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预约规则 小区车位具体规则权威解析

【导读】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小区停车管理规则制度可以规范小区车辆管理,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维护小区内交通秩序,有效的为业主及用户服务。文中对车位的初始所有权属于谁、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业主对配套车位的法定用役权等关于车位安置的问题做了最权威的解读。

住宅小区里的车位、车库产权所有权、使用权问题是物业和业主都十分关注的问题,那么对于车位安置的具体规则你都了解吗?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小区车位具体规则权威解析吧。

停车位预约规则 小区车位具体规则权威解析

  规则一:车位的初始所有权属于谁

  除机械车库属于机械设备外,在小区内存在的各种车位、车库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属于建筑物(独立车库、地下车库、架空层车位)、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露天停车位)。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原始产权,产生于制造。《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合法建造的行为完成,就产生所有权,建造人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设了全部房屋、设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权人。只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如《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二是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这就让与或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车位原始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业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建设单位的出售、出租、附赠等行为,继受取得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规则二:人防车位的所有权

  住宅建设中,通常会配建人防设施,平时作为车位利用,这就形成了人防车位。关于人防车位的产权,实务中争议更大。一方面,《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另一方面,该法又规定了民用工程开发单位的配建人防工程责任。有一点必须明确,法律没有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者拥有所有权,而且还规定了人防工程的使用许可制度,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其所有权应认定为国家所有。因此,人防工程规划为车位,或者用作车位的,其用益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过人防管理机关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确定。

  规则三:业主对配套车位的法定用役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何理解与落实这一规定,存在不同认识。“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就意味着“其次”可以另作安排。但是,“首先”满足需要又不同于优先权。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就是必须按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处分给业主。既不能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也不能超过规划配置比例,集中处分给业主。比如说,某住宅小区的车位与房屋套数的配置比例是0.8:1,那么,每套房屋的业主只能购买或承租一个车位,不能有两个,更不允许业主或者非业主投资性的购买。

  《物权法》的规定,赋予了业主对配套车位的法定用役权,不管车位归谁所有,业主都有权根据需要使用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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