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四个禁止、三十个不准”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
廉洁履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廉洁履行职责,维护社区集体和居民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社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嘉峪关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廉洁履职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廉洁履职规定提出了“四个禁止、三十个不准”。
一是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社区财产或者各项社区资金、物资等;不准违反规定执行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或者集体(专项)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制度以及社区建设等事项;不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和强行摊派;不准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不准违反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不接受群众监督;不准违反社区居务公开工作规定,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准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准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不准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不准用公款或者由社区财务、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报销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发票;不准公款私存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不准设立“小金库”或者另行开户逃避监管;不准强迫或者授意财务人员更改财务账目而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不准违反招投标制度;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在低保、医保、计划生育、再就业优惠、廉租房审批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在社区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不准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
刁难群众;不准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或参与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四是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或者组织、煽动、参与集体上访、聚众闹事;不准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非法组织活动;不准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不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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