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各省高考各省市录取分数线陆续公布,凤凰网教育与您一同关注。
新课标全国卷(Ⅰ)使用省份:河南、山西、新疆、宁夏、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云南;新课标全国卷(Ⅱ)使用省份:青海、西藏、甘肃、贵州。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人领发〔2013〕5号
各市(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委,省管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党委(党组):
《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3月14日
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为推动贵州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对象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三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第二类: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类: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人才外,其他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柔性引进的,每年在贵州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人才认定
第五条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核实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评审及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可以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认定并颁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对需要评审认定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开展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工作,对通过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颁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获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内容。
第四章绿色通道服务内容
第七条编制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管理部门凭《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办理进编手续,采取超编进入、逐步消化的方式实现单位编制平衡。
第八条职称评(认)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也可根据需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取得省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均予以承认并享受本省同级人员待遇。对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第一个聘期内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九条岗位聘用。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凭《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第十条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省的合法身份证件。相关手续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永久居留业务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户籍办理。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认定引进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二类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所需医疗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省卫生厅要及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定期开展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第十三条科研服务。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申报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时,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创业培训。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免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根据需要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为其聘请创业导师、咨询顾问及科技助手。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办理。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贵州工作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第十六条档案重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档案无法转入的,引进人才的单位可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以前的工作经历核实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购置汽车优惠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凭其《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身份证明及购买机动车相关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并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十八条配偶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调解决。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第二类人才配偶的安置问题,根据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解决;第三类人才的配偶安置问题,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安置;超出用人单位安置能力,需要协调其他部门进行安置的,报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解决。市(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安置,由市(州)负责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安置,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协调解决。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安置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且愿意到贵州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根据本人专长,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编制、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有关程序协调安置。
(二)原属事业身份的,根据本人条件和我省相关事业单位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协调安置;对原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通过面试、考察等形式招录到相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自主创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可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鉴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四)对其他尚未就业且愿意就业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用人单位按程序安置到有关单位工勤岗位工作;愿意参加贵州省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可按贵州省户籍人员条件报考;暂时不能安置的,二年内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九条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负责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市、区)内,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申请转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类别相同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与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市、区)内普通高中入学。

引进高层次人才非贵州省户籍子女,在贵州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贵州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毕业后在贵州省参加高考的,按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可享有与贵州省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并优先录取。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涉及的相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相关服
务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监察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做好各职能内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应提供外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外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一)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程序调入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
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三)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四)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省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二年学籍。
(五)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由部队转业(复员)安置到我省,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六)考生父亲(或母亲)按程序调入我省国有企业工作,
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七)考生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八)考生本人户籍迁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时,应出
具以下报考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住房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务工证明、社保证明,考生居民身份证、初中毕业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调动文件,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件及单位工资发放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州)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件及单位工资发放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部队转业(复员)证、
接收单位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提供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初中及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初中毕业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按如下办理:
(一)户籍未迁入我省的,应回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
(二)户籍已迁入我省的,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申请在我省报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
第三章 审核监督
第七条 考生的学籍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其就读学校班主任、校长签署审查意见,经县级教育部
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考生的户籍审查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派出所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经县级公安局审核确认。
第九条 考生父亲(或母亲)务工证明由务工单位或其居住地(或暂住地)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和审核。
第十条 考生父亲(或母亲)缴纳社保的证明和社保凭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和审核。
第十一条 县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考生申报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认真做好登记、编号、汇总和造册,并将审查证明材料报送市(州)招生监察办公室,报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已审”,并经审查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州)招生监察办公室在高考报名结束后20天内,须将本辖区考生名册(含光盘)、《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省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十三条 省招生监察办公室对考生报考资格作出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考生就读学校所在市(州)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十四条 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实行“ 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审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应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
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相关审查栏目内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 公示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考生资格审查结论在考生就读学校、县级招生办和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10天。
