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的兴起与中国政治发展
浦兴祖:“独立候选人”的兴起与中国政治发展
发布时间:2011-07-26 09:05 作者:浦兴祖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2485次
浦兴祖(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五年一度的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启动了,随之而出现的“独立候选人”现象已经引起社会与学界乃至高层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也发表了他们的意见,其中一句最重要的话就是“‘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至于这句话怎么理解,则见仁见智,因此在各个地方带来的影响也不同。有的地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就等于违法,所以采取封杀和打压;有的地方认为法工委仅仅讲了“没有法律依据”,而没有说违宪,要封杀,也就意味着比较宽松。上海市委俞正声书记在上海交通大学上党课时,对“独立候选人”进行了四种情况的分析,俞书记的讲话比较开明,为“独立候选人”留下了空间。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独立候选人”已经出现了一百多名。
我们这里叫做“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含有“选举”两个字。面对县乡选举中出现的这一现象,“中心”应当开展研究,这是一种学术责任。不管人家怎么看,我们应该从学术的角度,深入、理性地探究它。我们这个会议总的把握还是一个小型的,而且也没有专门贴海报,人员邀请上也集中于上海。我们这个会议也比较简化,强调实效,不讲排场。
现在先请政治学前辈孙关宏老师讲话。
孙关宏(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学术顾问):我主要是来学习的。我觉得“独立候选人”蛮新鲜的,他们可以说是民主的先行者。政治学研究者不关心现实的民主问题,这是说不过去的。中国民主的进程中很关键的是民主素质的提高,而民主素质中很关键的就是选举。我们中国以前的选举,很多是控制下进行的,群众也不是很热情关注。这是因为候选人多为组织定的,与选民的利益没有多大关系。虽然投票率很高,但是选举意识并不很强烈。
中国的选举制度应该改革,我们的被选举权实际受到不少的限制,也就是说竞选受到限制。80年代初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曾经有过竞选,但被控制住了。实际上,没有竞选,就没有真正的选举。而且选举应该体现为一种利益的诉求,不应该是被操控的选举。
中国民主选举的路还很长,特别有待群众选举意识的加强。从两方面来看:首先,领导应该怎样支持和鼓励民主选举中的新生事物。胡锦涛的七一讲话我是很注意听的,他讲到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而且还讲到要对新生事物给予支持,这是一种积极的信息。“独立候选人”
是民主发展中的一种新生事物,我们应该支持,而不是想方设法加以限制。所谓“无法律依据”,我认为令人费解。怎么会于法无据呢?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程序上、技术上来看是不难解决的,关键的是我们应该怎么来看待这些新生事物,这是个重要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抱积极的态度。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浦兴祖:谢谢孙老师!孙老师已经给我们开了个头,也发表了他的观点。我们的研讨会欢迎各种观点。这里是复旦大学,学术殿堂,复旦校歌写着“学术独立,思想自由”,复旦的学术氛围也是比较宽松的,大家尽管放开谈,这样才可以产生思想火花。我们安排的主题发言不多,希望多一点讨论。
第一场“独立候选人”兴起的背景和概念
主持人浦兴祖:
首先请本中心副主任、国务学院的何俊志副教授发言。
发言人何俊志(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独立候选人”现象概览:宏观视角
我把基本的情况先介绍一下,主要是概述性的,为大家的讨论奠定一个基础。等会儿沈逸会从更具体的层次做另一方面的介绍。
首先是概念,在英语中“独立候选人”是independent candidate,也就是指没有政党背景的参选人。在中国的学术研究里,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2003年,就是深圳和北京同时出现了一批人开始采取竞选的手段进入选举。深圳大学的一些研究人员开始用这个概念来描述这个现象。但是这个概念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充满了各种各样的争议。有的认为就不应该使用“独立候选人”概念,比如当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人表示了这个意思。之后国内的学术界为了回避这个问题,就提出了一些替代性的概念,比如说“独立参选人”、“自主参选人”、“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民间参选人”等等。
由于2003年的选举轰动很大,所以2006年选举工作宣传培训会有一个基调,即在2006年的选举中,“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不让在媒体中出现。因此,在2006年和2007年的选举中我们是看不到这个概念的。我是从2003年开始关注这个现象,所以2006年在国内跑了大概5到6个城市,也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来谈这个事情。2006年的总量是超过2003年的。
今年这个问题很突出,在我看来有五个大的事件:第一个就是江西新余的刘萍事件。如果我们去查她的微薄,可以发现她最早谈到这个事情是4月19日。然后引起国内关注的是5月14日,
新余区人大选举委员会宣布候选人名单上没有她的名字。刘萍就把自己联名推荐的表贴到了网上,上面显示的是17个人对她提名,而法律规定的是10个人。后来又公布了一个24人的联名。这个事情出来后,在国内,尤其是在微博上,造成了非常大的轰动。
接下来一个比较重要的节点就是5月25日,成都的李承鹏和上海的夏商宣布,他们要完全依照中国的法律参加人大代表的竞选。他们的宣布参选引起了更大的影响。接下来就是广州的梁树新。
从5月25日到6月28日,中国的微博上掀起了一个开微博参选的高潮,有90多人宣布要参选。在这个背景之下,6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中央电视台进行了表态。这之后,参选人数据发生了变化,从6月8日到今天,新加入的参选人只有11个人。也就是说现在一共有103个人,大概有90几人是在6月8号之前参选的。目前已经有5个人宣布退选。
当时和刘萍一起参选的,在江西有魏中平和李思华,魏和刘都已经落选了。李思华的结果是7月7日公布,但是7月6日去参加选举受到了阻挠。据他自己讲是受到了村干部的殴打。所以选举结果现在还不知道。这个事情引起了湖北一个律师的愤慨,专门从湖北跑到江西去看李思华选举的结果,但是也受到了阻挠。这个情况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看到进一步的进展。
从看候选人的分布来看,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已经有 21个出现了”独立候选人”,只有海南、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吉林、辽宁和贵州没有,主要是西北和边远省份。比较密集的是这样一些地方,第一是广东人数最多(22),第二是北京(17),第三是浙江(11),接下来是河南、上海、湖北这些地方,大概都是5个左右。
