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整套会计原理、程序和方法,以下是由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已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对税收筹划更加注重和渴望,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为了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在企业活动中占重要地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由于企业所得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重,而且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如果税收筹划失当,那它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会计核算
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需要向国家征税机关缴纳的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与所得税会计紧密联系,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 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税务会计 的一个分支,是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整套会计原理 、程序和方法。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会计收益 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要求。因此,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 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国家 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故在计算所得税 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而要以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的计算出应税收益,因而就产生了调整这一复杂过程的专门的所得税会计。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处理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的重要形式。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具体是指董事会所在地或者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税都要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3.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各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不是销售额或是营业额,它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原则
1.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的经营业绩是通过利润来综合反映的,利润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而企业的会计核算也是按年进行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所得税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现税收征管和会计的完美结合。
2.企业所得税征收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收益额,而不取决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企业,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企业,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税收筹划的概论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1.税收筹划概念
什么是税收筹划,可谓众说纷纭,目前尚难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很统一的说法。下面是一些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一书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2)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3)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2、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区别
(1)税收筹划是符合税法要求的,是市场条件下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正当行为。税收筹划是税法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偷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隐瞒、虚报等欺骗手段以逃避交纳税款的行为。偷税也可以称为逃税,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违法性。它是对税法的蔑视与挑战,因而一旦被发现,必然受到惩罚。
(3)避税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他应承担的纳税数额,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使用的方法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
3.税收筹划的特征
(1)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
(2)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
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则,要求有长计划、短安排,周密实施。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就从客观上为纳税人提出了对纳税问题作出事前筹划安排的可能。另外,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室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3)税收筹划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仅体现在降低企业税负,其真正的目的是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或者股东价值最大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但一定是税后收益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方案。因为,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等于企业税后收益增加,有时候一味追求税款的较少反而可能会导致企业税后净收益的下降。
3.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1)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转嫁筹划
税负转嫁是一种纳税技巧,在悄无声息中实现税负降低。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大小,而价格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
(4)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4.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1)综合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纳税人不仅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而且要把它放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税收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对其经营活动整体加以权衡才能取得最大的利益。
(2)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效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税收利益。”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必要。选择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利益大于筹划成本时,应当展开税收筹划;反之,则应当放弃税收筹划、
(3)守法原则
守法原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遵守的基本的原则。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征税。税法是处理纳税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纳税主体共同遵守的法律准绳。企业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是守法原则的体现。
(4)事前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人身份和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待遇也应存在差别,这是纳税人选择较低税负的机会。这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它是筹划性的具体要求的体现。
(二)税收筹划的现状和意义
1.税收筹划的现状
(1)从政府角度来看,税收法规不完善、税收征管不规范、缺少税收筹划的法规。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税收法规不规范之处尚存,往往法规刚出台,相应的补充条例就出来了,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层次多,立法技术不高,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法规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就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对具体的税收事项,我国税法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 即使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或者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到政府税务机关、各类纳税主体和税务中介机构。税收筹划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就税收筹划的政府管理、行业服务、企业规范等方面出台指导性的法规,税收筹划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无章可循造成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诸如工作无序、筹划风险加大、税收筹划收费混乱、业内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低等诸多问题。
