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防“假羊肉”流向餐桌,从12月1日起,包括临沂在内的全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为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让百姓吃上放心羊肉,自12月1日起,我省各级食药、公安、畜牧3部门将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并出台了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从生产、流通、餐饮等各个环节规范羊肉及其制品。
通告要求,在屠宰环节,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在生产加工环节,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生产混合肉必须显着标注成分及比例。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在食品流通环节,销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供货商、食品店等经营业户要在销售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销售进口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销售混合肉的,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以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
在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羊肉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羊肉及其制品,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羊肉及其制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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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部分火锅店已公示羊肉来源 将抽检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羊肉产品
11月30日,本报记者走访了临沂市区多家火锅店发现,有的火锅店表示已接到通知,并按要求对羊肉的产地、品牌进行了公示。
按照要求,12月1日至20日,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主体、生产经营企业(业户)对照《通告》,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其中,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来源、品牌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