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民办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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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市民办学校 审 批 登 记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青 岛 市 教 育 局 印 制
填 表 说 明
1.凡是举办民办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需正规打印。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2
关于举办青岛××培训学校的申请
青岛市教育局:
为了XXXXXXXX(学校设立的目的等),现申请举办XXX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行性论证
拟办学校的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与优势、拟开办专业及开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周边生源需求情况、拟年招生规模、办学形式(脱产或业余)等。
二、举办者
公司举办介绍下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公司经营范围等内容。个人举办介绍下个人经历或者从事教育培训经历等情况。
三、办学层次
中等(或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四、办学条件
介绍下拟办学校位于XX区XX路XX号,办学场地面积,教室、办公场所情况,消防验收情况,师资情况,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五、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组成情况,运行机制。学校内设机构情况,设XX处、XX处。
六、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学校注册资金由XX投入XX元注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介绍一下。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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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 (章)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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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中等(或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5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法人代表: 董事长: 校长:
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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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7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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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万元(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9
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如果没有,请删掉此项);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此条请删除)。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此条请删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10
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出现以下事由应当终止: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五)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六)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按11
规定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物、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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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董(理)事 会 一 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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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理)事 会 成 员 简 历
(董事会成员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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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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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人代表简明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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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长简明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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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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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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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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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设专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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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不足时另附表) 专业名称:高一语文
学制(总课时数): 32课时
使用教材:高中语文必修(人教版)
课 时 安 排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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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担 保)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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