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玉林市中药材与工业品市场管理分局对该局成立以来的首起网购食品案件进行了查处,责令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销售规定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网络食品安全、食品广告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委员建议凡在网上销售食品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许可。
此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税收法定、授权立法、部门立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代表建议将税收立废的权力收归全国人大,并制定时间表公布各个税种的立法规划。
入网食品应有经营许可证
在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网络食品现在问题也很大,草案二审稿只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作出了规定,但对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作规定,建议增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前不久的一天上午,该分局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说,家住玉林城区的市民贺某,前不久通过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互联网上的网店订购了“肉苁蓉袋泡茶”、“芪归双补茶”、“九参茶代泡茶”各5盒,合计款项190元。但他在收到这些网购食品后,发现“肉苁蓉袋泡茶”等外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于是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为此,该分局当天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该食品公司调查时,该公司解释说,他们在接到贺某要求购买“肉苁蓉袋泡茶”、“芪归双补茶”、“九参茶代泡茶”等货物的订单后,由于店里并没有现货,是以贺某同等价格向另一家公司订购的,然后再以邮寄的方式销售给贺某。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贺某举报的“肉苁蓉袋泡茶”外包装上的标签确实没有产品标准代号、没有标注生产商的地址,不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于是,责令该食品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将所有同类问题的食品下架,并处罚款2000元。
工商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产品时,要注意提高辨别能力,首先辨别商品的产地,有关的批文,生产日期等,并索取购买凭证,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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