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近日首现无罪判决。公开信息显示,辽宁芽农郭林(化名)案系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
“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记者注:也称‘无根水’)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三种物质对人体造成何种危害……判决被告人郭某无罪,被告人鲁某无罪。”
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本案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7月21日,该案二审审判长韩玲对澎湃新闻表示,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这也是她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原因。
7月22日,郭林的辩护律师王玉坤向澎湃新闻发来相关法律文书。他称,本案在发回重审后,检方并未撤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接下来当事人可能申请国家赔偿。”
“无根豆芽”指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物质(它们使豆芽无根须,口感好)制发而成的豆芽。从2014年9月起,澎湃新闻持续报道“无根豆芽”案。因对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但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这几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评估报告为其安全性背书。
多个信源向澎湃新闻证实,2015年4月,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已非正式暂停“无根豆芽”案审理。在山东、福建等地多个在审案件当事人被取保。
“撤案或取保比较多,宣判无罪的还没听说过,这可能是第一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分析说。
而在长期关注“无根豆芽”案的律师蔡思斌看来,法院宣判无罪说明对本案的看法“底气十足”,郭林案会有一定示范作用,“下一步无根豆芽案的进展应会加快。”
一审判刑并处罚金,被裁定发回重审
郭林是辽宁省葫芦岛市某芽苗基地法定代表人,鲁花是该基地的生产经理。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郭林、鲁花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在生产绿豆芽过程中非法使用‘速长王’、‘诺氟沙星’等药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

因本案,郭林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拘,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此后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而鲁花在同日被逮捕后羁押于葫芦岛看守所。
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本案移送至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一审审理。检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之一为山东省出入境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鉴定意见,“在速长王药剂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2014年12月11日,连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一审中,法院未认定此前检方指控的豆芽销售额“25万余元”,而重新认定为21.3万余元。但该院仍认定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郭林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并判决鲁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此后,两被告人不服判决,向葫芦岛市中院提出上诉。2015年5月13日,该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连山区法院重审。
在这份刑事裁定书中,葫芦岛市中院认为,原判的依据为在“速长王”检测中4-氯苯氧乙酸钠等三种物质,“但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请查清后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