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5年3月27日
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矛盾凸显期和事故易发期。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有必要加强社会共治,利用保险工具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近年来,我省多地在餐饮服务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学校大宗食品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等领域,积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障群众利益;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化解食品安全事故所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避免或防控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承保机构、消费者,多方参与、互惠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的原则,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探索具有本地特色、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互惠共赢。
(二)工作目标。2015-2016年,各地在大中小学校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和配送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等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积极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再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面推进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在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风险等级较高的行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投保。
(一)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领域和风险较高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餐饮环节:饭店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场所。上述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先行先试。
(二)地方已开展试点的企业。地方业已出台的文件和措施,规定应当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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