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评定标准
(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2014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必须体现实施绿色增长技术(要注明主要的技术内容,并有对应的辅导员签名证明)。
二、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依法完成2014年度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必须体现实施绿色增长技术(要注明主要技术内容,并有对应的辅导员签名证明)。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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