从职业来看,人数最多的其实是新闻工作者,第二个群体是律师,第三个群体是学生,最后还有一个群体是那些长期维权的人。从年龄上看,最小的18岁,最大的56岁,最小的是深圳的一名高中生。
最后,从政府的反应来看。首先中央释放了一些相互矛盾的信息:一开始是人大法工委讲话,认为”独立候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紧接着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发表的文章支持;接下王长江也认为”独立候选人”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动力;再者,俞正声在上海交大讲话时将”独立候选人”分成了四种类型——第一种是真心想要监督党和政府工作的,应该支持;第二种也是想监督党和政府工作,但是手段比较极端,也应该支持;第三种想出风头的人,也没什么了不起;最后一种是想要推翻我们制度的人,要如何他没有讲。
从地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也是不一致的。在江西省和陕西省,只要有参选,就会被约谈。但是,到现在为止,云南和浙江公表态支持独开立候选人。云南曲靖的官方微博还为当地的”独立候选人”做宣传。昨天浙江人大官方刊物也在微博上为杭州参选人做广告。其实我们看到,北
京、上海和广东没有表态,每个具体的地方也不一样。
目前大家最关心的是李思华的事件到底会怎么样。我们所获取的信息也只是网络信息,实际的情况到底怎么样,我们现在还说不清楚。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浦兴祖:谢谢俊志教授。下面请沈逸老师做进一步分析。
沈逸(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讲师):影响“独立参选”的关键因素分析:微观视角
我自己的研究方向是媒体,是信息技术和外交这一块,中间涉及到新媒体对于国家政治的影响。从去年到今年所发生的阿拉伯之春都是和新媒体相关的,也一直在做这个课题。后来逐渐介入到这块研究中。我不是政治学出身的,一直作为兴趣在关注。我跟何俊志老师的知识结构是互补的。
“独立候选人”有几个现象是很有趣的。可以看出,技术力量在中间发生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独立候选人”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技术的更新。如果说没有互联网,或者说没有以微博为代表的新一代社交网络,“独立候选人”的事件就不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技术因素在中间起了关键作用,它把原来在地理上相对隔绝的个体连结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同心圆结构。在这些同心圆结构的核心就是那些宣布自己要参选的“独立候选人”。但是,在这背后,同心圆真正的关键结构是掩藏于下的,也就是以“独立候选人”为核心所凝聚起来的一批辅助他们参选的群体。
拿刘萍作为案例,如果看她的微薄,一直到2011年4月11日之前,她不知道什么是人大,也没有提出参选,她事实上就是一个职业上访人。但是4月11日之后,我们就可以发现她成了一个标准的独立参选人。从4月9日到4月18日,她没有更新微薄。当她4月18日再度出现在微博上的时候,他知识结构完成了全面的更新,他对制度、程序、权限的认识有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可以看出,一些知识分子构成了他背后的一个参选团体。
1)在新浪微博体现出一种知识分享群体。比如选举观察专门提供选举知识服务。脱离这个知识群体,独立参选人是不可能形成今天这种影响的。这个结构提供了知识储备,如提供选举程序的快速培训。而之前中国的社会运动和抗争,大多数是基于个体的形式。2) 在其中,另外一群体也在形成,即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主要的构成是维权律师,这些人中80%到90%在过去的5年到8年的时间中就是在打维权官司的,而且维权过程中积累大量的经验。3)第三个群体就是学者。,例如于建嵘推荐了刘萍,她的粉丝就增加了10倍,帖子的转发率也成几何数字增长。其中一个关键性事件就是于建嵘发布了一条寻人启示,一夜之间刘萍从默默无闻变成了中国第一独立参选人。
还有一个关键性的事件就是江西抚州的爆炸案。事实上,刘萍宣布参选,并且被于建嵘推荐出来之后,网上只出现了五个参选人,每个人的粉丝不超过30、40。江西抚州案之后不到4个小时李承鹏参选,然后“五岳散人”等发了一条共同微博鼓励参选,认为与其让炸弹来说话,不如让选票来说话。抚州案后12个小时,中国微博上涌现出30个独立参选人,每个参选人的基调就是“与其让炸弹说话,不如让选票说话”。这使得独立参选人获得了某种合法性,也就是说在体制内维护权利,来帮助政府和党维稳。江西抚州案当天晚上,五岳散人宣布参选。之后,外部力量和国内力量迅速搅成一团。
接下来就有了人大法工委的事情。这时候,同心圆中第三个层次开始出现,就是媒体。在我看来,独立参选人取决于媒体对于事实和动机的建构。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并不是真实的事实,而是我们想看到的事实。刘萍为什么想参选?真实动机是什么?是对民主的诉求,还是个人利益价值的诉求?但至少有一点,从他们的知识背景上看,我们很难相信他们参选是为了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另外,不同的独立参选人实际的活动能力,以及他们所得到的关注是有差别的。
“独立候选人”的活动往往分为两个领域:第一个是在现实世界中采取实际行动,而这些东西在媒体中得到的关注不够;关注度高的是他们在线上的活动,可以看出,当李承鹏等人宣布参选之后,他们在微博上的影响很快就盖过了刘萍等人。现在的情况,只有当刘萍等人在现实中遭受压力的时候,他们在微博上才会引发人们的关注。当云南、浙江等在引导鼓励独立参选人参选的时候,没有媒体关注。媒体对于实际选举的情况没有兴趣。
最后,同心圆最外面的一层就是大量的观众和看客。当我们看到观众们的反应,就会发现中国的民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我看来,影响独立参选人的因素有三个:1)第一个是能力,包括知识能力、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有趣的是,核心层这部分能力是最欠缺的。不错,也有些是靠自学积累的。这方面能力最强的是外围支持者。还有就是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2)第二个是资源。主要表现在人际关系和金钱上。到现在为止,能够在网上做出海报,最早的是李承鹏做的,也是来自于地产商的资助。可以看出,独立参选人资源的差异已经凸显,而李承鹏的支持者开始分化了。3)动机。地方政府怎么去管理这些问题?导致政府产生不同认知的看法的原因是什么?我觉得这是值得我们讨论的。
浦兴祖:谢谢沈逸博士。我们留下时间给大家讨论,请大家基于理性、自由的思考,畅所欲言,这一场主要讨论“独立候选人”的背景和概念。
自由发言与讨论
周帆(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我想说一说我前段时间知道的一个事情。前两个星期左右,上海某区有个老的上访户。相关部门在内部沟通的时候,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区长开会,说对这个人一定要关注。因为他加入了一个关于“独立候选人”的组织,这是一个专门维权的组织。我就给大家提供这样一个信息。
