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最近碰到一件窝心事。3月12日,她在东风中路一家新开业的连锁超市内购买了一大包方便面。25日,吃的时候感觉有异味。一看,发现该方便面是去年9月15日生产,保质期6个月。她购买时没注意,当时还有3天将超出保质期。
26日,刘女士拿着这包方便面来到该超市,发现该批次的方便面仍在销售。她当即又购买了一包。
在超市服务台,她与工作人员交涉。结果是,超市方面认为她第一次购买的方便面在保质期内,没有问题。但可以退货。对她刚刚购买的过期方便面,给予退货及10倍赔偿。
刘女士认为,如果是一般面包类食品,保质期三五天,一般消费者买后,都会尽快食用;但像方便面这类保质期较长的食品,一般消费者买后,不一定当下就食用,有的可能放些时日,以备不时之需。那么,对后者这样的食品,距保质期还有3天,超市还可以正常销售吗?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12315及市工商局食品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商场超市在销售时商品还在保质期内,即为合法合规。比如,上述事例中,超市在3月15日(含当日)前销售该方便面,既不违法亦不违规。而在该日之后再销售,消费者则可举报,工商部门将予以查处,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可获得1-10倍赔偿。
这里涉及临界食品销售问题。所谓临界食品,即快到保质期的食品。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临界食品没有统一的明确界定。市工商部门有关人员称,我省目前没有说法,但北京等地有相关管理规定。记者查阅资料,外省(市)在商超倡导推行设立临界商品柜台,但执行中仍有许多具体问题。
目前在我市,临界食品销售仍以商场超市自律为主,较大商场管理更为规范。据时代商厦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赵学军介绍,他们不把即将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同普通食品商品混卖,而是采取特价、捆赠等形式销售,并在顾客购买时予以提醒。该单位制定制度规定,对自采预包装食品一般在距保质期剩余1/4,代销预包装食品一般在保质期剩余1/3时,纳入重点监控,在合理范围内,做出降价、促销、换货等相应处理。
事实上,商超对临界商品采取降价、促销的形式销售较为普遍,虽很少标以“临界商品”字样,但不少消费者心知肚明。
令消费者感觉担心的是,明明是临界商品,却有商家既没搞任何促销活动,亦没有任何提示,与正常商品混售。消费者一个疏忽,买回家,后悔不迭。
记者查询得知,早在2007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就发文,明确要求销售者“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作为消费者,我们希望更多商家从方便消费者、改善服务出发,加强临界商品管理,让消费者买得明白,用着放心;更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监管举措,为消费者营造更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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