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正式进入实施和过渡阶段。日前,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众目期待中由国务院法制办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为“条例送审稿”)强化了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的监管,对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婴配注册组分析整理的条例送审稿中专对婴配产品的内容,供网友参考。特别提示:公众可于11月19日前对条例送审稿进行意见反馈。
一、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
1、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二十条)
2、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标准已经纳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的,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备案。(第二十七条)

3、生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企业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4、生产企业应当公开所执行的企业标准。(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第三十九条)
2、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或者电子存档。(第四十八条)
3、销售实行备案管理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备案凭证,核对标签和说明书的信息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否一致。(第四十八条)
三、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1、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第八十条)
2、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标签应当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实标注原料的具体来源,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第九十五条)
3、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的物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命名中体现。(第九十六条)
4、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第八十条)
5、食品配料中含有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物质的,生产者应当在配料表中予以标注。(第八十一条)
6、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广告不得进行含量和功能宣传。(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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