浦兴祖:俊志已经分析了背景和概念。所谓主动参选是从80年代初就已经有了,复旦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虽然当时没有用“独立候选人”这个名字,但是就主动参选来讲,“独立候选人”的实质已经有了。这是对历史的梳理。
还有一个背景,当前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凸现,甚至社会冲突的发生,使信访成了持续不退的洪潮。这次”独立候选人”中有不少本身就是上访户。一些地方担心他们把上访搬进人大里面。访民则觉得走信访渠道太艰难,所以想当“独立候选人”,进人大渠道。这也是一种背景,当前的社会背景。
这表明整个社会利益分化后,公民的利益意识与权利意识在增强。俊志的一本书,名为“制度等待利益”,其实我觉得权利也是这样,以前是权利等待利益。我们国家早已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两者是连在一起的,凡是享有选举权的也就享有被选举权。不象有的国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法的门槛是有区别的。但是,我们长期以来缺乏现实利益的驱动,所以很少有选民主动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法。现在正在发生变化。要看到市场经济引发的利益分化、利益诉求开始驱动一些公民去主动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原来是权利等待利益,现在是利益驱动权利。
黄佶(华东师大传播学院教授):刚才浦老师讲的很有道理。现在的独立参选人和80年代有很大的区别。我当时也参加过,主要动机是民主理念。而现在独立参选人主要是出于利益。当下大家对人大代表不满意,有人就主动出来要当代表。不过坦率地说,我对这次新的”独立候选人”的高潮不抱乐观。
首先,网上的关注度不等于选区的关注。另外,看到一篇文章反而说,不要让网上太热,否则会引起政府忧虑,然后选区里的阻力就会变大。政治是很复杂的,这是我们独立参选人需要注意和探究的。
夏钧(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很高兴参加这个会议。“独立候选人”是一个很特殊的概念,我在美国十几年没有听说过这个意义上的概念。为什么中国有“独立候选人”?和中国体制有关系,中国是一党执政。过去的选举大都缺失真实感。现在“独立候选人”是脱离这个体制出来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概念的产生是先有事实,后有概念。“独立候选人”是事实,不管官方是否承认,它会越来越多。
说到背景,中国人经过反右和文革,精神受到了摧残,而且已经蔓延到青年人身上了。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独立候选人”,表达了自己的意志,是非常可贵的。
“独立候选人”是什么人?这个并不重要。管理国家的人不一定是精英,最重要的是人民喜欢。他们是代表人民去品尝哪道菜好,但不是做菜的人,做菜有各类专家,治理国家依靠的是下面的专家。
浦兴祖:夏钧律师的观点是美国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中国才有的。据我们知道,“独立候选人”在美国也有,即不以党派为背景的参选人。对此,我们还可以讨论。
黄佶:我比较喜欢用这样的词汇,即“官方安排的候选人”和“非官方安排的候选人”。
浦兴祖:黄老师这样说是不是会有这样一个问题。按照法律,原来我们有三条路提候选人,党派团体联合、党派团体独立和十人以上联名。第三条路提名的大多不是“官方安排的候选人”,那是否也都成了“独立候选人”?我认为“独立候选人”的实质是主动参选。他们与原来的候选人最重要的区别、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主动参选”。我在2003年就不赞成用“独立候选人”这一概念,你说他们“独立”于什么呢?我觉得还是叫“主动参选人”更合适。
夏钧:我认为,“独立”是相对于现行体制来说的,也就是说独立于现行体制。我认为“独立”概念很准确,但它还要满足两个条件:1)主动;2)十个人以上提名。
浦兴祖:“独立于体制”这一说法也是可以斟酌的。实际上,所谓“独立候选人”,他们好像并不是要独立于现行体制。相反,他们是在运用人大这个体制,想要进入这个体制,所以才去主动参选人大代表。还有一点,“独立”这还不仅仅是个概念问题,还必须考虑现实政治问题。你一提“独立”,有些人就认为你要“独立”于执政党,“独立”于现行体制,就会过于紧张。
张耀洲(独立候选人):我想聊一下自己的动机和经历。我认为人大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love。政和治应该是分开来的。而我国是党国,政和治是在一块儿的。我们要保护的不仅仅是事实,还有perception。我从关注到参选,觉得利益这块很重要。我一直是体制外的,在民企和外企工作。从利益的角度看,我认为有必要站出来为自己的利益说话。
我赞成用“参选人”这个词。我对有些媒体平台是不信任,需要信任靠谱的平台。我是有工作的,还要靠这份工作来养家糊口。我跟浦东新区人大参选办公室有沟通,这边素质较高,我还是有信心的。对于其他“独立候选人”,我的希望是乐观的,也非常敬佩。我们不要做成功的少数派,真正的意义在于拿下一个选区。浦老师好像觉得很多体制是不能挑战的,我认为既然这是学术会议,那么我要说,所有体制都是可以挑战的。
刘娅(深圳市委党校教授):03年的时候,有人说深圳的候选人一共有四类。这种归类方法好不好?第二,请教沈逸老师,选举网站维护的经费是怎么处理的?
张耀洲:我去年就开始在做了。我当时做的是选区地图,是出于个人兴趣研究,响应的人并不是很多。
黄佶:我对浦老师讲的有意见。“独立候选人”不一定是主动的。我觉得“独立”指的是独立于当地党组织安排,不是独立于中国共产党,也不是独立于体制。有人概括“独立候选人”:能量大、无组织、不听话。
浦兴祖:刚才张耀洲好象说可以突破任何体制。我觉得,宪法所规定的体制是不能突破的,这在哪个国家都一样,除非你准备接受法律制裁。我个人主张的是“用足”现有的制度空间。
张耀洲:对的,宪法规定的体制肯定不能突破。我现在假设我们有超过200个“独立候选人”当选,其实,这还是在宪法框架内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夏钧:我们的“独立候选人”不是要独立于现行体制。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意志,想运用现有的国家体制。
黄佶:我最后插一句。大家只关注“独立候选人”。其实,选票上还有“另选他人”一栏,这是最容易使用的。
第二场”独立候选人”兴起的动因和趋势
主持人扶松茂(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讲师、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第二场是关于”独立候选人”兴起的动因和趋势,我们也请来了两位”独立候选人”来谈谈他们切身的感受。借着主持人的便利,我想谈谈我对“独立候选人”概念的理解。我不同意浦兴祖老师的观点。这个概念是源于脱离政党,也就是说脱党参选的这些人就是”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是不大可能会突破这个体制的。接下来我们请刘生敏与张耀洲两位先生介绍一下他们自己的体会。
发言人 刘生敏:(独立候选人,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秘书长):我是浦东新区“独立候选人”。非常感谢中心给我这个机会。我的题目很明确,这是非常安全和合法的题目。我06年和09年参加过两次浦东新区人大代表竞选。“独立候选人”的概念和竞选是一样的。我们中国法律没有竞选规定,但其实选举就是竞选,如果说选举没有竞选,那么就不是选举了,那就是安排和钦定。
