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章 安全纪律
第七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评比
第九章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十章 奖罚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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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安全的领导与实施,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卫生、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钳炉设备安装工程,并适用于水利建设工程。凡属和田通达建筑安装限责任公司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安装、装饰装潢、水利建设等有关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和田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项目及各单位要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追究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 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各基层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及总公司安全生工作计划、措施的落实。各工程项目、生产车间成立安全生产执行小组,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具体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对进入生产现场及车间的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三级教育要有原始资料,并存档妥善保存。
第六条 各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车间专职安全员,必须实行由总工办、质安监理部委任制,专职安全员由各单位提名,报总工办、质安部考察确定后委任,并下达委任书。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七条 和田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是:
1、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管”。
2、目标:
①杜绝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0.6%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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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②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年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0.4%以内:
③每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生产检查达标率100%(综合考评不低于70分达标):优良率80%以—卜(综合考评80分以上为优良):综合考评低于70分的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总经理
1、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全面贯彻
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批准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范做出相应的决策。
3、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列为任期目标之一,定期进行规划、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教育职工,尤其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干部、各级管理人员、工人安全技术水平。
5、领导督促各级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分权授责,严格考核。
6、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支持他们履行职责。
7、组织领导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恶性事古的调查与分析,决定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8、如实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审查。
第九条 生产:副总经理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下级认真贯彻执行。
3、对各级生产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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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厂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工作。
4、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主持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组织参加重大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7、完成总经理交办的有关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卜条 总工程师
1、本着“积极预防”的原则,提出落实安全技术规划,对本公司安全技术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会同生产副经理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落实。
3、在领导、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使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审查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机具方案时,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提出解
决技术问题方案,并付诸实施。
6、教育工程技术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忠于职守。
7、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技术鉴定、模拟试验报告和安全技术改进措施。
8、完成总经理交办的有关任务,负责向总经理报告安全技术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总工办
①程技术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编制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协助丰筲生产的领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督促公司各单位认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和制度。
③加强施工现场、车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生产管理,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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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
④对项目、车间施工生产过程、安全措施、协助项目、车间策划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⑤负责参加对购进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具>、建筑机械质量检测、核验。
⑥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进行研究、审核、实施,并组织质安部专职安全生进行检查。
⑦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参加审核技术监定和安全技术改进措施。
⑧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任务,负责向总工程师报告安全技术工作情况。
2、质量、安全监理部
①接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总工程师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施丁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新规范、标准工作。
②在总工师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罚条例》的编制、修训‘工作。
③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部查验和审核。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④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范围内的月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大检查和考核工作。
⑤对建设工程中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监督、检查,有:效的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⑥负责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机械设备、机具的检查、鉴定工作。
⑦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上报,并对事故写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参加安全技术改进措施的审核和鉴定。
⑧完成总工程师交给的有关任务,及时负责向总工程师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3、设备租赁公司:
①租赁公司对所有的机电设备,都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保险装置。
②加强对机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的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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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安全运行。
③对特种设备、要设专人操作,对操作人员要加强专业培训。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保证供应。
④加强对脚手架用的杆、卡利活动架进行出租前的检查、维修、保养,做到不合格的不准出租,确保用户的安全使用。
⑤做到对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具>建筑机械采购,严格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招标选优采购。
⑥加强机电设备、周专材料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具)的更新、报废计戈U的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⑦建立机电设备、周转材料、劳动保护和安全肪护用品(具)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4、劳动人事工资(经营管理部)
①劳资。部门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安全技术训练。
②配合企业安全部门做好: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取证工。
③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招童工,做到劳逸结合,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加班加点。
④对因工伤残和患疾病的职工及时安排适当的工作,解除、伤残职工的后顾之忧。
⑤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事故统计上报的二厂作。
5、财务部
①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经纪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②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具)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具)的合格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④协助安全生产部门办理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手续。
第十二条 党务工作部门
1、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评比先进党支部、小组和优秀党员,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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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严重火灾的党员,给予党内处分,并追究行政责任。
3、在组织思想上,监督保证安全生产J顷利进行。
4、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号召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5、在组织团员青年参加施工突击活动时,不可放松安全生产的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十三条 工会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严格检查落实,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2、配合行政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3、收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正确意见和要求,提请行政领导进行研究。
4、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月、安全执法等活动。
5、参加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6、工会负责对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现场劳动卫生工作,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
条件的措施,制定出安全保健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保卫科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保卫的法规规定,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制定年度、季度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提出具体消防安全建议,并监督执行实施。
