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我要写这样一篇文章,混迹夜场的资深人士陈先生说,夜店里有强奸吗?有吗?有吗?哪个不是你情我愿逢场作戏呢。可是,讲真,每年总是会有那么一些个倒霉的小伙子因为撩妹不慎或者嫖娼不小心成为了“强奸犯”。最让人可气的不是真强奸,而是真暧昧后却被“套”成了强奸,说起来都是血泪教训。当然,嫖娼是违法的,本文作者立场一贯坚定,鄙视此类违法行为!
当然,我说的安全,肯定不是教你使用0.01的冈本或者杜蕾斯,那样太缺乏技术含量了。以下是本人办理强奸案的一点心得,谓之“夜店撩妹安全宝典”,整理出来送给男性朋友们。
第一,即使你爱她,也千万不要霸王硬上弓。如果一起去夜店的是你暗恋的女孩,意欲趁月黑风高灯红酒绿,喝点小酒酝酿激情,趁机把关系往前发展一小步,或者迈开一大步,那也要小心。
首先作为男生,你自己不要喝多,酒后乱性,如果女孩已经反抗了,你还趁着酒劲霸王硬上弓,肯定是不行的(此处系半推半就装模作样式反抗还是真反抗,请根据现场情形自行分辨)。醉酒失言,顶多丢脸,醉酒乱性,难有好运,即使是醉酒导致意识不清,对犯罪构成也没有任何影响,更不影响量刑。
不过,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你喝啊喝,终于成功把自己喝趴下了,然后被女孩霸王硬上了弓。这种情况下,旁观群众只想说一句:禽兽,对着我来! 第二,不要强行灌醉,更不能偷偷下“药”。这种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便男性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遭到女孩明显的反抗,男性一样可以构成强奸。拼命把女孩灌醉,趁机占便宜,灌酒就是强奸犯罪的一个着手行为。对于这种一开始就带着坏心眼的坏蜀黍,就应该追究其强奸责任,法律绝不保护。
还有更坏的,偷偷在女孩酒水饮料里下“药”,包括一些容易引起性兴奋的毒品或者各类迷奸性药等等,然后趁机发生性关系,性质就更恶劣了。此时,即便是女孩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表象),照样可能涉嫌强奸犯罪,还有可能涉嫌毒品类犯罪。这有点类似于抢劫犯罪中的麻醉抢劫,迷翻了再抢,或者迷翻了再奸,构罪都不是问题。
第三,夜店门口“捡尸”要慎重。不知道“捡尸”是什么意思的老年人,请自行度娘解决。
“捡尸”行为,能否构成强奸,不能一概而论。我觉得发明这个词就是奇葩,早期是台湾人喜欢这样讲,后来就发展到了北京的三里屯一带夜店。这里排除蓄意灌醉“捡尸”的情形,如果女生不是你灌醉的,你纯粹出于保护女孩安全的角度将她“捡”回家,然后又在女孩深醉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女孩醒来若要追究你的责任,还是很难说清的,存在刑事风险。如果女孩感谢你没让她酒后流落街头,不愿追究,甚至主动以身相许,那当然相安无事。
或者,你真的如六神磊磊说的胡斐一般,陪了程灵素一路,就是不发生点什么。那就是绝对的安全了。
听说后来也有妇女假装醉酒故意躺在马路上等着被捡尸的,这个,呃,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情况的话,当然是不构成强奸的。 第四,嫖娼违法,但是如果嫖了,记得爽快掏钱。在娱乐场所,还有一种应受非难性男女关系,叫做卖淫嫖娼。这个当然是违法的,不过,违法不等于犯罪。男人有一种失败就是生生把自己从嫖客做成了“强奸犯”,真是有一口血好吐。这种案例太多了,不需要我举例。
首先,嫖娼是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责任的,一旦查处,可能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收容教育,那个著名的黄海波,就是因为嫖娼问题,在行政拘留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当然,更悲催的事情是,你嫖娼不成,反而被诬告陷害为强奸。娱乐场所发生的强奸案,很大部分是与嫖资纠纷相关,不排除有一些卖淫女会以报警告强奸的手段要求嫖客支付嫖资。
所以呢,如果真的去嫖娼了,一定记得爽快支付嫖资。尽管卖淫女诬告陷害嫖客不一定会成功(通常需要调查女性事前事后表现,电梯监控举止等大量外围证据才能定),但一旦被诬告,终究是一件麻烦事。根据一般消费习惯,又不能事先签一个嫖娼合同为证,对吧。 第五,搞浪漫千万记得去一家好的酒店。千万要去一家好一点的酒店,如果带女孩去seven day,motel 168之类的酒店,浑身上下透着一股子的穷屌丝劲,不是找死吗?
你要搞浪漫,好歹找一家像样一点的酒店,情调好,逼格高了,说不定女孩就不反对了,女孩愿意了,就不叫强奸了。道理就那么简单。
前阵子网络传得沸沸扬扬的南方某报记者强奸女实习生案件,该记者居然带着实习生去了一家seven day连锁酒店,真是丢尽了媒体界的脸,真要泡实习生,也不能去seven day啊。后来,报道说这个记者被警方刑拘了。
钱不是万能的,但有时候,还真的就是钱的问题。我曾经办过一起强奸案,是两个在杭州打工的外省年轻人,两人是同事,男孩一直喜欢女孩,两个人平时上班也经常打情骂俏的,有一天,两个人单独在仓库理货时,男孩没有把持住,脱了女孩的裤子……期间女孩也没有激烈反抗。事后,男孩想结婚,女孩本身也并不想报案,甚至阻扰母亲说出此事。但是女孩的家人不知道是不是不想让打工的穷小子占了便宜,坚持要去报案。然后,法官手里又多了一起强奸案。
容我假设一下,如果本案中男孩是杭州城郊的富二代,哪怕不是富二代,是城郊拆迁户的孩子,财产不用多,家里有个三五套回迁房的,对于这种非典型性“强奸”,女孩家长估计就不会坚持去报警了。 最后,不得不强调一点,男生如果有惊人的美貌,比如吴亦凡这样的,一般是不会存在“强奸犯”的麻烦的……你看人家凡凡和女粉丝约炮,就没事吧,燕公子还专门为此写了一篇文章《我们为吴亦凡的性生活操碎了心》,说凡凡这种颜值的男生去约炮,简直就是用自己的肉体去普度众生啊。
唠唠叨叨说了这么多,不知道能否帮到男同胞们,如果有一点点用处,请拿走,不谢。 题外话:撩小鲜肉,也可能构成犯罪话说魏巍律师的帖子发出后,有一位王先生不无担忧地说,我觉得吧,男的也要注意,毕竟有的人口味不一样。所以,这里说说题外话,关于男性之间的性侵问题。

从前,我们国家14周岁以上的男性如果被性侵,基本上是哭诉无门的,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仅限于女性,猥亵的被害人也仅限于女性和儿童。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认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是不需要性保护的,如果不存在非法拘禁等情形,一个男人被强奸一次,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造成多大的身体伤害,达不到故意伤害的轻伤标准,去报案也没人给你立案。
可是,现实生活的精彩永远走在立法前面,这年头重口味的人也不少,度娘一下,这样案例很多。终于惊动了立法界人士,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将猥亵罪的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了“他人”,也即由妇女、儿童扩大到了14周岁以上的男性。
猥亵妇女罪的罪名也改成了强制猥亵罪,这意味着,强行猥亵的犯罪对象包含了男性同胞。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可真是广大男同胞的福音啊,尤其是那些像王先生那么貌美的男生,可以放心了……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