约了党的依法执政的实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公职人员所受到的尊重,与其说由于他所掌握的权力,远不如说是由于他自己对于法律的尊重。”

党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依法执政,不仅需要宪法、法律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需要党章和党内具体的规范来保证该原则的落实。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担负全面领导国家的职责,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等公权力,但其本身又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党的领导体系、党的执政方式与党的组织、党的纪律、党内监督、责任机制等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不仅应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党的活动,而且应通过党内法规约束规范党内权力的运行。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首先必须依法治党,实现党内权力运行的法制化,建立健全党内科学的运行机制,革除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党内“人治”问题,确保党的内部组织、活动和事务的法制化,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实现党内权力运行的法制化,才能使政党的权力运行稳定化、科学化,才能使党的建设和自身发展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实现执政党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化和法律化,达到依法执政的目的。

同时我们要认识到由于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党的奋斗目标和所肩负的使命,党章和党内法规提出的党的领导与执政行为规范要求,有些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有些在相关法律不作规范,而党内法规却有着清晰的要求,总体而言,党内法规力度严于国法、标准高于国法。

这意味着不仅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且还要受到更为严厉和苛刻的党规党纪要求。普通人入党是在政治认同的基础上自愿的行为,一旦作出选择就意味着接受了党的各项党内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他们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党的领导干部,经过党组织和政府的选拔程序,同时具备了领导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要履行公民义务,更要承担党员的义务,履行作为党的干部和公务员的特殊义务,承担与其特殊身份相关的责任。一般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因领导干部身份牵涉到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重大利益而要受到法律和党内法规一定的限制。

总之,党组织和党员还必须接受更严格的党内法规的约束,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内不应存在不遵守法律的特殊公民,也不应存在不遵守党章党纪的特殊党员。我们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严格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塑造一个信仰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政党,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不竭动力和根本性保障。

推进党内法规完善实现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对接

我们党始终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党内生活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与党肩负的历史重任以及党建面临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对党的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相比,党内法规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特别是配套性党内法规不够健全,一些党内法规落实不到位,因此要按照法治的原则和要求,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完善,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立法法”,迈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重要一步;第一次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对党内法规建设进行了统筹规划、顶层设计。这些都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我们要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坚持从严治党,增强党内的法规制度权威性。

10月25日,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一方面,必须坚持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要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并且要以此为标准来审查监督党的各种政策、文件、指示、规定和决议,确保在突出党的建设自身规律的同时,防止和纠正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另一方面,虽然党内法规的范围与国家法律的范围、效力不尽相同,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是互为补充和促进的。在实践中,一是要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使其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以及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二是及时将党内法规中成熟的直接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固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而将部分成熟的,在实践中有效的党内法规转化为更具规范性、权威性与操作性的国家法律,可以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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