(2)从企业角度来看,税收筹划目标缺乏战略性、过程缺少多维性、方式缺少多样性。
在税收筹划目标上,企业目前所进行的税收筹划通常是单纯地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并没有着眼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当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减少时,追求减少税负显然毫无意义。因此战略性的税收筹划,必须立足于一定的企业经营期间必须着眼于企业全局,考虑企业长远、整体税负的下降。筹划过程中,目前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常常着眼于某些税种、集中于某个经营时段以及局限于本企业,从而使筹划进程呈现单维的特点。从时间上看,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收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之间、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从空间上看,税收筹划不能仅限于本企业,而应同其他单位联系、共同实现筹划目标。在筹划的方式上,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企业应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务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人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3)从中介角度来看,税务代理市场化不够、内部管理不规范、执业人员素质偏低。
税务中介市场化不够,没形成有序竞争的局面,具有知名品牌的代理机构寥寥无几,税务代理专业人员特别是注册税务师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税务代理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健全有关税收筹划工作的职责、流程及客户服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风险制约机制和行业约束制度,执业秩序较为混乱,影响了税务咨询机构的社会形象。执业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较差。目前为我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从业人员,大多为专门的财务人员,其知识面普遍较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而税收筹划需要的是知识面广而精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系统的财务知识,还需要通晓国内外税法、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我国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匾乏。
(4)从理论界角度来看,缺少系统严密的理论框架、已有的理论研究不注重实际。
尽管国内学者有关税收筹划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文献也不少,但大都局限于原理性的介绍,鲜有做深入地探讨。和西方发达国家日益成熟的税收筹划理论和日益丰富的实践经验相比,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理论和实际经验都较为缺乏,迄今为止既没有一套系统、严密的理论框架也没有相对来说比较规范的操作技术。另外,又由于我国从事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的人员和税收筹划实施人员是分离的,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不注重实际应用,导致理论上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技术缺乏现实的可行性,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不到指导性作用,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综上所述,我国的税收筹划现存问题较多,还需要不断完善,因此,政府、企业、税务中介机构及理论界应该重视这些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确保我国税收筹划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2.税收筹划的意义
(1)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的有效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企业获得递延那谁的好处,即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递延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2)在国家角度来说,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和税收代理业务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关注重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关注重点
1.预缴与汇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要想节省纳税成本,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而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所得税预缴期间内尽可能合法地少预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2.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
当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往往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这时企业将面临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从实质上看,子公司、分公司都是从母公司分离出来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财务、人事上的控制权。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盈利同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所以分公司若出现亏损,可在母公司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母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和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税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应当对照这些条件,若有符合则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若固定资产价值不大,凡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尽量计入期间费用。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选择较低的净残值率。此外,税法虽然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作了最低规定,但企业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对决定折旧年限的长短有一定的自主性。企业应当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折旧计提或摊销完毕。
4.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纳税人发生的真实、合法、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除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新税法的规定,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要充分运用这些政策,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幅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5.借款费用
新所得税法上根据借款费用的不同性质,对其处理方式也做了不同规定,有些予以资本化,有些予以费用化,有些虽可列入费用但需纳税调整。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法节税:①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可能资本化;②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③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6.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这项规定与原所得税法有很大的差异:①扣除比例变化,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②扣除的税基不同,原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四、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个案税收筹划法
所谓个税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针对具体的涉税实例,利用税收筹划原理,结合当地的税务管理实际运筹降低税收负担,或者将税收负担调节到理想状态的过程。包括以下几点:
1、收入税收筹划
收入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筹划。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2、成本费用筹划
成本费用筹划,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筹划。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在通货膨胀时注册成立或企业申请会计政策变更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时,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成本;在物价变化不定时,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核算成本,这样可以提高企业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为了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这样,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种无息贷款,企业无形中增加了收入。
3、盈亏抵补筹划
盈亏抵补筹划,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
4、租赁筹划