3、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工送行消防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教育考核。
4、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解决整改,
5、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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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会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施王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工作,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加强职工住宅区的暂住人员的检查,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分公司经理
l、执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按照规章制度和公司领导的指导和提出规划、组织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支持、督促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履行职责,协调好各级职能人员工地之间的安全生产配合关系。
3、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培训或送培,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增强安全意识。
4、在各类经济承包合同中,确定安全职责,明确管理行为,杜绝以包代管现象。
5、深入施工现场,发现隐患督促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6、本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调查与分析,督促有关人员按要求提
出事故处理报告。
7、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务,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分公司生产副经理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布置检查生产时必须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支持、督促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协助分公司经理做好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增强安全意识。
4、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大检查,主持安全生产例会,具体解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深入施工现场,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6、配合分公司经理做好各施工项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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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分公司经理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分公司项目工程师
1、技术负责人是分公司经理的技术助手,对本单位安全技术负技术指导责任。
2、组织提出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计划,编制单位或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落实。
3、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改善劳动条件等万面的技术问题。
4、协助有关领导抓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对特殊工种和新入厂工人的培训。
5、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参与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鉴定和改进措施。
7、负责其他有关安全技术工作事宜。
8、对各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即:基坑支护方案,脚手架搭设方案、模板施工方案、“四口”防护安全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龙门架安装拆除方案、吊装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防火方案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建立工地安全组织并提名专职安全员报公司考察批准。
2、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及现场情况,选择制定各项安全施工方案报分公司项目工程师审核,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负责施工现场实施落实,并向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做详细安全技术交底。
3、保证现场作业条件利设备设施的供给和安全。
4、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使安全工作成为施工生产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保证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具安全有效的使用需要。
6、保证工人接受应有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7、制定并落实现场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8、不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施工员、车间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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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进行图纸会审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安全问题,选择有利于安全的施工方法和方案。
2、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工程实际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3、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参加现场安全检查,掌握落实情况,及时处理违章作业,反映安全生产的情况和问题。
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技术鉴定和改进措施。
5、协助做好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6、随时检查作业层岗位的环境和使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或报告。
7、有权拒绝执行领导和来自各方违章冒险指令。
8、发扬互助友爱精神,注意本身和周围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发生危险。
第十八条 安全员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条例、标准规定。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深入基层、指导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制定改进措施。
4、参与组织安全活动和各种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工作。
5、参加审查重大工程及专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老工人、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迂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8、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经教育劝阴无效时,有权进行处罚,有权越级上报。
9、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上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力度,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公司:2003、13、14、15号文件,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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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各施工项目必须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脚手架、吊篮、模板工程、高空坠落、土方坍塌、施工用电.、落物伤人、机械伤害、“三宝、四口”临边防护专项安全措施或技术措施,并由各单位主管安全领导签字上报总公司总工办质安部。
第二十一条 生产及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防火的要求,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检查标准。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附着式升降机和安全网,必须先制定搭设、拆除方案,经有关部门验收、审批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要有专人维护。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及施工现场的坑井、沟和各种预凿孔洞、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变压器的周围必须要专人负责,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设施、警牌告标志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和施工现场,要实行逐级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各生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将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各施工项目要按生产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班组长进行分部、分项工作的安全生产技术交低,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生产交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冻,防止煤气中毒,确保各节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施工现场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备足防火设施和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保持良好,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分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供销公司,要用图版的形式,将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标明,挂在单位门前或醒目的地方,充分体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项目 除了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公司2008年3月14日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安全纪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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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提高改进安全合理化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对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非本专业的工种的工作,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严禁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和场所吸烟,动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违章作业。
第三十三条 严禁安全生产工作有布置无检查,有安排无落实,有检查无记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强行冒险作业的有关人员要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严禁高空抛掷物件;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穿裙子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视情节轻重由项目经理部对其处以50一100元罚款,总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处10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非专业操作人员严禁攀登脚手架、并字架、龙门架和乘座吊盘上下,违者视情节轻重由项目经理部对其处以50一100元罚款,总公司对其项目经理部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未经审批认可,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未经负责人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挪用、挪动和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圈占消火栓,阻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
第七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重大伤害”的专项治理措施等,要经常组织讨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术,使广大职工增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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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法规、法令、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学习和代培人员、外协劳务队工人等)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治理重大伤害的预防措施、规程、制度和禁止的事项等,并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四十条 电工、焊工、起重工、搅拌机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的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特殊工资格证方准许上岗操作,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进行一次复审。
