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为目标,将食品生产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质量监管标准,规范食品生产主体资格、采购活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销售渠道。按照“巩固提高一批、规范整合一批和整顿取缔一批”的要求,加强源头治理,改进监管方式,不断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摸排工作;2015年上半年,完成告知性备案总数的70%,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告知性备案工作;三年内实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全覆盖。

《指导意见》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和主体责任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规定了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饮料(包括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等;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制品除外);调味料,包括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烤鱼片;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意见》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禁止向商场超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告知性备案范围外的产品;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指导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规范监管提出要求
一是实施告知性备案制度。符合生产条件的,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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