第十六条 公示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公示期间,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考生就读学校应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反映的考生,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送省招生监察办公室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社保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未报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教育系统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其他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为考生及考生父亲(或母亲)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五)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我省高考报名时开始执行,原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规定》( 黔招委?2007? 2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办发[2004]56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智力更便捷地投身青海各项建设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的重点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包括: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有良好业绩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紧缺人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其它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高级技工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条:凡我省需要的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即:不受其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其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不变更户籍关系,到我省企事业单位长期工作。
(二)不转任何关系,在我省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到博士后站做博士后。
(三)不来青工作,利用所在地区先进技术、设备等条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项目或课题研究协议,提供智力服务。
(四)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来青实施转化、参与入股或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
(五)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调入我省工作的,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引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第五条:为我省提供技术、智力服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省人事厅颁发聘书。在青服务期间,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第六条:引进的人才在外省工作两年可折算为在青工作一年,按规定享受在青工资福利待遇。因来青工作原因辞职或被辞退,其辞职、被辞退的时间可计算为工龄。
第七条:引进的人才来青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省内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创办企业的,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引进人才,可采取下列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一)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实行协议工资。
(二)以技术、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给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岗位和职务津贴。
第九条:用人单位为来青定居、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时,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两院”院士180平方米;博士研究生导师15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导师120平方米;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硕士80平方米。以上人员在青工作满8年的住房产权可无
偿转让本人。
第十条:对引进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原工作补贴。其标准为:“两院”院士每年 10万元;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5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3万元;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年2万元。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补贴按《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23号)执行。 第十一条:引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取得突出业绩的,所在单位可为其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对为青海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可参加我省科技奖励和其他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
第十三条:对有显著贡献的我省现有人才,经政府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扶持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和智力。经批准引进的人才享受高原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事业单位按原补助比例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经费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青招委(2011)42号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招生办公室,省属各普通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精神,同时充分考虑我省普通高考实际,确保平等竞争、公平公正选拔,依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经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一、省外来青落户人员子女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两五一三”条件,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并参与省内外普通高校的录取。
“两五一三”条件,即:(一)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二)家长在青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满五周年(高考前);(三)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
二、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占用省内院校在省外的招生计划、单列计划):(一)考生及家长在高考报名前已在青落户;(二)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我省;(三)其原籍省(市、区)高考科目与我省高考科目一致。如不一致则由省招办按照我省高考分值进行折算。
考生原籍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低于我省的,则按我省录取分数线执行。
三、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省内、外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三年以上、不满五年(高考前);(二)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
四、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一年以上、不满三年(高考前);(二)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
五、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不满一年(高考报名前);(二)考生学籍在高考报名前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就读高中一年以上。
六、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意按照上述二、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执行的,报名时,考生及家长必须向考区招办递交同意按上述相应条款报考的承诺书。
七、引进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继续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办发【2004】56号)中的规定执行。即:被同意引进我省的高层次智力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聘书、本人及其子女户口迁入青海的,可在我省参加高考(须在我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引进我省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其子女在青参加高考,按照《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才字【2011】5号)第二十一条执行。即:引进
人才(须提供《青海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绿色证书》)在青工作期间,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的,当年起即可在我省参加高考(须在我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对于其他类型的从省外录、聘用人员的子女在青参加高考,仍按上述一至六条之规定办理。
八、以上规定条件中均不包含“居住证”、“蓝印户口”考生。
九、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
(藏政办发[2006]13号,2006年2月20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 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西藏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
[200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西藏,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西藏三年以上
(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
(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西藏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西藏,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中学生实行统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各学校要严格学生档案、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籍管理和户口项目变更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严密户口迁移手续,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加强户籍管理,严厉打击买卖户籍、伪造、涂改户籍和其他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并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招生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对伪造或涂改户籍、学籍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取消报考学生的报考资格,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对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区外进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
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2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5)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报名按下列要求办理:
1)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材料和高中毕业证书。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
在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其
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所有考生必须持户籍审查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4.在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接受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7.今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立考点。
因特殊原因须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西藏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考生及限报考生借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往届
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
[2007]89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考试文具费20元,借考费15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15元,艺术体育类考试费每生30元。
(三)报考条件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籍情况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在部队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负责审定。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需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需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的),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具出具。
4.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