我给自己定位为业主和居民的代表人、和谐社区建设的推动者、党内民主的积极实践者。我是共产党员,也是党内很多同志支持的。我关注了社区的三大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理念就是民主从社区开始。我也有长期计划,参选人大计划可以说提前了20几年。
我发言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点讲“独立候选人”的合法。法无禁止即合法。第二点讲“独立候选人”的安全。第三点讲“独立候选人”的前景。第四点再讲讲我的体会。
合法的依据就是选举法规定的联名推荐候选人。我们内部规定联名推荐候选人占80%以上。初步候选人公布得特别多,但并非都是真实的,有的是需要完成的工作指标。在这种模式下,有一个“独立候选人”进去,就不好操作了。另外,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控制在15%以内。我觉得用主动和联名都不足以区分,所以“独立”这个概念还是很恰当的。将来的候选人应该全部是自荐。
我参加了两次选举,感觉非常安全,现在就是要把畏惧心理打消掉。特别是我们上海,还是很开明的。全国也有很多当选的。我的观点是,只要有选举,我就参加。
从选举的功能和特性看,选举是通过竞争性、公开性、平等性和独立性的竞选来产生。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应该符合选举的特性。我觉得竞争性应该是第一个,选举就应该是竞选。“独立候选人”代表多数选民的利益。现在“独立候选人”少,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参选难,特别是因为选民还没有意识到。还有不少人害怕。如果大家都参加,这种畏惧感就会降低了。选举是严格依法进行,还要坚持公开、公平性。而且要实行优胜劣汰。
“独立候选人”要熟悉选民的需求。在由选民需求的情况下,参选才可能成功。还有是竞选的支持团队很重要。
谢谢大家。
张耀洲:现在心理上的恐惧还没有突破,我觉得我参选的主要目的是想要起到一个呐喊的作用。参选人的多了,就不怕。我自己关注对于票箱中立性的监督,我觉得如何从头到尾监督选举公正性是很重要的。
我希望能够参选成功,我不希望因为票箱不中立而失败。我也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建议,如何才能监督选举的中立性。按照我的理念,行政机构在选举中应该保持中立,但是实际上我国的行政机构没有保持中立。
另外,我认为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现在人大代表是不领工资的,个人认为应该有领薪资的专职人大代表。现在大学生都热衷于考公务员,他们也可以考虑参选人大代表,让选民来面试他们。前段时间,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上有篇文章非常好,认为人大代表应该专职化,领薪资。
从宣传来看,选举正式开始了,在选区里允许我们做到怎样的一个程度?我很重视宣传,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普法的过程。现在我们是缺少这个环节的,选民莫名其妙地被代表了。宣传这块,我咨询过浦东一个工作者,他认为高调参选的人不一定当选,低调参选反而可能当选。
我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参与进来。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受到打压,至少表明浦东还是很开放的。我也希望有一群人可以和我一起来做这个事情。谢谢!
自由发言与讨论
扶松茂:非常感谢刘生敏、张耀洲二位先生。接下来请各位嘉宾发表高见。
马天林(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是杨浦区的一名律师,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的委员。我觉得,三四十年前的台湾与我们现在的形势比较相似。对“独立候选人”的合法性,我是这样看的:首先,从坚持党的领导来讲,它可能是非法的;但从宪法规定来看,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又是合法。所以说这之间有个矛盾,希望有关机构能够解释一下。
周帆:首先非常敬重刚才发言的两位”独立候选人”。请问刘生敏先生一个问题:选举是要花钱的,我们对相关的选举委员会有没有进行审计?我想跟大家介绍一下香港的情况。我们需要明确,每个城市的选民组织有什么样的功能?每一层级代表的功能会不一样。
在香港,“独立候选人”有两种:第一种是政党和政团内部协调产生;另一种由选民提名产生。在香港有些报名选举是为了出名。我认为人大代表有工资应该是正常的。谢谢大家。
沈逸:我一直好奇的一个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民主?我们究竟要的是什么?作为独立参选人,如果看中的是绩效,那么第一目的就是当选;如果看中的是民主的价值,那么当选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扩大影响力。
刚才有人讲到台湾。民进党成立的时候,十个创党的人中有七个是国民党派进去的。这是政治的现实,它与我们的想象差距很大。
再者,一旦进入程序操作,我们如何避免堕入资本的陷阱?我认为如果今天开放选举,那么房地产商代言人一定会当选。我是学国际政治的,我的体会是外交档案里的东西和他们说的东西是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带来权力。
我很赞同张耀洲这种类型的独立参选人,即走社区公益服务路线。而学者应该努力支持他们去当选。谢谢。
石文龙(上海师大法律系副教授):我们关于权利的理解,经历了从绝对主义的权利观向有限权利的演变。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那么这种被选举权应该受到限制吗?我们宪法中第51条非常重要,我念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说,我们的“独立候选人”参加选举,弄得不好的话,是很容易牺牲的。你们应该低调,应重视宪法51条,并且和选举班子保持好的关系。还有,我认为不应当让只代表个人利益的人当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选举委员会应该制定参选人资格把这些人排除出去。
黄佶:我不同意这个观点,这是人治。不能把51条看作为棍子。
夏钧:首先对“独立候选人”表示尊重。中国的文化是下跪的文化。中国精神下跪的人很多。刘老师当“独立候选人”,表明他不跪,虽然他是共产党员,但也是有独立人格的共产党员。
美国的“独立”其实是“独自”,中国之所以加个“立”字,就是不跪的意思。现在知识分子名声很不好,也有奴才文化,总是在维护上边。我们知识分子,特别是复旦的知识分子,应该把眼睛往下看,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声誉。
黄佶:接着前面的话讲。我们学术界面临两个紧迫的问题。第一个是如何预防金钱政治?平分使用政治捐款是个很重要的创新。在民主选举之前,我们就应该研究如何杜绝金钱政治。我们可以用选票支持候选人,但是不能用钞票来支持候选人。选票是均匀的,但是钞票分布是不均匀的。第二个就是如何科学地划分选区?据我所知,选区里的猫腻是很大的。我们不能在这里只欢呼“独立候选人”的出现,还应该看得更远。多看民主制度坏的一面,比如民主制度的民粹化、西方国家走到今天,坐吃山空,就是民主制度绑架了政客的结果。
张耀州:预防金钱政治,我和黄老师观点不大一样。我认为只要有充分的披露,就可以很好地预防金钱带来的政治中的腐败。如果说预防金钱进入政治,那么就没有政治了,没有钱我们没法干事情。而钱也可以体现这些人对你的支持。
黄佶:我们在设计制度时,应该把人往最坏的方面想。我不反对金钱进入政治,但是反对金钱进入政治后造成力量对比上的差异。我刚才提到了平分政治捐款,就是捐款进入选举委员会的账号,然后平分给各候选人使用。
刘娅:捐款若用以平分,而不是专门用之于捐款人所支持的候选人,那捐款人还愿意捐款吗?