租赁筹划,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差别的情况下,使利润流向税率较低的一方,效果更加显着。
5、筹资筹划
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策划和还本付息策划。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当企业间税率有差别时,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使企业利润分散。
6、投资筹划
投资筹划,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即投资者,在为新的投资进行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最优选择。
(二)政策利用筹划法
1.投资地点
投资地点: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优惠条件的规定,选择在不同地点进行投资,享受低税负的优惠条件。例如国家规定在西部地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区,获得税收优惠。
2.投资行业
投资行业:税法规定对投资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实现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享受15%的低税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3.择业人员的筹划
人员构成:现行税法中有一些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应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可按支付工资100%扣除。
4.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国家对不少产业实行减免税优惠,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5.准确设置会计科目
准确设置会计科目,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如企业对于情况属实的毁损,如果进行了税收筹划,在限额内的部分,企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将资产转入坏账,争取税前扣除,则企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还有,会议费与招待费、广告费与宣传费等,如果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争取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列支,则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成本,达到节税目的。
(三)资产重组筹划法
1.采用企业分立合理避税
采用企业分立合理避税:利用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率不同的政策,将企业分立,实现合理避税。
2.采用企业合并合理避税
采用企业合并合理避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的政策,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五、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个案税收筹划法案例分析
案列分析: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证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商品。具体方案如下几种选择: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为25%,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1(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
税收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的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今宵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1.17-72÷1.17)×25%=10.26(元)
税收净收益=21.02-10.26=10.09(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比较,方案一优于方案二。
(二)政策利用筹划法案例分析
案列分析:某市一大型商场共有员工200人,2007年全年实现收入1200万元,实现利润300万元(未扣除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计划扩大经营规模,加盖两层扩大零售面积和零售种类。该企业预计2008年全年收入1800万元,利润总额550万元(未扣除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需招聘员工100人。
方案一:新招聘的100人中有50人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员工,50人是其他人员。该企业与新招的员工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该企业有资格享受上述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经得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在省份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则企业预计2008年应缴纳的税费为:
营业税=1800×5%=9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0×10%=9(万元)
企业所得税=(550-90-9)×25%=112.75(万元)
因享受优惠政策准予扣除的税额=0.45×50=22.5(万元)
纳税总额=90+9+112.75-22.5=189.25(万元)

方案二:新招聘的100人全部为下岗失业人员,其他条件同上。则:
因享受优惠政策准予扣除的税额=0.45×100=45(万元)
纳税总额=90+9+112.75-45=166.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纳税22.5万元。这是因为充分享受了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多扣除了50人的定额标准税额。
(三)资产重组筹划法案例分析
案列分析: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企业进行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如下: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企业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5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方案一:江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25万元(1000×15%+300×25%)、200万元(1000×15%+200×25%)、175万元(1000×15%+100×25%)、150万元(1000×15%),4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95万元(1000×15%-200×15%+300×25%)、177.5万元(1000×15%-150×15%+200×25%)、160万元(1000×15%-100×15%+100×25%)、142.5万元(1000×15%-5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75万元。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75万元(1000×15%+300×25%-200×25%)、162.5万元(1000×15%+200×25%-150×25%)、150万元(1000×15%+100×25%-100×25%)、150万元(1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六、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成本
税收筹划的效益是指它给企业带来的纯经济利益,这种税收收益的大小,常常与税法、经济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当企业税收负担重、课税税率高、税收优惠条款复杂时,企业是否采取税收筹划,效果不大一样。税收筹划的成本则包括为进行筹划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好财力。由于税收筹划涉及面广,当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时,所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所以当税收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应当开展税收筹划;分之,则应该放弃税收筹划。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纳税人在作纳税筹划前必须要深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拥有一定的财务和管理知识。纳税筹划一般在纳税人经济行为发生前就作出安排,而且环境及其他因素有时错综。常常有些非主观所能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监控,一旦发现方案本身或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更正,从而避免涉税违法犯罪风险的发生。(三)企业税收的事前筹划
事前筹划性是纳税筹划的一个特征,是指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筹划。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纬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偷逃税嫌疑时,才想起了注册税务师和纳税筹划,企图通过注册税务师消灭或解除纳税义务,恳求注册税务师来维护自己所谓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划分不明确
税收筹划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我国还属于起步阶段。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许多人对这一概念还不够了解,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和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就是造假账,从而使税负降低,达到节税的目的。甚至有些人将税收筹划和偷税联系在一起,打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的旗帜实则进行偷税逃税。税收筹划和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国家机关鼓励企业实施的,而后者是违法的,是国家机关严重打击的。所以明确划分概念是很重要的,这也是企业守法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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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昌。最优纳税方案设计[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