第四十一条 采用新技、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种工作岗位时,要对其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转岗的安全再教育,未经转岗安全教育的转岗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和学习,提高政策和业务管理水平,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外协劳务承包队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及体格健康检查酌人员不得上岗,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其单位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教育,每天上班在生产前必须履行班前安全活动教育制度,并做好安全教育活动记录。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评比
第四十五条 由总公司的职能部门组织总工办、质量安全监理部、保卫科、工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5—99)对公司—F屈各分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库进行每月—次的定期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总工办、质安部平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每月至少两次的定期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结果上报总公司总工办、质安部:各项目、生产车间要组织有关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由各项目、生产车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检查教必须要有原始的记录。
第四十七条 在各级安全检查过程中,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要把“五大伤害”专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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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检查要按《建筑施工安全标准》(JGJ59-99)进行考核、评分,建立考核记录,作为对各单位、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五十条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验证各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限期完成,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九章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保障国家和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及职工的权益利益,制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第五十—条 事故报告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单位、分公司、项目、外协劳务队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工伤事故是指本公司职工(包括外协劳务人员)合同工、季节工、从事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公司下属各单位、分公司、项目发生安全事故、伤亡事故,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办理,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逐级上报。
4、伤亡事故、工伤事故的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准隐瞒、虚报、漏报或拖延不报,掩盖事故真象,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5、公司各单位在施工生产中发生了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在组织人员抢救的前提下,要在一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直至总经理,书面事故报告应在四小时内报送公司。
6、公司法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发生伤亡事故、安全事故、除了及时上报外,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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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
1、一般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公司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质安部、工会、劳资保卫科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部门组织调查。
3、在一般轻伤、重伤事故企业内部调查,调查成员应实是求是的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协助调查人员工作,不得掩盖事故的真相,更不得弄虚作假或作假证。
4、事故调查人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取证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技术总负责人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案。
第五十三条 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结论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犯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事故情况和资料的,公司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5、一般轻伤、重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在15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在公司内部公开通报处理结果,让广大职工受到教育。
6、安全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找不出事故的真正原因和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制定不出来,在未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前不得开工生产,违者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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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奖罚
第五十三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规定,对安生生产和文明施工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荣誉: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给通报表扬,并作为职称评定依据。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挽救中有功的给予项目经理部或个人1000元的奖励。
4、总公司每月依据JGJ55-99标准对各单位、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综合考评合格且名列前三名的给予通报表扬颁发流动红旗,其中:土建项目前两名奖励1500元。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人员和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事故的:
3、发现事故险情、安全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检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设备有缺陷或没有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伤害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
凡违反以上八条中其中—条的单位、项目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检出的—般问题,要签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完毕后负责人进行签证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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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对检查出的较大问题(不停工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完毕后申报复验,经复验检查通过后方可复工。
第五十七条 对检查中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分包工程,对项目部处以3000—5000元处罚,项目经理或项目承包人要写书面检查,交总公司总工办,并在总公司生产会上做检查,如仍不接受处理,态度恶劣,行为野蛮的,总公司将解除与该项目承包合同。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依据jGJ59—99强制性标准,每月对各单位、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综合考评对考核达不到合格的单位和项目一律处以3000元的处罚,其中:土建项目最后两名授黄旗。工业生产单位最后一名授黄旗并处1’500元罚款,并对分公司经理以5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3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凡在每月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人检查考核评分中不能达标(即70分以下),必须在一周内整改完毕,方可审批当月单位工资。如一周内未能整改完毕,该工资将推迟至年底审批:如果执意不予整改的,当月工资不预审批,并同时执行相应条款规定。
第六十条 各分公司、项目在工程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将各工种劳动合同签订完,并对所参加施工从业人员办理社会工伤保险,否则处罚当事人5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挂胸牌上岗,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第六十二条 先进单位、先进项目必须是执行本规定的模范,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模范,凡年负伤率超过4%、死亡率不能保证为零的,本年度均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以及实施细则并上报总公司总工办、质安部。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当,再做补充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总公司总工办、质量、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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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目 录
1、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
2、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
3、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4、总会计师
5、项目经理
6、技术员
7、质检员
8、安全员
9、技术科
10、安全监察
11、财务部
12、市场经营部
13、办公室
14、物资部
1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6、安全检查制度
1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8、供应单位管理制度
19、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20、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2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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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公
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责任部门及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公司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 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
1. 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工作的奖惩办法。
4. 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5.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6.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7. 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9.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10. 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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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
1.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参与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4. 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指标。
5. 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施工现场设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统一标准。
6. 审批每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并协助项目部调配。
