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自贡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自贡市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学术研究,提高室内装饰水平、材料应用与工艺水准,发扬服务道德,协助推行社会建设,增进行业交流及凝聚会员,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自贡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为:自贡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之业务范围为:
1. 维护会员利益,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2. 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把同业竞争引向公正、公平、有序的轨道;
3. 加强室内装饰行业业务、设计、工程、材料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4. 开展调查研究,对室内装饰相关公共事务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5.对会员的培训、评比,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实行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增强会员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6.在本市开展室内从业资格鉴定及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7. 指导和督促各会员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促进环保,提高效益;组织产品推广开展览会、交易会、经济技术交流;
8. 联系组织室内装饰学术交流、作品展览、研讨会、竞赛等;
9. 组织、编写协会内部通讯、学术刊物;
10. 受理消费者投诉、仲裁,暴露和制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1.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室内装饰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业绩和影响力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晋级为资深会员;在本协会之业务领域WWW.aIhUaU.coM作出突出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
2.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
5. 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1) 取得室内资格证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2) 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3) 从事室内工作两年以上,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者。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凡与室内装饰有关之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建材厂商,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单位,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3.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协会学生会员:
大学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装饰、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均可申请。
4. 名誉会员:
凡对本协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聘为名誉会员,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2. 由秘书处审查资格、验证,若材料不全或填写不具体,要求申请者将资料补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3. 理事会审批;
4. 对批准入会者由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待收到照片和入会会费后,办理会员证并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参加本协会所举办各项活动。
2. 对外使用本协会会员名誉之权利。
3.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4.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5.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6.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 名誉会员不具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按时缴纳本协会会费。
2. 完成本协会下达或交办的任务。
3.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决议。
4. 出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活动。
5. 维护本协会之声誉、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6. 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第十三条 凡本协会会员若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属实,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其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 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决议者
2. 不诚信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受到媒体曝光或群众多次投诉属实的;损毁本协会名誉者。
3. 不依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给予警告;一个季度以上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4.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宣布破产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书;凡丧失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须补缴之前所欠之会费等费用后,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始得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 三十 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法人代表、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由候补理事依序递补。
1. 丧失会员资格者。
2. 提出书面辞职,并经理事会准许其辞职者。
3.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4. 被罢免或撤免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章程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四十 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它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 五十 条 本章程经 2007年 6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07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