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新法之“严”体现在何处?和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有什么变化?7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做客新华网,为网友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两个字概括新法变化——“新”、“严”
徐景和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能用两个字来概括:一是‘新’,二是‘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
以监管制度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20多项。

徐景和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刑事责任优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是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三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例如,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资格处罚力度加大。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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