7. 领导组织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8.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9. 组织并配合董事长主持做好工伤事故、配合调查组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 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保障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11. 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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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1. 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演算结果),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1) 地下暗挖作业;
2) 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3)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4) 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5) 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6)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7) 起重吊装作业;
8) 拆除、爆破作业。
3. 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4. 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
5.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 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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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总会计师
1. 组织落实公司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2.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保证安全措施经费到位。
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厦门市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并按规定负责审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经费。
4. 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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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项目经理:
1. 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 积极组织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及参与本项目施工管理的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相关要求及项目工程特点,制定本项目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各项管理措施并按要求组织具体执行。
3. 开工前负责向建设单位索取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并领导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4. 开工前组织编制以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及监理公司总监审批签字后实施。
5. 进场前依据相关要求及公司规定编制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方案,报工程部初审,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保障生产、生活硬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
6. 开工前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
7. 开工前组织编制各项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及监理公司总监审批签字后实施:(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控制措施;(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4)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1>地下暗挖作业;<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4>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6>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7>起重吊装作业。(5)冬、雨季施工方案。
8. 负责签订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9. 指导签订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本项目现场及周边有关单位之间安全协议书,及落实以协议书为依据制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10. 组织制定项目部消防责任制、消防方案、消防预案,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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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
11. 监督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2. 领导建立安全教育档案,施工人员档案与公司同步,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均能接受三级教育。
13. 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认真制定防范措施。
14. 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明确或不完善之处,项目部要采取可行措施予以完善防止潜在事故的发生。
15.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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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技术员
1. 对项目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 负责在安全员协助下编制以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方案。
3. 负责编制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1>地下暗挖作业;<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4>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5>脚手架安装作业<6>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
4. 负责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5. 针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向安全员做交底。
6. 对施工现场的塔吊按要求及时做好塔基、塔身偏差测量。
7.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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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质检员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项目工程特点,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协查管理责任。
2. 对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负监督责任。
3. 日常工作检查时,及时纠正工人违章作业,协助安全员消除事故隐患。
4. 发生伤亡事故时,协助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项目部。
5. 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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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安全员
1. 对项目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按照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检查现场设置,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3. 审查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手续;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等的相关岗位证书;保障分包方的手续及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及作业人员符合公司要求。
4. 认真做好对新入场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培训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建立安全教育档案,施工人员入场一周内必须将其详细个人资料及培训情况存入管理档案。
5. 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控制措施、消防方案预案、协议,编制较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1)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3)起重吊装作业;(4)大型脚手架搭、拆;(5)模板工程。
6. 负责与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方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范围内同时作业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7. 认真做好公司自有机械设备(包括施工机具及物料升降机)的安装、检查与验收。
8. 认真做好公司租赁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的设备出租方、设备、人员三个方面的相关手续及证件的审验,并做好设备安装、顶升、日常使用、拆除四个关键阶段的安全检查。
9. 负责在如下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10. 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标准要求编写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作业人员作书面交底,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1. 对项目生产、生活所有场所进行巡查,制止违章冒险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排除安全隐患。
12. 如实记录安全内业资料。
13. 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14.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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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技术科
公司总工办主管技术质量控制,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安全技术负责。
1.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部分。
2. 组织编制特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审批建设工程设计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4. 组织编制特殊时期安全技术措施。
5. 审核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电设备、机械设备的安全标准。
6. 对不符合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提出决定性意见。
7. 负责调查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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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监察
公司质量安全科主管安全过程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1.监督、协助各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2.确保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正常运转。
3.确保公司范围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4.组织、协助项目部按上级部门要求在特殊时期内制定相关措施和开展各项相关活动。
5.保障特殊时期施工现场的正常生产活动。
6.组织编制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方案、措施、预案及交底。
7.对新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中公司一级的教育工作。
8.对新开工程进行现场临建、临电、临水布置,设备、人员进场安排。
9.协助并督促劳务分包方给施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
10.组织对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场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11.协助劳务分包方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办理相关证件。
12.办理施工现场的消防许可证及食堂的卫生许可证。
13.督促劳务分包方与施工人员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14.协助各项目部与劳务分包方签订和办理安全、消防、环保等协议或证件。
15.对机械设备的维护更新及使用过程中的调配。
16.验收、检查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特种机械设备。
17.协助各项目部进行脚手架、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或特种设备的拆除。
18.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场容卫生及安全防护项目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部进行整改。
19.协助对招标过程中的各劳务分包方的评审工作。
20.确保公司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安全内业真实、齐全有效。
21.协助项目部进行工程竣工后设备、人员的清理工作。
22.负责对合格劳务分包方进行审核、并协助办理备案手续。
23.市、区级文明安全工地申报工作。
