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清单 安徽出台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十必须”清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十必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实行严格监管。

  《清单》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资质材料及所销售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真实身份;

  必须索取、留存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必须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必须根据各类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配备满足药品储存条件的设施、设备,并实行色标管理;

  疫苗、生物制品等需要冷藏、冷冻的药品,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进行存放,并定期检查储存温度;

  所有药品必须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清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对药品使用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测。

  发现假药、劣药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禁止使用非法自配制剂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禁止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医疗机构药品清单 安徽出台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十必须”清单

  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双人双锁。

  安徽省局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自查,严格规范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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