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3日-26日,引航中心许崇标副主任带队,组成7人调研小组,赴深圳港引航站调研。感受颇多,收益匪浅。深圳引航站诸多管理思想、理念值得我们学习,诸多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深圳港口、引航站概况
深圳港是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建立而发展的。现有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福永、盐田、下洞、沙鱼涌、内河9个港区,建有500吨级以上泊位14一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5八个,集装箱专用泊位二十五个,通往世界各地160多条集装箱航线,截止2006年连续4年保持世界第4大集装箱港口地位。深圳港已初步成为我国华南地区的集装箱主枢纽港口。
深圳港引航站是统一实施深圳港船舶引航的引航机构,于1997年6月正式成立,现隶属深圳市港务局(港务局和交通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深圳港引航站下设东部分站和西部分站,分别实施相应港区的引航工作。此外,引航站还设有综合部、安全技术部、调度室、策划发展部和船队等五个部门。全站现有职工93人,其中引航员59人,引航员中有高级引航员25人,一级引航员13人,二级引航员11人,三级引航员2人,实习引航员8人。正式职工67人,外聘人员26人。深圳港引航站的人、财、物均由深圳市港务局统一管理,引航站的行政领导按港务局规定的组织程序任免。
目前,引航站正在进行引航助航与监控系统的建设。该系统总投资1400多万元,是国内迄今投资规模最大、技术先进的引航监控及管理系统。该系统于2006年底开始建设,计划今年8月份正式运行。该系统主要由CCTV电视监控系统、VTS监控系统、AIS引航监控系统、引航管理信息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五部分组成。该系统建成后将达到采用多种手段,实现实时监控和“有形管理”,增强对引航生产的监控和管理力度。
二、安全管理
深圳港引航站依照“管理统一、引领安全、服务优良、廉洁高效”的管理方针,引航安全状况较好,成立十年来未发生引航责任事故,整体服务质量较高。
深圳港引航站于2005年11月建立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坚持“安全引航、优质服务、廉洁高效、开拓创新”的宗旨,明确安全管理目标:1、无工亡事故、无重大船舶交通事故;2、上报引航事故率低于1‰。同时,建立了诸多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了《深圳港船舶安全引航实施细则》,细则中对靠泊要求、拖轮使用、富余水深、码头、能见度、危险品夜航等要求都进行明确规定,有别于长江现有管理要求。
1、船舶靠离泊安全保障
指泊的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①船舶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最少不小于船舶总长加上20米;
②船舶长度大于100米小于23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120%;

③船舶长度大于230米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125%;
④指泊的泊位在码头折角处,其长度应扣除相临折角泊位停靠船舶的宽度,再增加船舶长度的5%。
⑤对突堤式码头,船舶靠泊后,船首、尾应不超出泊位设计长度。
2、船舶在航行、靠泊时的富裕水深规定
*船舶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
①吃水在8.0米以下的,应不少于50公分;
②吃水在8米及以上——12米以下的,应不少于吃水80公分;
③吃水在12米及以上的,应不少于1米;
④在锚地锚泊的船舶,应不少于吃水的15%;
⑤油、气、危险品船,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相应增加20公分。
*货轮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不少于50公分;
*油、气、危险品船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不少于70公分。
3、靠离泊对码头要求
码头公司应设码头专门负责人,负责船舶靠、离、移泊的安全指挥工作。码头指泊员、系缆人员应在船舶靠、离、移泊时间的半小时前到达码头现场,备妥碰垫,并正确显示信号旗(灯)。船舶靠离码头时,码头公司应配备足够的系缆人员。
①在一般通用码头,对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靠泊时应不少于6人,离泊时应不少于4人;
②对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靠泊时应不少于4人,离泊时,应不少于3人。
③在栈桥式码头,对3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船首、尾应分别不少于4人;
④对3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靠、离泊时,船首、尾应分别不少于2人。
4、各码头公司应及时向深圳港引航站提供航道、港池、泊位前沿水深蓝图,西部港区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东部港区每半年提供一次。如不按时提供蓝图,将按每月回淤量10公分递减计算使用水深。
5、船舶靠、离、移泊时,一般控制在6级风力以下进行。
6、吃水9米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港时间一般应选择在缓流或平流时刻进行,潮差在每小时15公分左右为宜;
进出港区或码头航道的设计宽度小于5倍船舶最大宽度者,潮差应不大于每小时30公分;
靠、离顺流顺岸码头的船舶的潮差应不大于每小时40公分;
吃水9米以下的船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潮差可适当放宽。
7、吃水9米以上的船舶,进、出口时,航行于设置叠标的航道上的能见度应不低于在航道进口处500米外用肉眼看见航道叠标为准;
吃水9米以下和船长150米以下的船舶,进、出口时,能见度应不低于1.0海里。避免在浓雾或暴雨中进出港。
8、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船舶,特别是液化气船舶进出港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并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护航。
9、当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船舶靠、离、移泊条件符合码头设计规范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协助引航作业。具体规定如下:
①船长100米及以下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一艘拖轮;
②船长100米及以上~190米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两艘拖轮;
③船长190米及以上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三艘拖轮;
④船长80米及以上~90米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两艘拖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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