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员管理办法 宜春市煤矿技术员管理办法

    

宜春市煤矿技术员管理办法

技术员管理办法 宜春市煤矿技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有效解决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5]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充实和加强技术管理力量,严格执行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 国有地方煤矿每个生产系统最少配备2名技术员,乡镇煤矿每个生产系统最少配备1名技术员,且不得同时在其他煤矿兼职。国有地方煤矿的技术员即为总工程或矿内技术管理机构成员,乡镇煤矿的技术员即为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技术员煤矿自主聘用,上岗前双方签字聘用合同,每次聘期最少两年。煤矿应将技术员的配备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技术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五条 技术员参加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技术负责人上岗证。煤矿技术负责人上岗证的发放与管理按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技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二)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取得煤矿技术负责人上岗证。
第七条 技术员按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一)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参与

事故抢救方案中技术措施的编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三)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种施工设计、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
(四)协助矿长主持矿井采掘规划和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五)负责定期对采掘工作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坚持每季度与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少交换一次图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负责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认真落实以风定产的规定;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长和驻矿安监员报告;
(八)按有关规定下井带班,每次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技术员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每月参加进行班会不少于20次,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除正常出差外,工作时间吃住在煤矿。
第九条 未按要求配备技术员或技术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不得通过有关证照年检,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十条 技术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奖惩办法由技术员与煤矿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员的平时考核、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连续两个月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全年累计擅自离岗5天以上者,不得继续留用。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技术员未按办法规定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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