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县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县人民医院病历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经过近三年的出科病历及运行病历考评,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配合“二甲”复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护理质量,强化病历质量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特补充修订我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 一、门诊病历管理:

必须认真书写门诊病历,交患者妥善保存。

二、急诊病历管理:

认真书写留观病历,留观病历由急诊科妥善保留。

三、运行病历管理:

1、 运行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等)未及时打印并签字,未执行者每份每次扣50元。

2、病历首页三个附件需认真填写,未填写每份扣50元。

四、归档病历的管理:

1、归档病历上交时限管理

归档病历在病人出院7个工作日内(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必须上交统计室,由统计室做好登记后在移交病案室登记管理。

超出时间:≤3天的每份扣20元;4~7天的每份扣50元;≥8天的每份扣100元(超过8天的每多一天加10元)。

备注:因病人有纠纷未能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导致病历不能及时出科,需在病历首页另加纸条说明原因。

2、考评中发现病历拷贝现象较普遍,以后一旦发现病历拷贝情况,视为丙级病历处理。

3、对已考评有缺陷的病历(丙级病历),去病案室自行调取修改完善,对未进行修改者再次以丙级病历处罚。

五、做好三级质控。

1、科室质控医师认真检查出科病历质量,对不认真质控出现丙级病历,追究质控医师责任。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县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各科质控员须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担任。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医教科

2016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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