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信息发布 浙江台州出台意见规范食药案件新闻信息发布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食安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六项原则,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意见明确,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严格把关拟发布的案件新闻信息,对所发布的案件新闻信息负责。有关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时应将公布内容报送同级食安办备案。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意见要求,案件新闻信息发布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发布来源不清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得出的检验检测结果,不得发布以估计、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相关内容。媒体报道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应遵循科学真实的原则,要切实做到真实、公正。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督与指导,推动媒体自律和规范报道。

  三是坚持“谁主办、谁发布”原则

  意见明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新闻信息由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依各自职责负责发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发布。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后的食品药品案件,各相关部门在结案前原则上不发布与案件相关的新闻信息。

  四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意见明确,案件新闻信息发布单位对其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报送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或违规发布案件新闻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布的新闻信息影响食品药品案件侦办工作或引发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的,由发布新闻信息的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后续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五是坚持会商沟通原则

  意见明确,公布的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公布单位应在公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予发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涉及其他县市的,要与相关县市协商后由案件发生地为主统一口径发布。对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事关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案件主办单位应当提出评估意见,并报请同级食安办召开专题会议会商,必要时进行市、县两级会商并请示省级部门,根据会商结果,由主办单位稳妥发布相关案件新闻信息。

  六是坚持有序有效原则

  意见明确,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市和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工作。案件新闻信息发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批准后发布;涉及多个部门、事关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重特大案件信息对外发布的,须经市食安办把关,报分管食品药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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