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追溯平台 小作坊处罚适用条例 小作坊应建追溯体系 否则最高拟罚3万元

  记者19日获悉,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然拟将最高处罚3万元。

  “意见稿”所称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是指在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内设多个食品小作坊,对食品小作坊的原料验收、出厂检验和产品溯源等实行统一、有效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

  “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应当采用参观走廊、玻璃橱窗等方式,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

  根据“意见稿”,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建立并执行统一的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统一的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统一的出厂检验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水和废气进行统一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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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拟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即日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请市民提出修改意见。

  小作坊要与有毒有害场所

  保持安全距离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1万多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数量则更多,在带给群众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散、小、乱、差等问题,亟待加强监管。

  根据《条例》,在我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实行登记管理。但小作坊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果冻、饮料等食品;用勾兑工艺生产加工的酒类;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小作坊食品追溯平台 小作坊处罚适用条例 小作坊应建追溯体系 否则最高拟罚3万元

  这也意味着在开小作坊前得先带上申请书、身份证、健康证等材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整个过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样一来,小作坊也有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最低标准。”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举例,比如小作坊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等。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备案卡

  要在显著位置摆放

  与小作坊不同的是,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

  食品摊贩要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这些信息制作并向其出具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备案卡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对食品摊贩的卫生要求也不低。比如要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标识等。

  从事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或者有固定店铺,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设柜兼营食品的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无证经营将处以罚款

  一看这么麻烦,有些小作坊可能会胆大地想无证经营。根据《条例》,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将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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