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原煤灰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生产管理部确定的采高采掘,如遇顶底板起伏或冲刷构造时要及时调整采高,严禁割顶、割底,最大限度地减少岩石割入量。
(二)采掘工作面通过高压力区、顶板破碎等区段,综采面要及时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顶严密,防止架前漏矸;连采面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矸和冒顶,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漏矸,一处罚款200-1000元。
(三)掘进工作面揭露断层、冲刷等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1/3时(已经采取降低巷道高度、宽度等措施后),必须打排矸巷,实行分掘分运;当掘进工作面揭露构造面积占巷道掘进断面的2/3时,必须全部当作矸石处理,杜绝上系统;单巷掘进要间隔一定距离打排矸巷,将矸石在顺槽清入排矸巷,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工作面回采时揭露冲刷、断层等构造,其长度超过50米,厚度超过采高的1/4时,具备分割分运能力的矿井必须实行分割分运,煤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煤后割岩,岩厚大于滚筒直径的,先割岩后割煤,地面主运系统有分矸装置的矿井必须将矸石单独进仓或落地,地面主运系统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在顺槽采取措施,实现煤矸分离(拣出大于200mm的矸或卸下全部岩石),否则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四)综采面回采时机头、机尾过渡段造成的割底,依据顺槽拉底高度过渡架数不得超过10—20架(包括端头架),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五)炮采工作面煤层中夹矸厚度大于500mm,必须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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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爆破,做到分装分运,煤、矸分离,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六)采掘工作面两顺槽50米范围内不得有淤泥、积水和脏杂煤,综采工作面正帮1.5米内垫的石子、脏杂煤必须处理干净,连采工作面每个循环必须将巷道浮煤清理干净,清理的淤泥要集中在联巷内封存。井下巷道及工作面内所有的高水(脏、杂)煤经脱水处理或拣矸、拣杂处理后方可进系统,矸石、锚杆岩粉必须及时单独处理不得进入系统。因处理不彻底进入系统,视情节每项次处1000-3000元罚款。
(七)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量,执行好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
第二条 原煤水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开机前必须保证刮板机和皮带上无积水,否则罚款500-1000元。实现运煤系统及各转载环节无积水,严禁外来水进入溜煤眼、煤仓或运煤系统。对于积水长5m、深度200mm以上,未设泵抽排,每处罚款500-2000元;积水淹皮带底托辊、刮板机顶链,每处罚款2000-5000元。
(二)为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带运输巷道各道水幕下必须设置遮水拱(棚),以防止外水进入系统。遮水拱破损或长度不够,使喷雾水进入系统,每处罚款500-2000元。
(三)严格管理采掘设备冷却水,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煤机冷却水必须排入溜槽与支架间,机头机尾冷却水必须引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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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移动水箱,二次抽排。喷雾水管路、压力、喷嘴实行不定期检查,对雾化效果差的要及时进行维修,确保雾化效果最佳化。正常生产时要合理控制综采和连采设备喷雾水量。若未及时停机停水、喷雾水不成雾状、冷却水未按规定排放,进入煤流等,每项次处罚500-1000元。
(四)当顶板淋水、采空区涌水、工作面积水,根据水量大小,必须将机尾后盖打开或更换为神东煤炭集团统一制作的不同孔径机尾后盖,并加设导水槽将返水导出,必要时机尾处实行打坝,防止机尾水二次进入工作面,每班必须设置专人输排等,否则每项次罚款1000-3000元。
(五)各运输巷道、转载点、皮带下的浮煤、高水煤(淤泥不得上系统)必须经拣矸、拣杂、脱水处理后方可进入系统,若未经处理进入系统,罚款1000-5000元。
(六)综采工作面俯采时,严禁用水冲洗支架,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七)加强供排水管路的维护,若存在跑、冒、滴、漏影响煤质,按影响程度,每项次罚款500-2000元。
(八)根据煤层上覆基岩或上覆采空区含水情况,各采掘面要提前疏放水,并配置完善的输排水系统。
(九)当井下煤仓(溜煤眼)堵塞时,严禁用水流疏通。
第三条 原煤粒度控制
各生产矿井必须加强破碎机管理,及时调整破碎机工作间隙,更换已磨损的部件,保证原煤粒级控制在300mm以内,否则,每超一次罚款1000元。对于因大块煤或矸石堵塞选煤厂给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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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机、溜槽等影响生产的事故每次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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