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 总局发布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做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食品召回监管

  (一)关于召回食品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办法》,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二)关于停止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按《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的实施方做好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对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三)关于召回计划的评估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后认为召回计划需修改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继续实施召回。评估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工作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食品召回的时限

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 总局发布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实施分级和限时召回。对于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损害程度的评定,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临床发病及损害等具体情况确定,或者聘请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相关评定,参与评定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召回时间的,应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召回食品的处置

  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研究制定召回食品的销毁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明确召回食品分类处置的方式,指导生产经营者开展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明确处置报告制度和监督销毁的相关工作;对未依法处置召回食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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