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商品有问题仍然购买,之后提出索赔;快递丢失了,到底按什么标准赔偿;
网约车出了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该负什么责任……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省高院对审理惩罚性赔偿纠纷和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食品标签有瑕疵但不影响安全 不支持消费者10倍赔偿
江苏省高院审判委会员认为,要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精神,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
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因该瑕疵受到误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购买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明知,且相关瑕疵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经营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以及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承担举证责任。
同一主体在同一商家重复购买单价较小的若干件商品, 并以每一件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诉讼,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最低额度的规定,试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获得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最低额度的,人民法院应将消费者分别提起的若干件案件并案审理,并以商品总价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经营者承诺假一罚百、假一罚万等赔偿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有违其承诺情形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承诺承担相应倍数赔偿,经营者主张过高,要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以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为由, 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请求3倍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争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进行处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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