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针对保健食品监管着力颇多,其中最大亮点在于改单一注册制为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加强对原料和保健功能的目录管理,从源头上把控产品质量安全。
笔者认为,分类监管模式更符合监管现实和产业发展需要。保健食品品种繁多,原料来源多样,保健功能各异,具有的风险隐患显然有大小轻重之分,如补充矿物质类就只是为身体补充营养元素,普通食品也几乎都含有,实无审批之必要。
如果沿用以往注册制的管理模式,产品从研发、试产到审批整个流程周期长、效率低,影响企业运营和发展壮大,也有悖简政放权的大趋势。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集中更多精力关注相对高风险的保健食品监管,减少简单重复和低效率工作,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关注保健食品原料管理,这是源头监管理念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保健食品的安全首先是原料的安全,离开原料的安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根本无从实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保健食品应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生产,且采用新原料生产的产品一律需取得注册文号,这是监管关口前移的有益尝试,有助于从全局上和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借鉴“禁烟”的做法,要求保健食品需在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中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笔者以为,此项规定意义重大。
首先,传播了正确的保健食品概念。保健食品和药品,两者属性不同,作用各异,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有病在身,不求助于药品,却依靠保健食品来“治疗”,往往适得其反,延误治疗时机。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中明确表明不能代替药物,有助于廓清消费者的认知误区,引导其正确选择,避免对保健食品的过度和不当消费。
其次,能够堵住“忽悠者”的如簧巧舌。试想一下,当“忽悠者”高高举起所谓的“治病神器”,吹得天花乱坠之时,就会有人提出质疑:产品上明明写着“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怎么能够治病?随着质疑者和清醒者越来越多,“忽悠者”的吹捧行为就会大大收敛甚至消失。
当然,保健食品监管任重而道远,《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还未出台,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还有待确定。天下武功唯快不破,期望立法者和监管者未雨绸缪,构建更为严密的法律体系,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管路径,堵住制度漏洞,保障消费安全。(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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