24. 确保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及体系的更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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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作为公司资金调配的部门,对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落实负主要责任。
1. 评估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2. 制定年度安全保障资金投入计划。
3. 确保安全保障资金正确、充分使用。
4. 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5. 办理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市场经营部
公司市场经营部主管工程合同及工程预算,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安全保障用品和措施等的资金投入做出评估。
1. 根据设计要求评估工程项目所需安全保障用品资金投入。
2. 确认合同中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3. 提供安全保障资金参考信息。
十三、办公室
公司办公室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
1. 根据年度安全保障资金投入计划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2. 根据往年安全资料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3. 制定年度持续改进计划并监督计划实施。
4. 监督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计划等的执行情况。
5. 保障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6.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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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物资部
公司物资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和采购,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1. 根据年度安全保障资金投入计划制定相关安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2. 调配安全保障用品,使之合理使用,周转灵活。
3. 提供安全保障用品、设备的更新信息。
4. 确保物资供方为合格供方。
5. 购置各种机械设备、临电设施、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厦门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
6. 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严格审查其生产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抽样送交厦门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对公司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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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切实在公司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 对公司全体员工及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更新安全知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意识、自觉的去落实到工作中。
一、 培训对象
1.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管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必须接受区建委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公司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由区建委组织的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持有岗位合格证书。公司工程部组织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定期参加由工程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4.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市、区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由工程部或所在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5. 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由公司、所在项目部、班组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 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
二、 培训计划
公司每半年应制定出一套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
1.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管生产副经理,项目经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区建委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 公司专职安全员每月参加由公司工程部组织的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为4个学时。
3.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月参加由公司工程部组织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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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为2个学时。
4.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每月参加由所在项目部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为2个学时。
5. 新进场工人接受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时间为24个学时。
6. 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分别接受由公司工程部和其所在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各为5学时。
7. 加强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及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项目部每月要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召开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对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条文等应及时组织员工及施工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8. 在对员工及施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条文学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事故案件的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9. 利用板报、广播等简单易行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三、 关于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上岗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工程部安全负责人负责第一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常识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本行业的特点等的教育,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第二级的安全教育,包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工地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技术要求。第三级的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人进行,包括本工种特点及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新工人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
四、 安全培训登记
公司与项目部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分别建立公司安全培训登记台帐与项目部安全培训登记台帐登记存档,对所有管理及施工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从培训登记台帐能够一目了然的看出那些人经过培训,那些人还未接受培训,应该接受何种培训等等,避免漏掉或者进行重复的工作,即节约了时间和经费,又可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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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职工组织起来紧紧围绕安全目标进行生产建设,同时也通过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本制度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检查,目的在于在施工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一、 检查内容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建筑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包括根据设备和季节特点进行的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归纳起来主要为查思想认识、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措施。检查一定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的重点,而不同的安全检查有不同的目的和重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导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由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对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
二、 检查方式
1. 公司联合检查:每月月中与月底由公司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及项目负责人对公司范围内的各项在施工程进行联合检查。
2. 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情况每日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等及时处理。
3. 公司工程部日常安全检查:公司工程部不定期对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工程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部安全员对工程项目中的隐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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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4. 专业性安全检查:对施工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5. 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对施工安全造成的影响,制定针对季节特点的施工方案,结合公司联合检查、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工程部日常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方式,对在施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6. 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各班组在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
三、 检查项目
工程部是公司安全检查机构的主要监督部门,负责所有在施工程项目的安全指导工作,公司各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是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对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1. 工程部检查项目
对于工程建设初始阶段就应开始安全审查工作,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的配置、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均在检查范围之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手续、安全协议,施工现场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都要有系统的检查和整改。
工程部每月对安全资料检查按照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内页来进行,但是由于施工现场情况复杂、人员多变、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因素,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和安全内页中相关项目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
工程部在日常的检查活动当中主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消防设施、场容卫生、机械设备、具有实效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口头教育、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的通知或并处罚款通知,并会在日后的日常检查中进行复查。
季节性和专项工程等特殊情况的检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对应内容进行,突发性事件如流行性疾病、安全生产事故等按照预先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以上项目必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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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或施工方案时同时编制。
