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1年8月26日晚,双方律师举行第一轮会谈。溥仪的代理人林廷琛、林棨提出:溥仪可以不再坚持“不许离异”一节,但以溥仪的身份,不能起诉,也不能登报声明。文绣代理人张绍曾、张士骏和李洪岳提出:文绣坚决不回宫,同时要求溥仪支付赡养金50万元,否则便要起诉。 林廷琛、林棨认为50万元乃漫天要价,没有达成协议。 不久,天津的媒体开始刊登此事,北京、上海等地的报纸也纷纷转载,转瞬间,举国皆惊。封建卫道士们突然间都从地下钻了出来,对文绣出走大加鞭挞。纹绣的“族兄”文绮更是对文绣指手划脚。紧跟着,攻击文绣的文章纷涌而出,直欲置文绣于死地。面对攻击,文绣并不屈服。当双方律师再一次见面谈判时,文绣也到了现场。溥仪的律师林廷琛尽量想以委婉的口气劝说文绣,文绣则掩面啜泣道:“我到现在还是一个老处女,素常受尽虐待,现在惟有请张律师等依法保障我应享的人权罢了。”态度坚决,但流露出无限的伤痛。 文绣姐妹俩拿起民国的法律做武器,便不惧封建卫道士的舆论压力!双方的谈判仍在继续进行。溥仪一方的阵容已越来越大。上海的遗老们专门就此事在哈同花园集会,推举出代表刘春霖北上,协助溥仪处理此事。一位名叫“左安法隐”者则给“满洲”遗老金梁写信,要求其“执鞭随诸君子后也”。北平的尹群在撷英番菜馆宴请《世界日报》《北平晨报》和《益世报》等报的主编,希望他们不要报道有关溥仪虐待淑妃的消息……几乎全国各地的遗老们都出动了,参与了这场史无前例的“讨妃”行动。 实质性的进展是在双方律师间进行的。在双方律师的交涉过程中,文绣坚持的条件是:一、与婉容分居,分居后溥仪每月至少要与文绣同居两次;二、拨给文绣生活费50万元。 溥仪对第一个条件没有异议,但却遭到婉容的强烈反对。第二个条件的谈判仍在继续进行中。谈了好多次,赡养费由50万降到15万,但溥仪仍不接受。最后,郑孝胥向溥仪建议:可以给文绣5万元,但只能每月取息为主,不能提本。同时要文绣先接受三个条件:不得改嫁;住在娘家不住别处;不得做有损皇室名誉之事。文绣通过律师接受了三个条件,但要求一次付给10万元。 溥仪的叔父载涛被召到静园,商量对策。载涛说:“按理,文绣不会像律师们说得那么绝情。我们一直在与律师打交道,但文绣是不是真的这个意思,我们不清楚。总得设法见文绣一面才行。”众人一听,均表赞同。于是,载涛以族人的名义出面调停,会见了文绣。 文绣其实不像外界传言那么决绝。她对溥仪仍有很多的留恋,说:“我生是皇家的人,死是皇家的鬼。我从未想过再嫁人。涛七爷,您就跟皇上说,让我好好过日子,给我那笔钱吧。”载涛看着憔悴的文绣,告诉她王公们的意思:“以后由皇上每年支付生活费用6千元,让文绣寄居于北平太妃处。但文绣如欲寄居天津,则另由溥仪在日租界为其觅选相当住所。文绣的一切日用器皿、衣服、首饰等物,均交文绣管有。” 文绣听后,断然拒绝。载涛无功而返。 不知不觉,时间已到了1931年10月份,文绣的律师们觉得这样耗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征得文绣的同意,于10月15日向天津地方法院提出调解离婚的请求。溥仪在当月20日接到天津地方法院发来的“调解传票”,这使他感到了“颜面受损”的威胁。他心烦意乱地吩咐律师:“我已没时间耗下去了,尽快私下解决此事。只要不上法庭,一切都好说。” 1931年10月22日,中国末代皇帝溥仪与淑妃文绣正式签订《离婚协议书》。 一、自立约起双方完全脱离关系; 二、溥仪付给文绣五万五千元终身生活费; 三、允许文绣带走常用衣物和用品; 四、文绣返回母家居住永不再嫁;五、双方互不损害名誉;六、文绣撤回要求法院调解的诉讼,今后不得再提出诉讼。 几天后,天津地区不少报纸刊登出“宣统皇帝”的“上谕”:“谕淑妃文绣擅离行园,显违祖制,应撤去原封位号,废为庶人。钦此。宣统二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离婚后,文绣回到北平居住。她深居简出,埋首读书,后用傅玉芳的名字到一家私立小学教国语,把精力献给纯洁的孩子们。她还一度在《华北日报》社任校对员,过着平凡的生活。文绣通过《华北日报》社社长张明伟的介绍,和一名国民党少校军官刘振东结婚。她再也不用守活寡了。 1953年,文绣因病去世,终年4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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