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环境法中的祖父原则
摘 要:美国环境法中的祖父原则,简称环境祖父原则,是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祖父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延伸与发展。简要总结了美国祖父原则的概念、产生与发展,论述了环境祖父原则在美国法中的具体体现,并简单概述了环境祖父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法;环境法;祖父原则;祖父条款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33-02
一、祖父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祖父原则,又称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s),是一种追溯性条款。祖父条款适用于根据先前的状态而获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它赋予旧有体制下产生的事物免受新体制下新的法律法规约束的特权。
最早的祖父条款产生于1890年至1910年,收录于美国南部的杰姆·克劳法和当时美国的新宪法当中。当时,部分州通过法例以人头税及读写能力试来评定选民资格,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在南北战争前已经拥有选民资格的人及其后代。这一“祖父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黑人、美洲原住民、墨西哥裔美国人及某些白人拥有投票权的同时,保障大部分白人的投票权[1]。在1915年吉恩诉美国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发现“祖父条款”是违宪的,免除文化测试的祖父条款立即被强制停止使用。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哈勃诉弗吉

百度搜索“爱华网”,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爱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