黄佶:不愿捐,没关系。选举经费可来自于财政,依然要平分,杜绝金钱政治。
沈逸:国安条款是不可避免的。真正的问题在这种权力有没有受到限制。滥用这种权力会遭到报应。这之间一定是有一个均衡的成本的。另外,关于对钱的控制,其实真正的问题在控制通过民主程序,让用金钱去购买公共政策变得合法,就是不要搞得公开的行贿受贿都变得合法了。这肯定不是我们要追求的。
刘生敏:首先,我赞成浦老师的观点,中国的制度和法律有很大的空间,应当逐步去“用足”。另外,是不是合格的人大代表,应当是由选票来决定的。再者,不要总是拿结果来说事,其实选举就是一种现代生活。我们不应该过分关注结果,应该要享受这种生活,这个过程。我们现在的中国需要真正的选举,不应该过多的纠结于技术层面的东西。
夏钧:金钱参选确实不好,但是我认为现阶段是好的,因为金钱参与进来后就多了一个竞选者,就能够与权力支配的选举进行抗衡。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各方面都要跟上来才行。
邱家军(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讲师、博士):宪法和选举法中没有提“独立候选人”,并不能代表它就是非法的。
浦兴祖:法工委的解释很巧妙,它只是说“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从两个维度理解:“独立候选人”的概念在法律上确实找不到依据。就此而言,法工委负责人没有说错;但,“独立候选人”主动行使被选举权,这在宪法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我国宪法选举法早已明明白白规定着被选举权,我想,总不是放在那里仅仅让人看的,而应该是让选民实实在在去行使的。正因为这样,法工委负责人毕竟没有说出“独立候选人违宪,必须禁止”一类话。问题是,在某些地区,有选民主动行使被选举权了,一些人叶公好龙,惊恐万状,大加阻挠。江西新余那个姓杨的主任,竟然公开拿“进京上访,被拘留过”作为剥夺刘萍当候选人的理由之一。简直是荒唐、无知、违宪!谁才应当被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使被判了刑但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们的杨主任读过宪法、选举法没有?这样的人来“指导”选举工作,岂不要把我们的民主选举引向岐途?!我们期盼法工委负责人对杨主任这类违宪行为,也作一个严肃的表态。
扶松茂:法工委的声明不等于“释法”,只是负责人的“谈话”,所以大家也不用太放在心上。我们这一轮的讨论就到这里。
第三场“独立候选人”的影响与回应
13:30-15:00
主持人何俊志:
接下来我们会看到,这可能与我们的设计也有关系,这两个专题相对理论性比较强。我们先来讨论“独立候选人”的法理问题,从学理上来分析这个问题。刚好我们邀请了来自华东政法的年轻老师,一位是政治学老师,一位是法学老师。他们开个头,怎么样从法学理论和政治学理论看待这个问题。第一位我们请张卓明老师发言。
发言人张卓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独立候选人”现象的法理解读
谢谢复旦大学的邀请,使我有机会来学习和交流。早上大家讨论的很激烈,使我获得了很多有用的信息,简直像头脑风暴一样。这个题目我还没有成文,只是我片段性的思考。通过早上的讨论,我们对于“独立候选人”的走向或者民主的走向尚未达成共识,这种争论我想在高层也是存在的,至少这种现象能够引发我们大家的讨论和热情,对于我们民主的发展是有意义的。早上我们讲的重点是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其实微博上还有一个现象是郑州曹天竞选那里的市长,后来被失踪了。接下来,我讲的第一个方面是,官方对“独立候选人”的态度。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负责人试图通过“回答”来应对这种现象,想抑制这种现象在全国蔓延,担心“独立候选人”脱离党的领导。其实在《选举法》2010年修改的时候,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飞副主任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表示,选举制度应该由人民达成共识。他就指出,西方国家的竞选会把选举变成有钱人的游戏,我们的民主应该注重实质民主,而且实质民主与形式民主相统一。针对现在不少选民希望选出真正代表自己的代表,而且解决知情权缺乏的事实,所以要完善差额选举的提名,以及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选举法》规定,应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回答选民关切的问题,便于选民按意愿投票。另一个就全国人大常委会陈斯喜委员。他说中国有特色的选举文化要有竞争,但是不搞西方的竞选。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也很矛盾。要防止互相的攻击,金钱的比赛,因此,《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与选民见面,不能私自拉票。另外,就是司法部长吴爱英所编辑的法律书籍《各级人代表大会选举问答》针对这一条款解释道,对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竞选活动要予以劝说制止。这样,可以使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有利于民主的广泛性和选民的有序参与。从这几位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官方的态度。
村民自治中的有些变化也可以说明这一点。2001年《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当时民政部上交的草案里认为村委会的权利纳入司法的救济渠道。最后被删除。其实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一定要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司法的保障也是很重要的。2009年中央发布的文件《加强和改进村委会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要村民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村治设想和对选民的承诺,回答村民的问题。但是,禁止候选人或者候选人指定的人私下拉票。其实,我自己就此写了一篇文章,认为村委会的选举与人大的选举还是不一样的,村委会的选举是可以竞选的。从高层的意向看出,对“独立候选人”是试图抑制的,希望控制在有效的范围之内。但,是不是完全制止,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空间。那么在地方上,从刘萍的遭遇来看,还是受到了一些打压。第二,作为法律人,我自己从法律上对待“独立候选人”的态度。关键是我们的法律条文非常含混,就需要一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要遵循一些方法。或从法律历史的角度进行解释,比较传统的解释,或者从文意上解释,立法本意上解释。解释2010年修订的上述条款,“独立候选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宣传自己,主动范围有多大。这个条款经历了很多的修改。在1979年的时候,《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自己的候选人。这在当时被解读为可以展开竞选,引起了高层的警惕,所以,在1982年对《选举法》做了修改。将上述条款改为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2004年,又规定了选委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由于是“可以”,所以也可以不这样做。
为了加强与选民的互动关系,去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可以”改为“应当”,增强了力度,应该是一个进步。但,同时增加了“根据选民的要求”这一前提性限制。然而,这是很模糊的一个规定,很难操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对于去年《选举法》的修改还应关注一个细微的地方。在最初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为了提高选民知情权,规定选委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最后修订稿删除了“代表候选人”这几个字。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适应了民主发展的趋势,增加选举的透明度、竞争性;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很谨慎,怕失去控制。第三,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给执法者很大空间和自由裁量权。法无明确规定即是合法。但是很多法律还是形同虚设。正式候选人没有规定预选程序。即使当选也可以调整。还有,选举中涉及到党的领导与人们当家作主怎么统一的问题。选委会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来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选举权利还涉及其他的个人权利。这是我的一些简单的思考。
