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在食品生产过程禁止有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7种行为。
《办法》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等。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有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病源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等;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时,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管中要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作为监管重点,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该《办法》将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的企业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食品生产小作坊)。
第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建立日常监管运行机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飞行检查,依法公布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稽查,依法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整治;确定和组织本省专项整治。
第五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确定检查频次;依法公布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监督企业产品召回,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负责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定本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落实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监督企业落实整改;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和信息报告;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及隐患排查;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记录和台账管理;发现食品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