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诸多不足、修订势在必行
实行3年后就开始修订,5年后就被废止,对于一个部门的技术性规定来说,这两个时间段都并不算长。面对即将到来的10月1日,我们不禁要问,旧《名录》存在哪些不足,而新《名录》又将带来哪些改变?
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首次制订并发布了旧《名录》。实施5年来,旧《名录》在全国各行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实践表明,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是科学的,有利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提高环评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杜绝审批中的暗箱操作。”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开采地下水需不需要环评?开办动物医院需不需要环评?举办大型实景演出需不需要环评?在旧《名录》中,这些问题你全都找不到答案。

而且,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方面,旧《名录》也有待改进。旧《名录》中将“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纳入了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名录,但是,这样的做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应纳入规划环评管理的规定不尽一致。此外,旧《名录》还存在环评类别划定不够细致合理、敏感区定义过于宽泛等缺陷。
广泛征求意见、两年磨出一“剑”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这些上位法为制订新《名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2006年8月,名录修订工作开始启动。
据介绍,为了尽可能修正旧《名录》的不足,增强新《名录》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新《名录》制订工作一启动,环境保护部就发函至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环保局征求意见,要求地方对旧《名录》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建议。同时,成立了专门的修订工作小组。随后,又召集专家、行业代表和地方环保局有关同志多次进行讨论,确定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
2007年3月,在吸取专家、行业代表和地方环保局意见的基础上,新《名录》修订完成,再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部相关业务司、部分大中城市环保局和环评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旧《名录》修订共征求了152家单位的意见,收到75家单位的反馈意见,此外,还收到网上反馈意见6个,提出具体的意见及建议455条。在归纳整理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对每条意见和建议从技术以及可操作性上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对可以修改的意见采纳修改,对无法采纳的意见也进行了原因说明。
经过两年的认真修订后,新《名录》终于在今年浮出水面。
七项重大调整、细化环境敏感区
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新《名录》对旧《名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