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行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完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
凡在青海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本规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书面授权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为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首问责任人。
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并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一般由企业质量副总、总质量师、质量总监或其他质量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授权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质量安全受权人应当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明确授权人和受权人的责任,授权人应制定可以控制、管理、制约、量化的受权人考核制度,并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双方按制度履行责任和义务。企业应保持受权人相对稳定,支持受权人按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的活动,树立受权人质量安全管理的权威。
第七条 质量安全受权人应牢固树立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善于发现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杜绝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全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二)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三)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安全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存入企业监管档案。
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质量安全受权人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 受权人对下列质量安全管理活动负责,行使批准权:
(一)每批次原辅料及成品放行;
(二)质量安全管理文件的执行;
(三)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执行;
(四)原辅料及成品内控质量安全标准;
(五)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六)产品召回的批准;
(七)新产品研发的质量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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