2.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项目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监督指导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以及发现和处理现场环境中不安全因素。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资料如实反映到安全内页中。
专职安全员不仅是现场安全的监督者,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的错误思想进行纠正,让他们有意识、自觉的遵守安全制度,不能单一地依靠整改的方式进行纠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会议,是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的另一种方式,这样即能保证安全思想的牢固性,又能在新的制度出台时及时进行更新。
四、 检查整改
1. 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由公司工程部对其所在项目工程开具整改意见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由工程部在日后的检查中配合其落实。
2.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3. 公司工程部在日常的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部负责人或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提出整改意见,配合该项目部落实。
4. 对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专业性很强,应由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协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后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5. 受季节影响,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应根据预先制定的季节施工方案进行整改。
6. 各班组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停止作业,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7.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由项目部进行登记,制定整改计划,在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五、 整改分类
1. 需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的隐患,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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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整改,由工程部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通知停工并与项目工程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危险隐患整改。整改完毕之后立即通知工程部前来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 限期整改的问题。凡是危险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困难不能立即解决,应限期整改。整改及复工要求同上。
3. 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严重违章及一般隐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工程部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汇报检查问题时逐项落实给责任人,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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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 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工程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工程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由董事长负责将事故情况通知空港开发区总公司和顺义区劳动局、空港派出所、顺义区检察院、顺义区工会。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理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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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 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 事故调查
1. 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阿布都沙买提为组长、公司质检科、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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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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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供应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六条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七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 本决定从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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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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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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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1.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1.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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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10分包单位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4.13.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3.12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5.2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6.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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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6.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6.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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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的范围
1、施工规程(安装、高空作业、开槽作业);
2、施工临时用电方案;
3、施工临时动火方案;
3、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主要应体现以下要求:
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b、明确作业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领;
c、附具的安全验算结果
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论证
1、小型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内、建筑层数12层以内、单跨结构24M以内等等)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项目部完成编制,公司施工技术管理科进行协助,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技术管理科组织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主要为公司内部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中型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建筑层数12层以上、单跨结构24M以上等等)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施工技术管理科进行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人员除公司内部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外,还要请设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参加,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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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大型工程、特种工程和危险性特别大的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亲自编制,由公司总经理主持,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公司内部的工程师和有关的项目经理参与讨论和记录,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小型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公司安全科长和施工技术科长轮流参加;中型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科长和施工技术科长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当实施大型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时,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安全科长和施工技术科长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
6、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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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总 则
1、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根据分部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建立分级会审论证审查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天津津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各施工单位。
一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分为施工危险性一般、施工危险性较大、施工危险性重大三大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特点界定施工危险程度。
2、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危险较大、重大的分部工程台帐。
3、对具有危险性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高空作业、管道提升、挖槽作业等。
4、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b、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c、附具的安全检算详细资料;
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
5、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联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部、安全部、工程部联合编制。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1、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工程部、安全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项目队长、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2、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部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部、工程部、技术部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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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部、工程部、科技中心联合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4、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
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全部和工程部轮流参加;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部和工程部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公司安全部和公司工程部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公司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并随时检查验证。
6、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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