何俊志:这个解读给我们释放了这么些信息,一、公民的有序参与和我们的日常的理解不太一样。二、法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模糊的空间,但是实际过程中这个空间有多大,说不清楚。但是,“独立候选人”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功能,在不同的地方可以测试出来,观察中国公共空间的机会。接下来请严海兵从政治学的角度谈一下他的看法。
严海兵(华东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独立候选人”的政治学解
读
好,感谢主持人。我从宏观点谈点想法。“独立候选人”在中国政治发展中属于微观的政治现象,它从宏观上反映了什么趋势?能不能反映?一个危险就是微观的解释能不能反映宏观的问题。另外,“独立候选人”是正在发生的想象,能不能进行预测。我想借用毛泽东的两句话:1、“事情正在起变化”。我指选举性质的变化。以前是组织意图的确认,正走向权力授予的选举。民主开始不包含选举,后来选举才进入民主,选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2、“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不可能是突变性的,突变的后果可能更坏而不是更好。渐进有可能更好,能逐步推进立法机关的民主化。城乡同票,预算公开等等的渐变都值得期待。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一定都通过选举解决。选举只解决合法性的问题。
夏钧:严老师说,选举是解决合法性而不解决分权的问题。我看,选举也是分权,对国家加入的限制。我做人大代表,就是表达的权利和影响政策的权力。国家总是一左一右,左右摇摆向前走,选举也是这样。开始有点乱是正常的现象,比战争要好。可以放开一些,解决乱的问题还是要靠制度。先民主起来,后制度逐步跟进完善。
严海兵:这是两个问题,你举的例子表面象乱,但是社会仍有序发展。印度民主但是腐败严重。不能夸大选举的功能,民主是趋势,作为学者应该预先设计,逐步推进,向好的方向发展。
刘生敏:我坚持我的观点,我们宪法规定的各类制度都很好,都有很大空间。只是我觉得,宪法中规定了“党的领导”,有些人对“领导”二字的涵义却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好。
我自己主张的是通过人大代表专职化,把现有制度的空间用足。大家敢于参加选举,学者发挥积极性,让更多的人参加选举,当选之后参与立法。如果只想靠分权一类制度来解决而不想靠选举来解决问题,那是有矛盾的。其实,我国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也是分权的。我认为,当务之急是抓选举,激发民众的积极性、政府的积极性。举个例子。我们当业委会的顾问,有些人却不敢请我们,造谣说我们是什么什么的。其实,我们真是可以解决业主的不少问题。有时基层政府面对这类问题拿不出办法,就把我们请去。我们的办法就是通过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是主体,靠自己解决自己的事情。选举的意义就是还权与民。
黄佶:我讲一下关于乱的事情。乱不一定是打架,而是社会的人失去了共同的认同,失去了权威。我们今天似乎没有权威可以服从了。没有服从的对象,文化大革命乱,最后还有毛主席这个权威在,就可以制止。今天已经没有这样的人了。现在不能轻易乱,一乱就止不住了。选举是执政党的合法性来源。党组织应当派出党员深入民间参选。关于人大代表兼任官员,我认为可以兼任党委的官员,不可以兼任行政官员。
浦兴祖:就刚才涉及到的几个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执政党控制选举?我国实行的是人大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必须保证其党员在人大代表中占居多数,否则就称不上是执政党。而人大代表,按宪法规定,必须由选民或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执政党自然十分重视人大代表的选举,或者说,一直没有放松对选举的控制,因为一旦失控就会出现影响执政地位的后果。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过,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执政党必须有效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如果党真正能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真正能有效抑制腐败始终代表人民,真正能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那么,即使放开选举,也可以充满自信心,相信人民会选择真心为他们谋利的政党的。反之,党如果演化成了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代理人,失去了绝大多数人民大众的认同,那么,再怎样严控选举,也是难以维持执政地位的。
第二,选举是否意味着分权?我国的制度设计是人大统一掌握国家权力,一府两院与人大之间不是西方那种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关系,而是议行合一。因此,我们的选举不会导致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分权。但,換个角度看,原来,大多数人大代表实际上是由领导安排或认可的,这是一种很大的权力。如果真正依法按照选民意愿来选举人大代表,那么,这个“决定由谁当人大代表”的大权就会从少数领导手中分出来。在这一意义上,也是一种分权。一方面,人民真正行使了当家作主的选举权;另一方面,“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也会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变。
第三,“领导”是什么涵义?我觉得,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领导”有刚性与柔性之分。党内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政府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领导,都是刚性的,可以发号施令,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党对人民,对人大的领导,我认为,属于柔性领导,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直接下指示与发命令,而只能通过党提出正确的主张,作为建议、推荐,向人民、人大进行宣传解释。当人民、人大认识到其正确性时,必然自觉地接受,化为自己的决定或行动。这就意味着,党以其正确的主张“带领与引导”着,也就是“领导”着人民、人大前行。“党的领导”并不等同于“一切都由党说了算”,党可以代替人民、人大去当家作主。这是必须明确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欢迎大家指正。
沈逸:我看到《国外社会科学》上关于外国对民主化研究有两个方面:民主的转型、民主的巩固。其实转型不难,追求的是程序。巩固很难,追求的是绩效。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民主现实表明,民主给他们带来的不是绩效而是腐败。
参选用足制度空间,另外是激活制度,可以利用不同路线激活现有制度。
夏钧:关于乱的问题,我不同意黄教授的观点,靠威权来管理社会是我们几千年的传统,也是我们的悲剧。我们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权威,而不能依靠个人的权威。我们的悲剧就是跟人走。关于“领导”的问题,党对人大领导,能不能实现激活人大制度?比如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人大不多谈民主,政府要求民主而中央不发声。我认为不要依靠人,而要靠法律制度,应该从身份制度走向契约制度。另外,知识分子的责任就是给制度提意见,你把意见提交给人大,向民众看不要向上面看。否则,就走不出历史困境。
王礼鑫(上海师大法政学院副教授):刘生敏先生做了好多年业委会,上海也成立工作委员会,我想问当选者中是否要求有一定身份比例?
张耀洲:关于张卓明提到的性质,什么样的行为违反法律制度。是不是传单的内容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法律判定?
