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例 食药监局公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据公告,该局对北京市27个电视频道、10个电台频道和32种报纸类平面媒体12月份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共计108条次,涉及产品35个,均发布在平面媒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已将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对违法广告中涉及北京生产企业品种的已依法依规采取了行政处理措施,对涉及外埠生产企业品种的已转至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真伪,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经批准的广告信息,选择合法渠道购买相关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三个典型的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被通报,其中广告中标示名称为“龟鹿补肾片”的药品,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0420”,经查询,“龟鹿补肾片”为处方药,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以“全国赠男性专用国药”为标题吸引消费者眼球,宣称患者可来电领取该药品;该广告违反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进行宣传、药品不得作为赠品进行宣传等规定,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例 食药监局公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据北京市食药监局监测,2014年12月发现的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涉及24个品种、78条次,其中包括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广告5个品种、18条次。其中夸大产品保健功能、适用人群和适用范围的3个品种;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的3个品种;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的5个品种;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宣传的2个品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2个品种。

  涉及违规广告的5种保健食品中,“富硒灵芝宝”被北京市食药监局直接点名。据了解,该产品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辅助抑制肿瘤”,广告中却声称其有“抗肿瘤效果”,能“缩小瘤体”、“减毒增效”,并冒用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而被收回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该广告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等规定,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误导消费者。

  “富硒灵芝宝”曾因严重违法广告屡次登上各地“黑名单”。2011年,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要求“富硒灵芝宝”从2011年5月30日起在辽宁省范围内暂停销售;2012年,黑龙江省工商部门曾曝光“富硒灵芝宝”广告存在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2014年7月,“富硒灵芝宝”被北京市食药监局点名通报,其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宣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宣传,含有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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