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半年工作总结

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的通知》(鄂农函【2012】1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使我县所有年出栏50
。
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进行了登记造册,报省、市备案和公示,并组织人员指导生猪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分乡镇指定两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病死动物及处理情况实施监管。出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立即上报,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由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严格登记保存原始凭证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将拍摄的资料编号留存或存于安全的介质中,作为附件进行登记,以备核查。并填写谷城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
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市所。
百度搜索“爱华网”,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爱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