张卓明:我认为最好像国外那样备案,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刘生敏:我认为只要保证我们的行为合法,就不要怕。有智慧的人可以处理好这个风险。我们一定要多听取意见,参考成功的做法,减少风险。我本人反对暴力革命,旗帜鲜明。现实中法律已经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我们要利用好。宣传法律不提出某某人,这样没有什么效果。但是我们要避免违法现象。我们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参选。同时,我认为极个别选区的主动参选人会成功,不可能一开始就取得许多的成功。
夏钧:我对革命的态度是,我不做反革命,也不等于我去革命。比如有革命者咨询我,我主张非暴力,和平解决,减少个人的流血牺牲,但是我不会骂他。他们有自己的痛苦,我很理解。但我绝不鼓励革命。
张耀洲:我觉得法律就是要有确定性,如果确定的话,我可以引入更多的资源。
石文龙:现在制度缺失,法律细则缺乏。我们好多候选人的宣传手册被认为是非法出版物,竞选资金是非法集资。我们现在要做的是确定,制度第一步要做什么?各级人大中几部分所占的比例。中国不是竞选制。我们要走现实道路。
何俊志:我认为刘生敏的宣传做法值得注意。他把自己的竞选口号和领导人关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讲话放在一起印刷和张贴。
第四场“独立候选人”现象与中国政治发展
15:15-16:30
主持人邱家军:
第四部分的主题是“独立候选人”现象与中国政治发展。我们看到,“独立候选人”现象是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独立候选人”现象又必然会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我们很荣幸请到了两位教授发言,第一位是王礼鑫教授,他的题目是:从现代国家建设两种组织化社会建构看““独立候选人””现象。有请王教授。
发言人王礼鑫:从现代国家建设两种组织化社会建构看““独立候选人””现象
谢谢各位专家教授来听我的汇报!虽然是准备好了的内容,听了前边的发言,也算是我对前边提出的关于选举功能的回应。上午周帆老师提到包括“独立候选人”在内的功能,然后上升到一般问题就是选举的功能是什么?当时周老师也提出了最为基层的议员或者代表比较侧重于为选区选民服务,在高一层次上可能重点是代表民众监督政府。严老师提到选举现实的政治后果和最后的目的是塑造合法性。我认为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组建政府。比如美国由选民选举出全国众参两院议员掌握立法权。总统选举,选出总统来掌握行政机构的权力。所以是一个组织政府的功能。我要汇报的题目与刚才浦老师所讲的中国选举中的一个“悖论”有关系。他刚才讲为什么我们的选举,包括“独立候选人”现象受到热议,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党的领导必须控制这个选举。这就是一个“悖论”。这是我的开场白。
我今天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梳理这一问题。我的分析框架是受到其他学者的启发,一是金观涛和刘青峰的书《开放中的变迁》讲中国传统社会的超稳定性。另外一本书就是林尚立教授《两种社会建构》讲的中国共产党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我要尝试回答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我们现有的体制对包括“独立候选人”产生的竞争性选举有近乎寻常的敏感,有时候甚至反应过度。我们上午讨论当中很多专家都出了很多例子。比如1982年的竞选,上面意识到了,随后把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修改了。还有就是2006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针对步云乡的乡镇长直选在《求实》杂志上非常高调的否定,说是违宪的。还有就是2011年6月8号法工委关于“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的表态。我个人就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的体制为什么会本能排斥和敏感?这实际上是中国两种组织化建构力量的矛盾:党国体制、社会本身的建构力量。我们以美国政治的宏观观察为例,做一简单介绍。现代国家分为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在国家层面是分权制。在社会层面也是基本上三足鼎立,公民社会、政党和。。。(录音不清晰)实际上两种力量,一种自上而下,另一种自下而上的力量。国家与社会之间还有衔接的机制。特别是政党到国家之间的衔接的机制就是选举。这就回到我刚才的话题,选举就是自上而下的国家组织起来的游戏,那么各个政党都是玩游戏的参与者。我们就需要有游戏规则。由选举产生多数来组阁,或者产生议会,或者产生政府。
社会组织起来的力量恰恰是国家本身,国家扮演一个自上而下的建构的核心力量。反观中国自上而下的组织化力量,一个是政党的运行规则,一个是现代国家本身。我们目前的格局就是党领导政府。一个为主一个为辅。不管我们做出什么判断,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是有其历史合理性的。这在金观涛的著作里有了很好的分析,因为中国的传统社会是稳定的结构。西方社会中的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是一个共时性的过程,而中国不一样。中国在19世纪开始开发,到20世纪初是才找到一种列宁式的政党。国民党和共产党都是一种列宁式的政党。国共竞争,共产党是一种强制化的模式,国民党是弱计划的模式。1949年以后,按照共产党的逻辑形成了以党代政,以党理政的党国体制。党的一元化领导就成为处理党政关系的核心。当然我们也是现代国家,也有现代国家的“外套”。党的领导力量还是要借助于选举来实现,但是在今天看来选举不可避免沦为一种形式。那么凡是在选举之中发生意外的,就会成为重要的政治事故。我的观点是,表面来看“独立候选人”代表了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公民民主意识觉醒主动行使民主权利。但是深层次是两种体制化力量的碰撞。而且最重要的是事关中国制度化发展的方向问题。中国组织化建构的力量一主一副的格局是不是要调整。这种格局有利也有弊。比如利:动员能力强,集中力量办大事。控制力量比较强,特别是在党的组织能力加强的时候。弊端明显,强国家弱社会,公民社会发育不够。国家能力不均衡。我们国家能力有的强,有的弱。资源汲取能力强,再分配能力差;控制能力强,整合能力差。会导致很多问题,比如腐败,贫富差距大等。这种格局是否会改变,现有格局有没有更好的继续方式呢?是否调整党政关系?是否强调国家的主导力量?共产党作为社会力量,调整它的组织方式?我只能先提出问题,谢谢大家!

邱家军:非常感谢王教授的精彩发言,他提到的党国体制,我想我们在座的人是感同身受。我考虑到主办方在设计议程时,有可能没有和黄佶教授商量,但是他们心里还是暗合的。下面我们有请黄教授做报告。
黄佶:“独立候选人”现象与中国政治发展
我讲的第一点是,“独立候选人”人数有限,不容乐观。刘生敏刚才也讲到为什么那么多人不愿做人大代表。我认识我们小区一个业主自己事业做的很好,为什么不愿做人大代表,他说牺牲太大,自己生意做的很好,影响生意。所以我想这是将来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实际上优秀的人大代表是优秀的精英,但是现在很多精英不愿做,牺牲很大,只有解决这个问题将来才会有更多的人来参与竞选。我自己为什么不做,我是一个叶公好龙的人,还有我自己的性格不适合这种生活。这次最值得期待的是名人参加,微博助阵。地方上阻拦的难度比较大。我刚才看到有谷歌地图把全国“独立候选人”全部联起来了。
另外就是政治经验有限,不容乐观。学术界还是比较认可,但是选民未必认可。。另外不是党的人,也未必是人民要选的人。我一直强调参选人一定要深入选民。“竞选”的关键在平时,不在竞选当日,要把自己的海报贴在自己的选民的心里边。学术界要向“独立候选
