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冤案 冤案 网络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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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六十万元制造冤案

现将我蒙受的冤案在网络上公开,请求天下民众参与评说。中国的国家法律是不是随着个人权力而可以任意歪曲?

本人曾小平,因与刘铁军、邹静民间借贷纠纷: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2008年11月17日(2008)开民一初字第2155号、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生效时刘铁军、邹静为夫妻关系,借款债务60万元以上应由刘铁军、邹静共同偿还。

我已于2009年5月之前向开福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时至今日我所经历的却是:开福区法院个人玩弄权柄的淫威,凌驾于国家法律的权威之上,公然制造冤案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

开福区法院制造的冤案如下:

一、开福区法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本不经过本人的同意,更不经过起诉、审判就将已被依法冻结的邹静的房产解除冻结,过户到邹静父亲邹炎生的名下,使用违法手段为债务人邹静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接着又强行违法驳回本人强制执行的申请。详见附件。

二、本人多次向开福区法院申请对依法冻结的担保人刘德成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按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即在2009年执行完毕。但拖延至今没有执行,构成违法。详见附件。

开福区法院制造冤案的手段足以将中国的国法视如儿戏,使国家法律的可靠程度如同虚幻。

向天下民众申诉的蒙冤者: 曾小平

2011年 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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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六十万元制造冤案

本人曾小平,因与刘铁军、邹静民间借贷纠纷: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2008年11月17日(2008)开民一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铁军归还本人借款5.4148万元;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2008年11月17日(2008)开民一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铁军归还本人借款40.4653万元,担保人刘德成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合计45.8801万元借款,加上利息、违约金共计60万元以上。

判决书生效时刘铁军、邹静为夫妻关系,借款债务应由刘铁军、邹静共同偿还。

上述《民事判决书》,我已于2009年5月之前向开福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开福区法院制造的冤案如下

一、开福区法院(2008)开民二初字第2154-1号《民事裁定书》的解冻裁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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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等规定,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20楼2017室私房(证号00606308),房产的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 2

为邹静,该房屋产权属于邹静所有,为刘铁军、邹静夫妻期间共同财产。

对开福区法院下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与冻结邹静名下的湘域房屋产权,在《民事判决书》判决之前,邹静本人以及其他人一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裁定已生效。

在法院启动强制执行之前,邹静的父亲邹炎生、母亲熊荔枝为邹静、刘铁军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才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的2008年12月30日到开福区法院,声称虽然湘域房产所有权登记人的权属人是邹静,但购买湘域房产的资金是邹炎生夫妇提供的,要将该房产权属人变更归邹炎生所有。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邹静本人和案外人如果对湘域房产冻结的民事裁定有异议,必须向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开福区法院根本就没有接到邹静以及任何人的起诉,更没有经过审判,就直接下达(2008)开民二初字第2154-1号《民事裁定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邹静的房屋解冻,使用违法手段帮助债务人邹静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将湘域房产的所有权人由邹静名下过户到邹静父亲邹炎生名下。

上述邹静的房屋解冻、过户给邹炎生,开福区法院故意隐瞒不通知我,更不经过本人的同意!我 3

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官告诉我时才得以知道。

二、开福区法院(2009)开执监字第655号《民事裁定书》的驳回裁定是违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规定,开福区法院应依法追加邹炎生、熊荔枝为被执行人,执行其提供解除湘域房产财产保全的担保房屋。

因为(2008)开民二初字第2154-1号《民事裁定书》邹静房屋的解冻裁定和(2008)开民一初字第2154-2号《民事裁定书》邹炎生、熊荔枝房屋的担保裁定,至今没有送达给我,剥夺了本人提起复议、请求撤销等救济措施的合法权利!我只能向开福区法院申请追加邹炎生、熊荔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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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法院(2009)开执监字第655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在执行审查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进行确认,所以不能追加邹炎生、熊荔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强行违法驳回了本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此后,本人多次请求开福区法院主审法官艾文博、执行局朱局长、曹院长、袁院长,要求依法纠正解冻裁定、驳回裁定,依法执行邹炎生、熊荔枝的担保房屋,一直遭到这几人的搪塞推诿。

三、开福区法院对依法冻结的刘德成房屋拒绝执行是违法的。

2008年9月25日开福区法院(2008)开民一初字第21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刘德成名下的: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26号4栋103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北私房改字第017023(90052981)。该房屋2008年12月至今空置无人居住,2010年刘德成去世。

开福区法院(2008)开民一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人多次向开福区法院申请对依法冻结的刘德成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归还借款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6〕35号《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被 5

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规定,开福区法院应在2009年执行完毕,但拖延至今没有执行,构成违法。

开福区法院违法的解冻与驳回裁定和违法的拖延执行,导致本人60万元以上的债权归还落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应依法由开福区法院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开福区法院制造冤案的贪官污吏,心目中只要稍微有一点人性的正义感,就不会如此的践踏国法、损害民众利益。

开福区法院的违法行为导致本人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生活极不安定。本人多次敦促开福区法院的院长,一直得不到解决,现在只能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将开福区法院制造冤案的丑恶行径公开,求助天下正义人的公评。

“为恶不畏人知,恶中绝无善路”。开福区法院这种法律工作者中的败类,如果继续将制造的冤案丧心病狂地维持下去,必将走上身败名裂的不归之路!

向天下民众申诉的蒙冤者: 曾小平

2011年 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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