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西医执业医师 2017年中西医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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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中西医执业政策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

  颁布日期:1999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 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 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 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 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 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 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 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 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 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 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 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 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 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 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 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指南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报名条件

  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七年制中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以及中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考试;

  4、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员;

  (1)取得我国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我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 台港澳居民:

  (1)台湾居民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和外籍人员条件一样;

  (2)取得内地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得香港和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和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3)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内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特别说明:

  1.成教学历是否可以报考中西医执业医师?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3.临床专业是否可以报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临床类别医师,取得省级考试,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道或参加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参加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考试。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网站(www.med126.com/wsj/)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考试时间

  2017年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时间已公布,具体安排如下: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2017年中西医执业医师考试时间:

  一、2017年中西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7年6月17日-6月23日。

  二、2017年中西医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017年8月26日和27日:

日 期

时 间

中西医执业医师

8月26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8月27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技能考试

  (一)考试基地基本要求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2.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3.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4.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5.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2017年中西医执业医师 2017年中西医执业政策

  (二)考试基地器材配置

  1.一般器械

  听诊器、台式血压计(水银)、温度计、叩诊锤、压舌板(一次性)、手电筒、消毒手套、消毒器具、消毒液、消毒棉球(纱布)、消毒棉签、液体石蜡、75%和95%酒精棉球、2%碘酒棉球、消毒滑石粉、胶布、读片灯箱、检查床、硬板、担架、直尺、皮尺、镊子、大头针、屏风、污物桶等。

  2.专用设备和器械

  脉诊垫、毫针(0.5寸、1.0寸、1.5寸、2.0寸、2.5寸)、三棱针、皮肤针、皮内针;大、中、小型号拔火罐;艾绒、艾条、火柴;推拿巾、绷带或三角巾、小夹板;手术衣、隔离衣;换药包、止血钳;吸痰器、吸痰管;穿刺包(腰穿、胸穿、骨穿、腹穿);导尿包、胃管;吸氧设备。

  3.符合操作要求的多用途医学教学模拟人。

  4.心电图检查单、X线片、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等。

  5.实施考试所需的其他器材。随着考试手段的不断改进,将引进声光电模拟,以及微机人机对话等科学方法,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考试实施

  1.考试内容

  (1)第一站:辨证论治提供一个病例资料,要求考生完成四诊摘要、辨证分析(病因、病机、病位、病性)中医类证鉴别,提出中医、西医诊断依据、中医治法、方药(方名、药物剂量、煎服法等)、中医调护内容或必要的诊疗计划内容。

  (2)第二站:基本操作

  ①体格检查(内科基本体格检查)

  ②中医基本操作

  ③西医基本操作

  (3)第三站:临床答辩

  ①病史采集

  ②临床问答(师承和确有专长考生要结合其专业进行)

  ③辅助检查临床判读

  2.考试方式

  (1)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随机分别抽取各站考试试题,分别完成各站考试;

  (2)第一站:考试为书面辨证论治;

  (3)第二站:考试系由考生相互进行体格检查和中医、西医基本操作;

  (4)第三站:现场答辩。

  3.考试时间与各站分数

 考试内容考试时间考试分数一辨证论治6040二体格检查1510中医操作 10西医操作 10三病史采集1518临床答辩 12分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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