人”提供培训和各种咨询服务,传授知识,选举技巧。自己做人大代表不方便的话,可以从这一点做起。
人大也是执政权的来源,应扩大人大的权力。党政分开是正确的,党也可以和人大合二为一。像西方的政党一样。抢占民主的先机。主动出击,早走一步。党组织需派人主动竞选,才能激发活力,锻炼党自身的能力,培养自己的执政能力。
官员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党的官员可以,行政官员不能做人大代表。党可以通过人大监督制约行政,不是现在的相互指导。党政一起做好事力量强大,做坏事时绝对错误。政改可以三步走:限制官员权力包括党委书记权力,限制政府权力,限制执政党的权力。
谢谢大家。
邱家军:感谢黄教授精彩的发言。6月8号之前中央掌握了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接下来我们继续讨论。有请大家。
自由发言与讨论
沈逸:讲几点。首先,讲政治发展的问题,实际上是很学理的问题。亨廷顿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已经阐述了几种现代化模式。中国基本上走的是强大政权领导下的发展模式。这一点没什么疑问,是达成共识的。这里有个好玩的地方在于我们之前讲的三种变化模式:好玩的就是我们之前讲的历史选择共产党是怎么理解?今天跑出来一大堆“独立候选人”,党很紧张,原因是什么?我要通过转型究竟要做到的是什么?概括所有对共产党的批评,核心是什么?就是你没有完全做到你承诺的东西。中国实行的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的一点是当时的民众利益没有分化。现在利益分化了,以前利益相对一致性。作为掌握资源的政党,究竟站在不同的利益的哪一方。这就是结构性的矛盾和机遇,就是说真正从改善民生、改善利益这种积极角度去参选的“独立候选人”,其实并没有动摇共产党的合法性,而是去稳固其合法性。
最后是关于乱和不乱的问题。整个改革开放在我看来是国家权力退出的问题,秩序需要制度化,那么任何权力的退出都会有一个真空期。各方是否需要妥协消解产生的问题,这是考验所有政治智慧、政治技巧和耐心的时候。
夏钧:刚才黄教授的发言说,欢迎商榷、批评、批判。这个态度我感觉很了不起,其实中国知识分子一般都是爱面子。说明他具备民主思想。我想和他商榷。关于党委书记和人大的问题。党委书记没选上,政府归谁领导?人大代表能不能代表党员?党会不会认可。所以这个方案理论上可行,实际上不可操作。
关于乱的问题,中国能不能乱,这不是我们和老百姓的责任,这是执政者的责任。他们要研究怎么管理社会,使社会不乱。我们要的是我们的权利。政府的责任和民众的责任不同。我感觉我们学界的责任就是怎么能让我们的候选人当选。
刘生敏:关于给我提的两个问题 ----- 选举经费问题、社区业委会党员的比例的问题。我们现在的选举表面不是竞选但是实际上是竞选。特别是“独立候选人”从2003年或者更早开始,竞选不是用选票决定而是用选举以外的方式决定。比如对刘萍的打压这种方式,这就是一种竞选的方式。我感觉可以理解,我在以前都遇到过。他可以对你进行人身限制、阻扰,或者其他方面的打压,给民众一个错误的印象,好像你是违法的。选举经费的问题我也遇到了,他们不是拿选举经费说事,而是要查我公司的税。那没关系,既然是“独立候选人”,那你自己就要遵纪守法和道德规范。
业主委员会的党员人数。我党历来注意党员在各个组织中的控制力。虽然说公司放开了登记限制,但是我们社团实行的是双重控制,工商和党组织控制。他们关心领导是不是党员身份,还看你是否听话。组织认可的往往是业务能力差的。真正能做得好的,是能力比较强的。黄老师的党组织和人大的问题。中国还不是现代国家和现代政党。真正的执政党就是从选举中产生。目前还没有到政治改革的时机,现在应该进行社会体制改革。一定要先改变社会环境。民办的社会团体的法人和社会团体的登记应该逐步放开,这应该是个趋势。这才能产生更多的“独立候选人”,让选民去选择。
张耀洲:黄教授的设想,应该是在公务员系统施行。人大容纳不了这么多人。我非常赞同体制内的人走出来一起积极参选,这有很大的意义,这也是对人大权威的认可。如果体制内的人都不来公开的尊重这个体制,那么她的意义就会受到很大的折扣。关于乱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中国现在掌控的社会能力很强,不至于大乱。上海对这种问题的处理还是比较认可的。
张卓明:夏律师讲对金钱看法,我想金钱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贿选的问题我们不希望出现,必须要以规则治理。黄老师的党政合一,党人(党与人大)合一怎么实现。我们讨论的是制度层面,其实背后还有很多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
刘娅:感谢中心的邀请,听了大家发言,我感觉启发比较大。“独立候选人”的出现,推进了基层的现代化,一定会带来基层人大结构的变化、人大代表和党的关系的变化,人大代表和政府关系的变化。
石文龙:我非常支持候选人的参选。我想说,我们只有知道法律的问题才算找到问题,我们才会有技巧。党理应支持中国民主化建设,但是,目前我还见不到清晰的思路和方案。
“七一讲话”继续强调中国共产党是历史的选择。我想说的是,历史选择的合法性正在稀释,必须不断没取新的合法性来源。虽然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改,但要做好不容易。我想强调,中国民主还需要民众参与探索。
夏钧:关于贿选的问题,问题提得非常好。我是支持的。不过,初级阶段,我们不要把民主看的很圣洁,我们不必要民主圣洁。民主在初级阶段的也不可能是很干净的。
邱家军:由于时间关系,非常感谢各位。最后,请浦兴祖教授做总结。
会议总结
总结人浦兴祖:
所谓“总结”,就是谈谈我的听后感。
首先,我认为今天的会开得很好。对于这么热门的话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理性的探讨,把相关的问题摆出来了,把各自的思考讲出来了,而且讲的很坦诚。这才是学术研讨会。我总是主张,研讨会一定要多一点研讨,少一点报告。这也符合我们中心一贯的风格。
我们都经历了这么一整天,可以听得出许多观点之间的差异还是蛮明显的。有的逐渐趋于一致,达成共识,有的仍未统一,各自保留。我觉得,关键不在乎你表述了什么观点,只要表述的是你自己经过深入理性思考的观点,那就该得到尊重。“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会尊重你的发言权”。研讨会就是为大家搭建这样一个平台,倡导互相尊重、互相争鸣、互相启迪。比如,上午我主张将“独立候选人”的提法改为“主动参选人”,以区别于其他候选人。后来,茶歇时听到有的老师说,也有大老板在私底下主动向组织表示参选的,组织上也会以党派团体名义提他为候选人。这些人也在主动参选,那我所说的“主动参选人”又怎样与他们区分开来?看来,需要加上“公开”二字,称为“公开主动参选人”。反正是要想用一个比较准确的概念去揭示这么一批独特选民的特征。也许还需斟酌。好在,一次成功的研讨会不在于解决了多少问题,而在于引发出更多有价值的问题,供大家进一步去深入研究。 第二,就问题本身而言。我认为,所谓“独立候选人”或是“主动参选人”背后的动因,是公民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国市场经济走上了不归之路,由此激发公民利益意识的增强同样不会逆转。我发现,当前选民中有两个极端,有的积极性非常高,如一批“公开主动参选人”;有的却明显缺乏选举热情,其背后有着各种原因。就发展趋势看,“主动参选人”的现象会与时俱增。我们的执政党应当看到这一趋势,并把握住主动权。这也是我们多年以前已经谈到过的问题。记得04年时,蔡定剑教授就说过他今后的研究重点将会是选举。
第三,我们作为选民,也要更加理性地对待选举,不能凭一时热情而趋于盲动。这毕竟
不是娱乐性游戏,而是严肃的政治行为。我们的“公开主动参选者”要加强学习,学习政治学,学习法律,学习选举规则等。今天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大的空间,不是要去突破法制所划定的界限,而应当把现有的法制空间用足、用好。
以上就是我的三点听后感。谢谢大家。
[根据会议录音整理,未经发言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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